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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459万!315曝光的这些食品企业,市场监管处罚来了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5-12 04:47:22     57

315曝光

香精勾兑的“泰国香米”

近日,寿县永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线索,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二代泰国香米”,现场已生产25kg/袋的“二代泰国香米”346袋,另有已装车待发货的“二代泰国香米”共34.01吨,在生产车间和原料库共有“二代泰国香米”包装袋86807条。

名称:寿县永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69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大米销量,将寿县稻谷生产的大米宣称“二代泰国香米”,且以普通大米价格进行销售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将购买的寿县产大米与泰国产大米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泰国大米。当事人实施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粮食大米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线索,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永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当事人正在生产“二代泰国香米”,现场未见“香精”。生产的大米包装袋标注“二代泰国香米泰子王”;净含量:25kg,产品名称为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产品类型为香籼米,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52******,配料:大米,产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生产商为寿县永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路。现场已生产25kg/袋的“二代泰国香米”346袋。另在生产车间外有车牌号为皖NB4***(黄牌)的卡车上有已装车待发货的“二代泰国香米”共34.01吨,其中25kg/袋的“二代泰国香米”200袋;15kg/袋的“二代泰国香米”1134袋;10kg/袋的“二代泰国香米”1200袋。在生产车间和原料库共有两种“二代泰国香米”包装袋计86807条。本局依法查封当事人生产场所,扣押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包装物,并于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3年3月16日、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佰万元。

罚款金额:200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3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2023年04月13日

公示截止期:2024年04月13日

315曝光

腐烂原料制作橄榄菜

近日,汕头市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计罚没4598645.8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类型显示,构成未查验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构成食品生产者工些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企业名称:汕头市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3125****

法人信息:王某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8
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未查验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二、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原料盐渍芥菜(1号库1号池、2号池、3号池、6号池和2号库1号池、9号池) 共计88.2吨,挖掘机(型号: 小松PC50MR) 1台、铲车(型号: 厦工XG918I) 1台;2、没收违法所得271126.9元;3、处罚款4112094.9元,上缴国库;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SC1164405070****)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4383221.8元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某品牌“橄榄菜+虾仁菜脯成品66箱;2、处罚款215424元,上缴国库。
四、对当事人食品生产者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提请原发证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以上二、三项决定,罚没款共计4598645.8元,上缴国库
五、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质量负责人王某亮、食品安全员纪某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隆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罚款金额(万元):432.7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的金(万元):27.113
暂扣或吊销证件名及编号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SC1164405070****)
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未查验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构成食品生产者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 项、《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 (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nd ~

文章综合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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