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服务网(www.shjfw.cn)”为您准备14000多个即时更新的审计常见违法违纪行为及与其适用的审计定性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其中: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法规行为40个);2600多部审计常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70多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法,供有关人员查询使用。
09.12.001.融资租赁公司超规定范围经营业务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2.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3.融资租赁公司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4.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5.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6.融资租赁公司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7.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未遵循商业原则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8.融资租赁公司未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或计提减值准备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09.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未单独建账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2.010.融资租赁公司未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或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审计定性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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