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板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入企乱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
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出现了:某地文化经营企业向属地司法部门投诉文化行业主管部门不扫码、不出示执法证、不遵守检查程序、频率,频繁入企任性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同样的问题可能也存在于商务、体育、民政、卫健、教育、工信、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生产安全和消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该通过什么方式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1月3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其中包括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国办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变相检查、无证检查,推行“扫码入企”
此外,《意见》要求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执法,提出严禁以调研名义开展执法检查,严禁违规向基层摊派隐患排查任务。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
司法部《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解答》指出: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只是检查的发起事由不同,仍应根据《意见》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
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是否有入企开展生产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和消防检查的权力?
“三管三必须”原则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任务不包括生产安全和消防监管行政执法(含检查)事项。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简称“三管三必须”原则,该原则的直接来源是《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立法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主要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特殊安全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制度。《XX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XX市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总则部分也规定了四类部门的职责定位分类分工,并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简称为“行业监管部门”、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简称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指法律法规明确负有特殊安全领域监管权责的部门,如消防、特种设备、交通活动、建设工程活动等特殊安全领域的法定专门监管执法部门等。应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类“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同前两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特殊安全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是否能够适用《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执法(包括指导、检查、强制、处罚、许可、征收等),前两类可以,第三类部门不可以。文旅部门属于“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2.该原则后被消防监管、文物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吸收。《河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均有规定。其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任务是:“行业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强化行业约束和惩戒,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乡镇(街道)支持。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在今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强化追责问责,能强有力督促落实。国办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检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地方出台的文件对追责问责情形进行了细化。例如,湖南省发布的《实施方案》中,对未经批准擅自部署或实施专项检查、超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规定的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等十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避免和尽量减少因行政检查、非必要的入企调研考察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干扰。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禁止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禁止将行政检查事项交由中介机构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各地执法监督部门(司法部门)陆续征集行政部门违规涉企乱检查线索
四、“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如何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1.安全生产方面。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市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规定,“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职责是:“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根据不同级别,部、省厅、市局、县局职能权限各不相同。详见 2.消防方面。依据《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具体指《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三)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再具体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任务是:“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强化行业约束和惩戒,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乡镇(街道)支持。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对行业管理对象的安全督导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注意把握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不能超越部门权力事项范围,不能代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后者全部监管事项的行政指导)所谓行政指导是一种能够应对复杂社会现象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及柔软性的特点,被普遍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行政指导的灵活性、多样性及便捷性的特点使之能够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发展变化。《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载明,本条例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增进其合法利益,或者为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等,以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指导的初衷是:行政执法部门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引导、示范、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改革和补充。非强制性、柔性的行政指导,对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心理接受度大有裨益,切实减少违法违规现象,落实科学监管的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载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为由,采取对其不利的行政措施。自愿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被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行政指导行为不是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若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强制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了。简而言之,要把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作为评价行政指导成效的重要内容,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准确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载明,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该规定体现了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柔性管理方式的精髓,既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又能调动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也体现了尊重相对人的判断和选择,给予相对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并且注重相对人的选择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载明,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制定和发布指导、引导性的意见;(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三)发布信息;(四)示范、辅导、提醒;(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运用非强制手段,诸如引导、示范、提示及辅导等手段,激发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行动或避免行动,旨在达成行政目标的一种行政作为。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强制性:行政指导以柔性管理为主,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是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这种非强制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指导更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政企关系。
2. 灵活性:行政指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针对不同的行业、领域和对象,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和措施。这种灵活性使得行政指导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满足不同层次的行政管理需求。
3. 服务性:行政指导强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旨在促进其合法、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这种服务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指导不仅关注行政目标的实现,还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发展利益,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和执政理念。
二、行政检查:刚性监督的保障
行政检查,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1. 法定性:行政检查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和范围进行检查,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这种法定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检查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能够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强制性:与行政指导不同,行政检查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检查,并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这种强制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检查能够确保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3. 监督性:行政检查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旨在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这种监督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其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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