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许多初创民营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由于经营规模小没有房产可供抵押,银行就不放款,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便以个人名义抵押个人家庭住房从银行贷款,转供给企业运转开销,而银行每月开具的利息发票,企业可不可以税前扣除,成为许多财务同行的难题,税前扣除吧担心税务不允许要补税罚款,不扣除吧这明明就是企业的费用支出,不扣除又于心不忍。反正,就是犹豫不决。
其实,很简单,就是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做出解释: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政策保障有了,企业也要做到流程合规,资料齐整。要留存个人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做到贷款划到个人帐户后,直接划到企业帐户,金额不能差,保证资金没有回流。同时,个人与企业签订君子协议,约定银行贷款利息的分割方式,凭银行开具的发票与自制的分割单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