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商务融资 28 企业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08 09:47:17     0
商务融资 28 企业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贵州 岩博村
案情
甲公司以生产销售辣椒为主业,常年向知名的酱菜生产企业,火锅底料生产企业供应辣椒。因为业务常来常往,因此货款也就不再及时清洁,久而久之,几家酱菜厂和火锅底料厂欠甲公司的货款金额也越来越大,导致甲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即便立马起诉这几家公司也不能立马解决困难,于是甲公司向银行以几家酱菜厂和火锅底料厂签字盖章认可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贷款。银行考虑到应收账款债务人偏多,就没有让这几家酱菜厂和火锅底料厂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只办理了质押登记。
借款期限到了,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准备向几家酱菜厂和火锅底料厂追偿。但被提醒:如果没有几家酱菜厂和火锅底料厂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问题

那么,银行可以向几家酱菜厂和火锅底料厂追偿吗?

解析
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应当注意的关键细节问题。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应收账款?什么是应收账款的质押?
应收账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对方当事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的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企业在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应收账款来源时,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其次,了解一下应收账款包括的权利。
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如: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到,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权利范围还是相当大的,企业应当利用好该权利。
第三,以现有应收账款出质,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一)质权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二)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就需要质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
(三)质权人应当尽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送达履行的通知。
第四,以现有应收账款出质,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有: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收到质权人履行通知以前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也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以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质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是: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质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为:
(一)当事人应当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
(二)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可以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三)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以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银行虽然没有请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但只要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银行的请求依旧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适用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六十一条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END
往期精彩内容

新公司法

民法典案例专辑

破产法案例专辑

征迁案例专辑

公司法案例专辑

疫情特刊合辑

婚姻法案例专辑

房地产案例专辑

劳动法案例专辑

案例 合同 音频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