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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学习笔记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8 19:11:43     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学习笔记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5.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6.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7.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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