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刑事合规|国有公司领导对下属公司融资性贸易违规审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9 19:13:23     0
刑事合规|国有公司领导对下属公司融资性贸易违规审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裁判要旨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批下属公司开展的具有巨大资金风险的虚假贸易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未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审核、监督职责,为下属公司提供大额资金授信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的,另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邹某(时任湖北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下属湖北省粮油集团)、陈某(时任该公司总经理)三人在审批下属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粮油)与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收储公司等开展的20万吨、50万吨玉米贸易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该贸易为无实际货物流转的“融资性贸易”,实质是出借资金的情况下,三人违反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未进行决策前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未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忽视资金风险,同意为湖北粮油提供大额资金授信担保。最终,因吉林粮食集团违约,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8.54亿余元。

此外,邹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万元及美元2000元;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对被告人邹某、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刘某、陈某作为国有公司主管领导,对下属公司开展的虚假贸易予以支持,严重违反公司决策程序,未进行有效风险防范,盲目提供资金支持,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依法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其中,邹某作为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刘某作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陈某作为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三人均不构成从犯。

关于受贿罪,邹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二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三人系在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后交代,属于坦白。案发后,三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2017)鄂09刑初17号

王正洋

高级合伙人

邮箱:wangzhengyang@junzejun.com

王正洋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建筑工程、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王正洋律师擅长代理重大、复杂商事纠纷的诉讼及仲裁,具有丰富的商务谈判经验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先后担任三十余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源企业、建筑企业、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贸易公司等。王正洋律师还具有较丰富的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并兼任过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投资促进局中国区首席代表。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