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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破解企业138万欠租僵局,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始末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1 11:16:31     2
于都:破解企业138万欠租僵局,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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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融资租赁租金,面临设备被收回、经营陷入绝境的风险时,该如何破局?近日,工业园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某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融资租赁合同逾期履行的纠纷。

基本案情

某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于2023年与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买指定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电子公司使用,电子公司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合同履行初期,电子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但2025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订单减少等因素影响,该企业经营现金流断裂,连续7期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累计逾期租金及罚息共计138万元。租赁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设备;电子公司则辩称经营困难实属无奈,希望租赁公司给予缓冲期,若设备被收回将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双方矛盾逐渐激化。为避免矛盾升级影响企业存续,工业园司法所依法受理了该起纠纷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1
深入研判,精准摸底。

工业园司法所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调取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企业工商信息及经营状况报告等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分别与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赁公司法务人员深入沟通,摸清双方核心诉求——电子公司希望延长租期、减免部分罚息,租赁公司则侧重保障租金回收、控制金融风险。

2
释法说理,依法引导。

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采取“先释法、后协商”的方式分阶段推进。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向电子公司释明: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电子公司已构成违约,若设备被收回,企业将面临破产风险,引导其主动提出还款计划。另一方面,向租赁公司说明电子公司系辖区重点小微企业,涉及数十名员工就业,强行收回设备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债权回收更难,建议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灵活处置,平衡风险与企业生存。

3
多轮协商,促成共识。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协商。针对双方分歧,及时提出“分期支付+阶段性宽限”的折中方案,并建议电子公司以库存产品、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担保(双方明确了动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事项)。经多轮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租赁公司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优化还款节奏,电子公司承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损坏租赁设备;协议同时约定,若电子公司任一期租金逾期,租赁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租金加速到期)。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企业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严格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如遇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租金,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协议,避免因违约导致设备被收回、企业运营受损。同时,出租方在遇到承租人违约时,也应审慎评估商业风险,在法律框架内合理选择救济方式,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合理的纾困空间,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于都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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