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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丨破产企业融资:担保物权人能否"踩刹车"?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9 16:43:54     0
专业丨破产企业融资:担保物权人能否"踩刹车"?
共益债融资中担保权人利益平衡的实务要点
2026年4月15日,华谊兄弟公告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引发市场对企业破产程序中融资问题的广泛关注。困境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往往需要新增融资维持运营、支付职工工资、购买原材料、完成在建工程——这些融资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处理与既有担保权人的关系,成为实务中的焦点问题。

一、问题的核心:担保物贬值谁来买单?

破产企业最值钱的资产,往往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重整期间,企业需要新增融资(即"共益债")来维持运营、盘活资产。但担保权人担心:融资进来后,我的抵押物会不会贬值?新债权人的顺位会不会排到我前面?
这不是杞人忧天。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82条,管理人应当对担保物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价值贬损;担保物确需使用的,应当提供等值担保或补偿担保权人损失。
实务要点:担保权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物价值保全方案。如果管理人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担保物贬值,担保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索赔。

二、共益债的"超级优先权"边界

共益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地位,这是世界通行的破产法规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明确,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负担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优先"不等于"绝对优先"。
《修订草案》第84条规定,担保权人在以下情形可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一)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且担保物不参与重整经营;
(二)担保权暂停行使将导致担保物权人利益受损;
(三)管理人未按约定提供担保物价值保全措施。
瀛磐提示:担保权人并非只能"坐等"。发现担保物贬值风险时,应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保全方案或恢复行使担保权。

三、担保权人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步: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担保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同时关注债权人会议通知,积极参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步:监督担保物状况
要求管理人定期报告担保物状况,包括保管措施、使用情况、价值评估等。发现异常,立即提出异议。
第三步:必要时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如果担保物明显贬值、管理人未履行保全义务、或担保物与重整经营无关,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四、对困境企业的启示

担保权人的配合,往往是重整成功的关键。以金科股份重整案为例,涉及担保债权约800亿元,通过"留债+分期清偿"方案,担保权人债权得到全额保障,同时为企业保留了经营所需的抵押资产,实现多方共赢。
企业在选择重整路径时,应充分评估担保债权规模、担保物价值、重整经营对担保物的依赖程度,设计合理的担保债权清偿方案,争取担保权人支持。
【瀛磐提示】破产程序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担保权人、共益债投资人、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边界需要精准把握。如有疑问,欢迎咨询瀛磐破产法团队。

END

*本文仅代表文章撰稿人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撰稿 | 秦文生

编辑 | 潘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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