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发布《关于对山东银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登记的通告》,确认山东银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银普租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正式立案侦查。
经查,山东银普租赁以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的方式,在济南市莱芜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通告要求,涉及该公司的集资参与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指定资料前往相关地点进行登记报案。逾期未登记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山东银普租赁于2018年在山东青岛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两大股东分别为山东广汇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75%)与香港环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
公司连续多年未披露经营业绩,2018年至2020年,因长期无经营、无社保缴纳记录或者无纳税记录、未履行承诺完成整改等原因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2024年至2026年,由于监管部门通过已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而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公司名录;2025年10月,其第一大股东山东广汇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亦因同样原因被列为经营异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前者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后者指以其他名义吸收资金,但实质上履行与存款相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融资租赁企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并非个案。2016年2月1日,检察日报发布《“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披露备受关注的“e租宝”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余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5年11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润天(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金清退的公告》,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27日被吊销。
总的来说,这些案例表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任何背离“融物”本质的操作最终都可能走向刑事犯罪,合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保障。具体建议包括:严守集资红线,严禁向社会公众吸储;确保租赁物真实,坚决杜绝“无租赁物”或“低值高估”的虚假合同;强化资金流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避免资金被挪用;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完善的培训与追责机制,杜绝为冲业绩而违规操作;关注监管动态,主动适应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自查,一旦发现异常,需立即整改并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