

当前,我国互联网电信行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产业安全、市场公平与创新活力的协同平衡愈发关键。现阶段行业监管体系、股权制度设计与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存在适配短板,出现监管失衡、制度滞后、资源外流等问题,亟待重构监管逻辑、完善制度供给,筑牢产业安全根基,激活全行业发展动能。
一、现存突出问题
(一)监管轻重倒置,埋下产业安全隐患
早年对腾讯、阿里、字节、快手等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开曼离岸注册、VIE协议架构、外资高比例持股、AB股同股不同权等核心环节,长期采取宽松包容态度,缺乏前置性、系统性、全流程监管约束。最终形成核心平台资产离岸布局、外资持股占比过半的既定格局,导致行业产业主权、数据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潜藏重大风险,产业发展主导权管控力度不足。
(二)大小监管失衡,压制中小微企业活力
行业监管呈现“宽巨头、严小微”的明显失衡状态。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资本扩张、外资准入、合规经营监管相对宽松,约束力度不足;而广大中小微互联网、信息服务类企业,却面临电信增值业务资质审批流程繁琐、备案环节复杂、经营范围限制过多、年检合规成本过高等多重准入与经营壁垒,创业与运营压力居高不下,严重扼杀民间创新活力,难以与头部平台实现公平市场竞争,行业生态两极分化加剧。
(三)本土制度供给滞后,倒逼优质资产外流
国内企业股权制度完善进程滞后,非上市及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AB股)政策放开时间晚、适用范围窄、限制条件严苛。本土科创企业在融资发展过程中,创始人团队控制权极易被资本稀释架空,缺乏合法有效的股权保护与控制权保障机制。制度短板迫使大量优质科创企业效仿头部平台出走海外,主动搭建离岸VIE架构,造成本土优质科创资源、核心资产持续外流,不利于资本市场与数字产业本土扎根发展。
(四)监管逻辑固化,现代行业治理体系缺失
监管部门长期沿用重事前审批、重小微主体管控的传统监管思路,忽视对头部平台的股权穿透监管、外资准入规制与垄断行为约束,现代化、差异化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监管重心错位、治理手段单一,无法兼顾产业安全、市场公平与企业创新发展多重需求,难以适配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电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要求。
二、改革建议
(一)扭转监管导向,实行严大宽小差异化监管
全面调整行业监管导向,构建“管住巨头、放开小微”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对头部互联网平台实施股权结构、离岸架构、外资持股比例、投票权设置的穿透式、常态化监管,严格规范外资在核心业务领域的话语权渗透,牢牢守住产业安全、数据安全底线。同时大幅简化中小微企业电信业务资质、经营备案、经营范围变更等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冗余合规要求、不合理准入条款,切实降低创业与经营门槛,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空间。
监管过程中充分兼顾现有头部企业创始人及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积极性,严防监管过度、一刀切管控导致市场信心受损、企业出现离心倾向。将监管与扶持重心全面聚焦内资中小互联网企业培育壮大,精准赋能民间创新,筑牢本土互联网产业根基。
(二)完善本土股权制度,留住本土优质科创企业
加快补齐股权制度短板,全面放开国内非上市股份公司类别股(AB股)合法设置权限,合理放宽表决权倍数限制,明确企业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权结构的法律效力,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扩大A股同股不同权试点范围,将覆盖领域延伸至全品类新经济、互联网科创企业,破除创始人控制权保障的制度障碍。从制度层面让本土企业无需搭建海外离岸架构,即可有效保护创始人控制权,从根源上遏制优质企业海外出走、核心资产外流。
(三)划定外资持股红线,规范离岸架构管理
聚焦社交、即时通讯、短视频、支付金融等涉及国家数据安全、产业主权的核心领域,明确设定外资持股比例红线,实施严格的准入审核与动态管控。从严审批新增互联网企业VIE架构及海外离岸注册申请,加强源头管控,杜绝无序离岸布局。有序推动存量红筹、中概股企业通过CDR等合规路径回归境内资本市场,逐步将企业股权定价、资本监管、产业管控权限收回国内,牢牢掌握产业发展主导权。
(四)转换监管职能,构建良性行业竞争生态
推动电信、网信等监管部门加快职能转型,从传统“重审批、强管控”向“重公平、育生态”转变。健全市场公平竞争监管规则,坚决破除头部平台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壁垒,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等接入行业生态、获取市场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全面清理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合理准入门槛与监管条款,将监管核心重心从约束小微主体创业创新,转移至规制大型平台无序资本扩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上来,构建大小企业协同发展、良性竞争的行业生态。
(五)鼓励战略投资回购,优化头部企业股权结构
鼓励国内国有资本、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主体,依法合规回购头部互联网企业外资持股股份。以腾讯等优质本土龙头企业为例,其盈利潜力与产业价值突出,外资持股比例长期居高不下,不利于产业主权自主可控。通过市场化回购逐步降低外资持股占比,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既保障龙头企业稳健发展,又强化本土资本对核心平台的掌控力,维护国家产业与经济安全。
三、核心发展诉求
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与中小微企业创业需求,提出三项具体诉求:
一是取消实名网站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证制度,简化网站运营合规流程,降低小微创业者合规成本;
二是取消电信业务省内经营100万、全国经营1000万注册资金限制,破除资金门槛壁垒,让更多民间主体参与互联网电信行业创新发展;
三是鼓励社会各界群体,包括离退休公职人员依法依规、透明化参与互联网创业就业,拓宽行业创业主体,释放全民创新活力。
四、总结
需彻底重构互联网电信行业监管逻辑,做到制度层面为本土企业全面松绑、准入环节为小微企业全力让路、规则设计为创业创始人精准护航、监管执行为头部平台明确立规。既牢牢筑牢国家数据安全与产业主权底线,又充分激活民间科创活力,最终形成大小企业良性竞争、本土优质企业扎根国内、产业自主可控的健康行业发展新格局。
附录:名词解释
1. AB股:同一家公司发行两类股票,股价分红同等,但投票权不同,创始人用少量股份就能牢牢掌控公司,防止被外资资本夺权。
2. VIE架构:互联网企业为绕开外资持股、境外上市限制,不靠股权控股,用协议合同控制国内经营公司、转移利润的离岸架构。
3. CDR:中国存托凭证,不用拆除海外离岸架构,把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托管转化为A股可交易凭证,让普通国内投资者能在A股直接投资腾讯、阿里这类海外上市企业。
4. ICP: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信息内容、网页浏览等相关服务的主体。在我国互联网电信监管体系中,对应设立ICP备案(非经营性网站准入要求)与ICP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行政许可资质)两类监管制度,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核心监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