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月16日,群众举报:“辉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噪声大,影响居民生活。”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接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辉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及销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屠宰过程中车间大门未关闭,设备噪声未经厂房阻隔排放,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辉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屠宰过程中车间大门未关闭,设备噪声未经厂房阻隔排放,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之规定。
来源:新乡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