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骗取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二、两个罪名的区别
1、侵犯法益方面:两罪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安全,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归罪要件: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要求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罪仅要求骗取的贷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2万元以上)。
3、法定刑方面:骗取贷款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两罪在客观要件和量刑上的区别,归根结底在于,前罪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或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款人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后罪则以明确的非法占有为主观故意。
三、该类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并不能直接反映借款人是否存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经济状况和借款缘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借款人的后期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比如A公司做物流运输,为了扩大运输区域购买运输车辆,使用了虚假资料获取贷款,借款用途真实,后因正常经营风险无力还款,此时认定借A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慎重。如果A公司并无真实经营业务,且在贷款时资不抵债甚至长期负债,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结合其申请贷款时的具体行为和实际造成的后果进一步界定其主观故意。
2、获取贷款后的款项用途
“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难通过客观事实来证明。但行为人获取贷款后的用款方式、有无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比如A公司获取贷款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所借款项进行物流经营,确因正常经营风险无力偿还贷款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资料或有其他民事欺诈行为,亦应首先考虑为贷款纠纷,确实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结合案件事实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不能简单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直接以诈骗犯罪处理。
3、贷款到期后有无还款的事实和意愿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义务,逾期还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但是民事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比如说上述的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0万,在2025年12月30日到期后分别有以下的行为,则应进行不同的处理:
(1)A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部分贷款(500万元),则不宜认定为A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
(2)A公司未偿还贷款,但是提供了无权属争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的,或者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及时还款的,同样不宜认定为A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
(3)A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抽逃、转移资金,将财产转移藏起来或者隐匿、销毁账目、或者以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还债的,可以认定A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小结
司法实践中,由于贷款人主观故意的隐蔽性和客观行为的相似性,因此对贷款人的行为定性往往存在不同的意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明确规定: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骗取贷款,且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就是说,刑法本身看待申请贷款时的造假行为是全面的,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能因客观上的造假行为以诈骗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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