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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黄砂蒸发6年,企业损失500余万元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1 10:35:12     0
【行业动态】黄砂蒸发6年,企业损失500余万元

黄砂“蒸发”六年的秘密

“司磅员动动手指,企业的黄砂就‘蒸发’了。”2026年2月2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进一家民营企业,以一起隐匿六年的职务侵占案为蓝本,为百余名企业人员讲授法治课。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该院不仅查明事实真相,斩断侵蚀企业6年的黑色产业链,同时还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切实帮助企业扎紧内部“防腐篱笆”。

时间回到2018年11月,江阴某物流公司司磅员张霞结识了黄砂经营者李贵,两人密谋利用张霞的职务之便,在黄砂过驳时修改或删减过磅数据,少记吨数,将多余的黄砂据为己有,李贵则负责联系买家,销赃变现。此后六年间,两人又找来王军等5人,让他们分别承担盯梢望风、运输销赃等事宜,形成一套完整的犯罪链条,累计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2024年7月,公司负责人察觉异样——某个码头的黄砂竟然越卖越少,怀疑内部有人“吃吨位”,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家港市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

检察官在阅卷时发现,黄沙过驳的数据出现大面积断档,而缺失时段恰好与张霞当班时间高度重合。“这不是技术故障,而是人为清零。”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恢复已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面梳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和作案细节等关键证据,逐笔核查异常转账记录。经查,六年来,张霞与李贵的转账多达258笔,总额超过200万元,有时一天转账4次。结合扎实的证据,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释法说理,原本拒不认罪的2名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

2024年10月,该案被移送至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牵头谋划、全程主导的李贵等2名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建议判处实刑;对受指使参与盯梢等辅助工作的5名从犯,结合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同时对情节轻微、仅参与少量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沟通,敦促退赃退赔,最终帮企业挽回损失400余万元。

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被告人李贵、张霞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其余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检察日报)

发现收银系统存在漏洞 店员联合店长监守自盗

山西省沁源县某社区药店的三名店员,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把药店的管理漏洞变成了敛财机会,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26年2月,经沁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对三人作出判决,作为主犯的店长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的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参与时间较短、涉案数额较小的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3年7月,孙某在结账进行系统操作时发现药店的收银系统中可以对药品进行“0元出库”(针对药品进行卖赠活动时使用),遂将此情况告知了店长杨某,杨某得知后并未告知药店老板,而是由此开启了敛财之路。杨某将实际销售的药品单价设为0元后进行虚假出售,随后再将“0元出库”的商品进行二次售卖,诱导购买者扫个人微信进行结账。在进行“0元出库”的同时,杨某发现还可以对售卖出去的药品进行“负数退货”(对已卖出的药品进行虚假退货,将所退货款据为己有)。孙某眼见杨某如此操作,见财起意,加入其中,二人还使用药店离职人员未及时注销的工号继续违规操作。2024年8月,新入职的店员刘某也加入其中。

2025年3月,药店老板感觉药品毛利率异常,在进行对账时发现了库存与系统数据严重不符,经过自查后发现了三人的违规行为,便报了案。2025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沁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23年7月至2025年3月,三人涉案金额21万余元。其中,杨某侵占10余万元、孙某侵占8万余元、刘某侵占3万余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较大。2025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杨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日报)

离职写欠条欲洗白截留货款广水检察精准拆穿职务侵占“障眼法”

离职对账后写下欠条,试图将职务侵占行为包装成民事借贷以逃避刑事追责。今年3月,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在走访当地民营企业时,通报了一起典型职务侵占案。该案被告人、广水市某公司原销售经理熊瞻(化名)因截留公司41万余元货款,被广水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诉期内,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借此案警示企业,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货款收缴流程、强化员工法治教育,从源头防范内部职务犯罪风险。

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熊瞻利用负责货物销售和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将部分货物交由业务员左某、王某对外销售,收回的货款均上交至其本人;同时,其还直接向80余家下游客户销售货物。按照公司制度,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后应第一时间全额上缴财务,但熊瞻多次私自截留货款用于个人消费,累计未上缴金额达41万余元。

2023年4月熊瞻离职时,其经手的80余家客户货款已全部结清,公司多次催促其对账结款,熊瞻却始终未上缴截留货款,反而出具一张欠条,企图将已完成的职务侵占行为伪装成普通民间借贷。此后公司多次催讨,熊瞻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25年7月,被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过程中,熊瞻拒不认罪,坚称“写了欠条就是认账,属于民事借贷,并非犯罪”。针对该辩解,承办检察官围绕其职权范围、公司正常交易模式、货款回流路径等核心节点开展全面审查,并自行补充侦查,逐一调取梳理80余家客户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财务账目、销售合同等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讯问中,检察官针对性出示全案证据,逐项驳斥熊瞻的不实辩解。在清晰的货款流水和客户结清货款的证言面前,熊瞻的谎言被彻底揭穿。承办检察官分析指出,熊瞻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控制、非法处分公司货款,侵占行为在截留货款时即已完成。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熊瞻离职时出具的欠条,仅是对已发生侵占事实的事后确认,并非主动还款意愿的体现,不能阻却刑事犯罪的成立。且其离职后长达两年多时间里,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足以印证其主观上自始无归还涉案款项的意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重点工作,把退赔情况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熊瞻最终打消侥幸心理,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2025年12月3日,广水市检察院以熊瞻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熊瞻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同年12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法治周末)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检发布以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案例为检察机关准确认定各类新型受贿犯罪,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提供了重要示范指引。

这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涉及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5种犯罪,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

例如,这批指导性案例里的黄某某受贿案。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担保授信审批及商铺出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林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并继续获得其支持,以月利率3%向黄某某借款8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按照月利率3%向黄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72.49万元,比林某某同期向其他人员借款的最高月利率高出1%,高出部分利息共计57.5万元。

通过该案例,最高检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全覆盖,并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将坚持与时俱进,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央视新闻)

“老东家”苦研15年突破“卡脖子”技术,竟被3名前员工偷去抢注专利!

某纳米材料应用企业三名离职员工“顺手牵羊”带走“老东家”核心商业秘密,恶意“组团”将窃取的核心技术抢先申请专利并公开,导致“老东家”价值高达3751.4万元的核心秘密被永久性泄露。经江苏省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万元。

2026年2月5日,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赵铁实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检察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的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引起代表关注和热议。

“员工离职后带走‘老东家’核心技术,损害老东家利益,是很多科技创新企业的心病。这起案例中,检察机关精准履职,以法治利剑斩断侵权链条,为科技创新企业筑牢了司法保护屏障,让我们看到保护创新主体的司法力度。”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飞特尔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洪洋表示,“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特别有需求,建议检察机关能把这些案例精准推送给企业,同时以更生动鲜活的方式加大普法力度,让侵权者知道要承担的法律代价,不敢触碰红线。”

配方惊现专利网站 “小巨人”企业遭遇技术窃密

位于镇江的江苏T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碳纳米管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核心产品荣获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2025年,该公司成功实现单壁碳纳米管的商业化量产,成为全球第二家、中国首家突破此项“卡脖子”技术的企业,以自主创新成果有力推动了中国锂电产业的发展。

所谓“单壁碳纳米管”,通俗来讲,就是一种由单层碳原子卷成的空心圆柱体,直径仅为头发丝的万分之一,被称为“超级材料”,具有超强导电性、超高强度和超轻重量等优异性能。在锂电池中添加单壁碳纳米管,可以大幅提升电池的能量密度和充电速度,是下一代高性能锂电池的关键材料。此前,这项技术长期被国外垄断,T公司的突破意味着中国在这一领域有了自己的“话语权”。

2022年11月,T公司员工在一次常规专利信息检索中,发现两份新近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完整披露了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的生产工艺、技术参数与核心配方。令人震惊的是,上述内容涉及的碳纳米管技术竟然与T公司严格保密的核心商业秘密几乎完全一致!更加蹊跷的是,专利文件显示,发明人的姓名与几年前从公司离职的前员工王某甲和王某乙一模一样。

鉴于相关技术资料存储于公司内部多重加密系统,仅限少数核心人员接触,T公司随即启动内部调查。经查,王某甲、王某乙确系公司离职员工。

随后,公司组织法务与技术人员对专利文本进行逐项比对,确认其中载明的多个关键参数、反应流程及配方比例均与公司保密工艺完全相同,可判定技术来源同一。这意味着公司的核心技术以专利公开的方式暴露在公众可查的平台上。这些核心技术若被竞争对手获取,将严重动摇T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2023年3月,T公司以民事诉讼开启了维权之路。2023年5月,经开区检察院在一次送法进企业活动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发现该线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建议T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T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立案侦查阶段,经开区检察院应邀依法介入,办案检察官紧扣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法律要件,建议围绕技术研发过程、保密措施及侵权手段重点取证,为案件准确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妄图合法洗白 主谋竟是原核心岗位员工

随着案件侦办层层推进,一条从内部延伸而出的侵权链条逐渐清晰,相关目标均指向曾深受T公司信任的三名离职员工: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在T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研发、生产等核心工作,在职期间均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承诺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然而,正是这些曾手握关键技术、受协议约束的核心人员,在离职后走向了侵权之路。

自2015年起,三人如同商量好一般,在数年间接连从T公司离职。离职当天,王某乙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涉密配方文件从公司内网电脑悄悄导出,存入自己的U盘带走。

通过彼此引荐,2021年9月,三人陆续汇聚于内蒙古C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在C公司,三人分别出任总经理、生产总监和研发经理,形成了“管理决策—技术实现—生产落地”的完整侵权链条。凭借着盗取的技术文件,三人开始在C公司试生产竞品。但由于设备条件与工艺限制,产品性能表现平平,缺乏市场竞争力,销量惨淡。

这时,王某甲想出了一个“一劳永逸”的计策:“既然技术已经到手,何不通过申请专利把它‘合法化’?”三人一拍即合,当即决定先下手为强,随即分工合作——王某丙负责撰写专利申请文本,王某乙进行审核定稿。他们以为,一旦专利获批,偷来的技术就能“光明正大”地成为自己的资产。没想到,专利公开竟让他们“东窗事发”。

准确定性认定损失 检察亮剑守护创新

鉴于该案是镇江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经开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监、防、治”一体化履职优势,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各环节全程发力。

2023年12月,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面对技术定性难题,办案团队通过调取T公司长达15年的研发记录,并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审查员等专业人员剖析,最终认定:涉案配方中虽包含部分公开原理,但其完整工艺、关键参数组合具有非公知性,且T公司已通过分级管理、权限控制、全员保密协议等措施建立了严密保护体系,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技术定性问题解决后,如何认定犯罪损失成为关键。面对专业壁垒,检察机关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价值予以评估。为确保评估科学,办案检察官会同审计人员分析T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追踪技术收益,并两次赴北京与权威机构论证,最终认定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为3751.4万元。这一损失认定在庭审中得到法院全面采纳。

2024年10月,经开区检察院以王某甲等3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三名犯罪嫌疑人从拒不认罪到最终真诚悔罪,为庭审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2025年5月8日,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持续两天。庭审中,针对辩护方对损失认定的质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以通俗方式阐释损失认定原理,有效回应争议。在完整证据面前,王某甲等三人均表示认罪悔罪。2025年10月20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名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被害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开区检察院向T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推动T公司完善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技术资料分级管控、入职背景审查等制度。

2026年3月,该院检察官在回访中了解到,T公司已落实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技术资料分级管控及入职背景审查等制度,未发生技术资料泄露事件。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经开区检察院在辖区重点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络机制。截至2026年3月15日,该院已累计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12场,帮助企业解决涉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等各类法律问题25个,持续助力企业提升依法经营水平与自我保护能力。

该院检察长高鹏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更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检察日报)

织密反腐刑事法网 治理贪污贿赂出新规

时隔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作为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之后出台的第二份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解释(二)》将自5月1日起施行,释放出强烈的反腐法治信号。

“《解释(二)》的出台,是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织严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回应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体现反腐工作新动向、新重点的重要举措。”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表示,《解释(二)》的出台实施,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标志着我国反腐刑事立法从“框架搭建”进入“精细操作”的新阶段。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璞玉认为,《解释(二)》的出台,体现出我国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向“重规范、重质量”转变,彰显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鲜明理念。

进一步明确单位行受贿罪追诉标准

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认为,《解释(二)》在保持《解释(一)》中自然人贿赂犯罪数额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位贿赂、关联贿赂、赃物犯罪、追缴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则补充与细化。

王兆峰分析说,《解释(二)》系统性地填补司法实务的空白,不仅对单位行受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统一了入罪与量刑标准,还明确了挪用公款、斡旋受贿、特定财物价格认定、退赃从宽、违法所得追缴、监察阶段自首等实务中疑难问题的认定规则。

“《解释(二)》指导实践价值较强。”王兆峰认为,以往这些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不仅让部分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查处难度。

长期以来,单位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对模糊,部分行贿人将个人行为包装成“单位行贿”,企图逃避刑事打击。律璞玉表示,《解释(二)》新增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具体标准,解决了标准模糊导致量刑不一的实务难题。

针对这种情况,王兆峰指出,《解释(二)》明确引入了“违法所得归属”这一核心判断标准,“即使行贿款项从单位账户支出,只要最终不正当利益归于个人,就按个人行贿追责”。

揭开新型、隐性腐败的伪装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惩治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这些行为往往因隐蔽性强、取证难、定性争议大成为治理贪污贿赂的“痛点”。

王兆峰分析指出,《解释(二)》揭开了部分腐败行为“民事交易”的伪装,明确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规则,无论外在形式是股权还是期权,只要实质上属于凭借职权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均可被穿透认定。即使相关收益在案发时尚未实际兑付,仍应按照案发时对应的溢价,计算受贿数额,从而堵住利用商业外壳进行利益输送的漏洞。

在证据认定方面,《解释(二)》将证明重心从贪污贿赂的“过程行为”转向“明知与收受”,破解取证瓶颈。王兆峰解释说,《解释(二)》明确,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可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转达请托、是否实际为请托人办事,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解释(二)》对行为定性标准与数额计算方法均作出了清晰规定,例如预期收益的认定尺度、特定财物的界定规则等,为司法裁量提供了统一明确的依据。

此外,《解释(二)》实现了从行贿、受贿“两端打击”向“全链条打击”的升级,将打击范围扩展到了中间环节的斡旋者和介绍者,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含实质性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或直接上下级关系,实现对“影子腐败”“代理人腐败”的精准打击。

在介绍贿赂方面,《解释(二)》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和不同档级的情节。此前,介绍贿赂罪入罪门槛偏高,实践中适用率较低,新规定大幅降低了追诉门槛。

王兆峰分析,这些规定对斩断贪污贿赂犯罪利益链的作用体现在3个层面:提高中间环节违法成本,使中间人不再敢轻易充当“掮客”;堵住“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法律漏洞,使腐败分子无法通过中间人“洗白”利益输送;全链条追责,使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面临刑事风险,大幅提升权钱交易的难度和成本。

落实平等保护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解释(二)》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备受关注。“《解释(二)》的亮点之一是将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与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全面统一入罪,量刑数额标准从‘倍数折算’转为‘直接参照’,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长期深耕该领域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嘉铭告诉记者。

《解释(二)》大幅降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入罪门槛,相应加大惩治力度,同时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王嘉铭表示,这一调整旨在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刑事追诉力度上的落差,将“国企民企一视同仁”从政策口号转化为刚性规则,不仅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立法精神的落实,也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有力践行。

王兆峰分析认为,这从根本上为民营企业强化内部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内部舞弊行为有了更强硬的惩治抓手,企业竞争将真正回归到产品、服务和创新能力本身,而非依赖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势。

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

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解释(二)》通过完善退赃从宽与违法所得追缴规则,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律璞玉解析说,《解释(二)》明确了追缴范围、方式,规定拒不配合追缴的依法从重处罚,坚持“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是彻底剥夺其腐败收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动机的有力武器。同时,完善退赃从宽规则,引导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减少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解释(二)》构建起严密的“原物追缴为原则、转化物追缴为补充、等值财产追缴为兜底”的追缴体系。王兆峰特别提到了“等值财产追缴”规则:当原物无法找到、被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时,可以追缴其他等值财产。“这一规定的震慑力很强。”他表示,犯罪分子即便将违法所得“洗”成其他财产形态,也难以逃脱追缴法网。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行贿未遂”或“受贿后退还”的情形,《解释(二)》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或已退还的,也要依法向行贿人追缴。王兆峰认为,这消除了行贿人“没送出去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将“受贿行贿一起查”理念落实到了财产追缴层面。

“两高”在发布《解释(二)》时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高质效履职办案,为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司法力量。(中国青年报)

内容来源:阳光诚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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