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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早已还清,但旧的不良记录仍挂在征信报告上,等到再次申请融资时才发现这笔历史逾期成了卡脖子的障碍。常见的疑问随之而来:个人征信不是5年后可以删除吗?为什么企业不行?只要"当年记录真实",是不是就可以一直保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良信息5年保存期限的规定,明确针对个人,不直接适用于企业。但这不意味着企业的不良记录可以无限期保留,更不意味着只要"记录真实"就能对抗删除请求。
当历史债务已经清偿完毕,相当长时间后继续保留该项记录已足以导致企业当前信用评价失真,进而影响融资能力、交易机会和商业信誉时,法院通常会依据《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和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支持企业请求删除相关不良征信信息。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粤0105民初11361号雅创公司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海珠支行名誉权纠纷案,是这一裁判思路的典型样本。
一、案情:贷款还清多年,企业因旧征信贷不到款
雅创公司曾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海珠支行申请贷款480万元,后因客户回款延迟未能按期还款,形成逾期。2017年7月,雅创公司将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全部结清。
放贷期间,海珠支行根据内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将该笔逾期贷款认定为次级类,并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此后数年过去,雅创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在2023年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审批环节被告知:企业征信中仍留存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无法通过。
雅创公司这才意识到,几年前早已清偿的逾期贷款,仍在持续影响企业当下的融资活动。
随后,雅创公司向海珠支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删除该笔不良征信信息。海珠支行以"征信数据真实无误"为由拒绝删除。协商无果,雅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珠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删除申请。
二、争议焦点:企业能否主张删除不良征信?
案件争议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5年保存期限,是否适用于企业?如果不适用,企业还能不能请求删除不良征信?
银行的抗辩逻辑很直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写的是"个人"——不良信息自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应当删除。规则针对的是自然人,企业不在其列。
雅创公司的主张则更贴近真实的经营困境:贷款在2017年就已还清,不良行为已经终止;到2023年该记录仍在影响融资,超出了合理边界。公司强调的落脚点不是"机械适用5年规则",而是:当历史债务已清偿且经过相当时间后,继续保留该不良记录已经构成对当前信用评价的不当影响。
三、法院判断:企业不适用"5年自动删除",但仍受《民法典》保护
裁判要旨: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不直接适用于企业,但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其信用评价同样受《民法典》保护。企业在结清逾期贷款多年后,如历史不良记录继续保留并影响当前融资,已构成信用评价不当的,企业有权请求金融机构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二分法裁判思路。
1.确认5年规则不直接适用于企业。 法院明确指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象系个人,对企业没有"超过5年应删除"的直接依据。这意味着企业不能援引该条主张当然删除。
这一认定澄清了一个常见误区:企业征信不存在与个人征信相同的法定5年删除规则。
2.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该条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里用的是"民事主体",而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作为法人同样享有维护自身信用评价的权利。
四、为什么"当年记录真实"仍可能被要求删除
这起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涉案不良征信并非虚假信息,企业确实发生过逾期,银行当年的报送也并非捏造——即便如此,法院仍然支持删除。
法院的关注点更在于"现在继续留着还合不合理"。
信用评价是动态的,不是静态档案。 征信系统的核心功能不是单纯存档,而是在当下为市场提供信用参考。如果一笔债务历史上曾发生逾期但早已全部结清,多年后仍持续对融资判断产生决定性影响,就会造成对企业当前信用能力的评价失衡。
不良记录已实际作用于企业当前融资。 雅创公司在2023年申请新贷款时,已因旧的不良征信记录被拒贷。这意味着相关记录已经实质影响企业当下的融资活动。继续保留该记录,已经降低了企业的社会评价,损害了企业的现实经营。
法院实质上是在纠正"信用评价不当"。 本案裁判逻辑并非基于"当年报送违法",而在于贷款早已清偿、时间已经过多年、旧记录已持续影响企业现实融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留,已经造成企业信用评价不当。核心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五、启示与建议
第一,企业虽不适用"5年自动删除",但并非永久无法消除。 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债务已清偿、经过相当时间、记录仍在影响当下融资。
第二,征信本质上是商业信誉和交易机会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银行当年报送真实企业征信就可以永久存在。法院关注的是在当下时点,继续保留这条记录是否仍具有合理性,是否会导致当前信用评价失真。不当的企业征信直接关系到融资成本、授信审批、合作谈判乃至供应链信用。一条长期存在的历史不良记录,对企业的影响往往更具有现实性和持续性。也是此类案件通常归入名誉权纠纷框架的原因。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该条仅适用于个人,不直接适用于企业)
结语
企业征信没有"5年自动删除"的明确规则,不意味着历史不良记录可以无限期存在。当贷款早已结清,旧记录却仍持续影响企业融资和市场评价时,问题已超出征信管理范畴,进入企业信用评价和名誉利益保护的范围。企业虽不能直接照搬个人征信的5年规则,但只要能够证明继续保留该记录已经导致信用评价不当,仍可依据《民法典》请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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