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公司活着就要对外交易、融资发展。本团队聚焦外部商业活动中的高频风险点,帮您在博弈中看清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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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融资:借钱有规矩,花钱有讲究
无资质不“放贷”:没有放贷资格,千万别长期、大额对外放贷,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收的利息还要记得交税。
2. 金融借款看“细账”:签银行借款合同,别只看金额和利率,重点关注:实际年化利率、各类变相收费(服务费、顾问费)、交叉违约条款(一笔违约,所有贷款提前到期)。
3. 混合担保需明确:一笔债务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务必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没约定,可能陷入扯皮。
4. 保证方式要写明:想让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合同里写“连带责任保证”。只写“提供担保”,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执行穷尽仍拿不到钱,才能找保证人。
5. 公司借款要过会:无论向银行借还是向个人借,只要是公司行为,原则上都需要公司决议。股东个人借款别算在公司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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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融资:梦想与风险的博弈
6. 与创始股东对赌:可以与原始股东或实控人签对赌,约定业绩目标、回购条款。但条款要切合实际,避免设定根本无法完成的目标,导致双输。
7. 与公司对赌要慎重: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前提是公司必须完成减资程序。程序走不通,法院也难支持。要求公司现金补偿,相当于变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有利润可分的法律规定。
8. 股权对赌可能“丢公司”:业绩不达标触发股份补偿或回购,可能导致创始股东丧失控制权,把一手创办的公司“赌”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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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与债券融资
9. 保理融资看“真实”:虚构应收账款做保理,按真实意思认定;多重保理,受偿顺序是“登记优先→登记时间→通知先后→比例分配”。
10. 发债底线不能破:适度发债,别粉饰报表。信息披露虚假,控股股东、董监高要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约后积极协商,别恶意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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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从签约到履行,步步惊心
11. 预约合同别混淆:签了“意向书”、“框架协议”,如果内容具体明确(如标的、数量明确,约定未来正式签约),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违反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12. 合同成立看“接受”:即使没签字盖章,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如发货),对方接受的(如收货),事实上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就成立了。
13. 员工越权签合同:员工没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的合同,公司不追认就不承担责任。管理好授权委托书很重要。
14. “阴阳合同”风险高:为逃税等虚假意思表示签的合同无效。隐藏的真实行为如果违法,也无效。
15. 这些合同条款无效:涉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买卖禁止进口物品的;资管产品保本保收益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
16. 履行瑕疵≠合同无效:质量有问题、交付晚了,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别轻易认为合同作废。
17. 情势变更可协商:签合同后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政策巨变),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协商变更或解除。但可能需承担一定补偿。
18. 合同解除权及时行使:有解除权,要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行使。没约定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不行使,权利消灭。通过诉讼解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合同解除。
19. 买卖合同的检验期:买方收到货后,务必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异议。过期不提,视为质量合格。
20. 保险合同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并提供材料,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物流公司要买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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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频合同风险
21. 中介合同“决定性作用”:中介人只有对合同签订起到“决定性作用”,才能主张全额报酬。只是介绍了信息,作用不大,报酬可能打折。
22. 合伙合同留一手:隐名合伙人(只出钱不参与经营)务必关注合伙经营情况,定期查账,防止执行事务合伙人乱来。
23. 承运人转包需谨慎:擅自把货物转包他人运输导致货损的,可能构成“重大过失”,要按实际价值全额赔偿,不受运单上保价条款的限制。
马铭遥律师团队专注企业合规经营与财富风险管理、股权商事纠纷领域。团队律师深耕投融资纠纷、股权治理、企业并购及债权债务优化等实务,代理众多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企商法融合”思维与实践经验。我们不仅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更致力于帮助企业识别风险、抓住机遇。欢迎志同道合者探讨交流,感兴趣的企业家朋友欢迎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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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2.0版》核心内容,结合新《公司法》及司法实践进行的重新梳理与解读,旨在为民营企业提供更简洁、实用的风险防控参考。
具体法律问题因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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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马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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