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年“飞单”啃食企业 “内鬼”业务员获刑被罚
本该归属企业的外贸订单,被业务员以“兄弟公司”“新工厂”之名暗中转给竞争对手,长达五年的“飞单”行为,最终让这名“内鬼”付出了法律代价。2月22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某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生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22年初,临海某灯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屈某发现异常,几位合作多年的国外老客户订单量大幅锐减,部分甚至彻底中断合作。起初公司以为是市场波动所致。直到某次某国外客户向该公司转账,款项备注却指向其他公司。工作人员查验账目发现,公司并无对应订单,顺着这一线索核查,才发现这些流失的订单悉数流向了本地规模更小的同行乙公司和丙公司。该公司随即展开内部调查,结果令人震惊,牵线搭桥的竟是公司业务员林某某。
时间拉回2017年,作为公司业务骨干的林某某,掌握着企业多年积累的核心商业资源——国外客户的产品需求、样品参数、报价单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司历经多年参加广交会、反复与客户谈判磨合得来的“家底”,公司不仅专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林某某本人也签署过相关保密承诺。
面对利益诱惑,林某某背弃保密义务,开始“靠山吃山”。她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信息、报价策略等核心商业秘密私下提供给乙、丙两家公司。为掩人耳目,她向国外客户编造谎言,声称乙、丙公司是本公司的“兄弟公司”“新工厂”,不仅有价格优惠,产能也更为充足。客户信以为真,原本的订单就此悄然流失。
订单转手,林某某也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何程雯审查资金流水时发现,乙公司会定期向林某某个人账户转账。经查,2017年至2022年五年间,林某某仅从乙公司一处就收取提成至少10万元。而在她的个人“创收”背后,是原公司贸易订单大量流失、销售利润遭受重大损失的沉重代价。办案检察官严灵光指出,林某某先泄露商业秘密帮助竞争对手抢夺订单,再非法收受好处费,两步行为环环相扣,每一步都触碰了法律红线。
案件移送临海检察机关后,林某某起初还辩解,自己只是“介绍客户,赚点介绍费”,但涉案的国外客户订单信息,是企业投入大量成本开拓、长期维护形成的,包含客户特定时期的产品规格、型号、预期价格等独有内容,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加之公司有保密培训记录、林某某签署的聘用协议书中的保密条款,其行为的违法性毋庸置疑。
检察官严灵光逐一出示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保密培训记录、林某某入职时签署的含保密条款的聘用协议书,以及她向客户谎称“兄弟公司”的聊天记录。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林某某的辩解苍白无力。2023年7月,林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7月临海检察机关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全面审查,临海检察机关认定,林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竞争对手提供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订单提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法院对其两罪并罚,作出前述判决,林某某也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
临海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的同时,便将追赃挽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与林某某及其家属反复沟通,最终为受害企业追回全额200余万元经济损失。(法治日报)
饿了么一员工受贿25万元主动投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拉扎斯网络公司(饿了么运营主体)一名员工受贿25万元,主动投案判缓刑1年。

被告人谢某,男,1984年生,原系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态发展部下属综合服务商管理组负责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9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谢某在担任某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商管理组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某代理商日常运营、流转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某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继续承揽山西太原、浙江金华地区业务提供帮助,并分三次非法收受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授意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025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红星新闻)
业务员陶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浏阳一家公司的业务员陶某多次截留公司销售货款并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涉案金额28万余元。近日,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3年9月,陶某入职一家从事纱管纸经营的企业,专职负责公司纱管纸的库存管理、市场销售与货款回收全流程工作。公司为其配备了专属工作车辆、工作微信号及手机号,并全额报销相关运营开支。陶某无固定底薪,全部收入按照销售纱管纸货款的固定比例进行业务提成。
入职后,陶某很快发现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库存出入库无专人监管,台账登记混乱,长期未盘点核对;销售货款的回收、上交与核对全凭其一人上报,公司未与客户直接对账。
2023年底,陶某将6笔下游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92774元全部转入个人账户私自留用。公司发现后,与陶某约定后续的业务提成逐步抵扣该笔截留货款,但陶某并没有悔改自己的行为。
为规避监管,陶某自2024年3月起采取“化整为零”策略,将大订单拆分,通过虚构未收款账目、伪造交易记录、虚报坏账等方式,将货款直接据为己有。
经查,2023年底至2024年8月间,陶某累计非法占有公司货款281453元,款项均被用于个人消费,案发时已无剩余。
公司年底与下游客户集中对账时,陶某的非法行为暴露。2025年4月,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2025年11月,市人民检察院以陶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浏阳日报)
职务侵占“薅羊毛”?优惠差价进了个人腰包
“满300减50,满500减100”,这是企业为促销推出的优惠活动,却被个别员工当成了“生财之道”。在该品牌的一家直营门店,店长赵某遇到了两位先后结账的顾客,A顾客买了300元商品,B顾客买了200元商品。赵某没有使用公司账户收款,而是掏出手机使用个人账户,接收A顾客优惠后250元、B顾客200元的钱款。
随后,她在财务系统里,将两笔交易拼成了一张500元的订单,享受了100元优惠,只需向公司上交400元,50元的优惠差价,就这么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入了赵某和同事们的口袋。
“我看店员们都有这么操作,以为就是赚点奶茶钱、零食钱,没什么大不了……”到案后,店员张某的这番话,道出了一些门店店员的侥幸心理。从店长到店员,这种“薅羊毛”的行为竟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经查,2020年1月至2024年3月,赵某伙同店员张某等人,通过虚假拼单截留优惠后入账、留单后低价入账等方式,私分企业应收货款至少7万余元,把企业的促销让利变成了个人的“灰色福利”。
“这一笔笔金额虽然不大,但就像白蚁蛀堤,对于直营门店遍布全国的品牌企业而言,打击是极大的。”2025年1月,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赵某所在门店财务异常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查阅证据卷宗后发现,该案系门店管理人员与店员利用企业促销优惠政策上下勾结、多次小额侵占的典型“蚁贪”案件,存在作案时间跨度长、直接证据灭失、涉案人员言词证据反复等难点,工作面临不小挑战。
突破口在哪儿?承办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繁杂的电子支付流水,通过系统比对、关联分析,最终从赵某等人2500多条转账记录中筛选锚定了1200多条“可疑流水”。“这些流水呈现出一定规律特点,清晰勾勒出了赵某等人定期、按份分钱的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扎实的客观证据面前,涉案人员事先约定的“攻守同盟”顷刻瓦解,三名人员相继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2025年12月,鹿城区检察院对主犯赵某、张某提起公诉。鹿城区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全部控罪意见,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温州新闻网)

知名企业证实:一人被廉政公署带走,即时停职
对于此前有报道称“国泰君安国际、中信证券香港办公室被上门搜查”一事,3月12日盘前,国泰君安国际(1788.HK)发布公告证实,3月10日,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到访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执行搜查令,并带走部分文件。
公司获悉,一名雇员(非董事会成员)被廉政公署拘留,公司已即时暂停相关雇员的所有运营、执行职务及权力。
国泰君安国际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整体业务及运营,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板块,均维持正常开展;公司财务稳健,各项经营活动合规有序稳定进行。

就“中信证券香港办公室被查”一事,南都·湾财社记者尝试联系中信证券方面核实,截至目前未获回应。
3月12日开盘后,港股国泰君安国际股价走低,截至发稿,股价报2.50港元/股,跌幅达4.2%;中信证券港股股价报24.84港元/股,跌1.90%。
据报道,国泰君安国际被带走的工作人员是股票资本市场(ECM)主管潘举鹏。
据了解,投行ECM部门通常负责协助企业进行股本融资,包括新股发行、已上市公司股票增发、可转债发行等。而根据公开资料,潘举鹏在港股美股IPO、二级市场配售、可转债及大宗交易等领域有着较多经验。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2025年11月7日,潘举鹏曾出席香港投资者关系协会上海研讨会,彼时,其职务显示为国泰君安国际资本市场主管董事总经理,现主要负责统筹国泰君安项目的承销,包括IPO、二级市场配售、可转债及大宗交易等。(南方都市报)
上海曝光6起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
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5年度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新民晚报记者获悉,6起典型案例涵盖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两大类型,涉及电子仪器、新材料、物联网、生物科技、食品供应链等多个重点行业,反映了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主流形态。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史书禄介绍,这些案例呈现了三大特征。首先是紧盯人才流动型侵权高发场景,均围绕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新任职企业明知仍使用的侵权链条展开。其中,既有研发人员盗用核心技术研发销售同类产品,也有业务员披露客户经营信息,还有在职与离职员工勾结窃取企业秘密的情形,执法中精准界定各方责任,为规范行业人才流动提供清晰执法指引。
其次,案例破解了取证认定与跨域执法的难题。针对商业秘密“发现难、取证难、查办难”、侵权行为隐蔽、电子证据易灭失等问题,通过专业机构司法鉴定固定秘点、多重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同时依托长三角跨区域联动,开展多地同步现场检查,破解异地办案壁垒,还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理成本,确保处罚合法精准、裁量有据。
最后是强化执法办案与调解和解的融合,积极推进行政调解,推动侵权方赔付权利人损失、转让相关专利、退出相关市场,切实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既让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也给予其纠错整改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以跨域协作、全链条追责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
2025年度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1.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6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权利人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反映,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和徐某、官某、江某、赵某(以下简称:徐某等4人)涉嫌侵犯权利人公司“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以下简称:TIM)的商业秘密。因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外省市主体,经过国经总局交办管辖,杨浦区局对某电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分别立案调查。
经查,徐某、官某作为权利人TIM的前研发人员,知悉权利人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徐某、官某于2015年离职后成立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权利人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徐某、官某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权利人公司TIM的技术秘密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对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730000元;对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70000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官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何某、范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10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公司举报,反映离职员工范某、何某以及合伙成立的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经查,当事人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28日,其合伙人范某、何某均为权利人前员工。两人在职期间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和业务员,负责联系集团核心客户,长期接触权利人关键经营信息。权利人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员工手册、签署保密协议、在车间设置保密标识等多重方式,明确了保密义务及相关措施。然而,范某、何某违反保密约定,将所掌握的经营秘密披露给当事人公司。当事人公司明知上述信息为商业秘密,仍使用该信息,自2022年12月19日起累计获取10笔订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对范某、何某及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50000元、罚款100000元、罚没款156367.36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上海汉枫科技公司举报,反映刘某、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经查,当事人刘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核心研发工程师,与权利人签署过《任职保证书》和《员工保密协议》,熟悉并有权限获取权利人的核心软件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刘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核心软件源代码提供给另一当事人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上述软件源代码属刘某非法获取,仍使用该软件代码用以生产、销售与权利人同类的wifi模块产品。办案期间,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促成权利人与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获赔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对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丛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2024年3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复星集团下属某生物科技公司举报其两名前员工丛某某、张某某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两当事人的工作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明,当事人丛某某在权利人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两份内部管理流程文件存储在个人电脑内,并带至新公司保存在电脑内。同时,在丛某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当事人张某某应丛某某之要求,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利用微信向其传输四份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文件。黄浦区局对两当事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两名当事人明知上述六份文件属于当事人的经营秘密,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传输、保存相关涉密文件,致使原公司的经营秘密承受失控的风险,该行为违反了在职期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鉴定,涉案六份文件与原始内部文件实质相同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商业价值,故应认定两当事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两名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400000元。
5.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邴某等4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5年10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经查,上海瑞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起招聘邴某为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打包、发货业务。2025年3月,邴某离职后在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违反了与前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商业信息披露给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其与上海瑞某食品有限公司客户(上海某咖啡经营有限公司颍川店)建立交易关系。
上海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2024年1月9日起招聘朱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打包、发货业务。2025年3月,朱某离职后在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违反了与前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商业信息披露给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其与上海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客户(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建立交易关系。
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邴某以及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的上述行为,致使被侵权公司客户流失。现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终止相关业务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6.武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武某涉嫌存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调查发现,武某于2019年3月,违反公司有关要求,擅自将公司配发给其个人的工作电脑,连接至其本人手机外网热点,私下将公司16份含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打包,通过微信发送至微信文件助手,通过将文件保存至云端,再将文件下载至其个人的私人电脑中的方式,获取了以上涉密文件,使以上涉密文件脱离了公司保密环境。当事人通过闲鱼先后将上述资料分6次销售给闲鱼卖家,共计销售金额为214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499元。(新民晚报)

我国将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今年将围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反跨境腐败法。
关于反跨境腐败法的立法进程,近年来持续推进。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反跨境腐败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024年7月,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等。
2024年9月,人民论坛网曾刊发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教授的文章《反跨境腐败法被写入三中全会决定,释放了什么信号?》。
该文介绍,跨境腐败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深刻体现了党中央对跨境腐败治理的高度重视,充分反映了制定反腐败涉外法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章介绍,在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不乏一些跨境腐败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呈现出境内腐败与境外腐败交织的特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跨境腐败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不仅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成效,还会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反跨境腐败法的制定是在持续释放从严惩治、一查到底的强烈信号,也是在彰显我们党坚定不移反腐败的政治决心。
跨境腐败始终是对外经济合作的负面阻碍,是影响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为了进一步深化整治跨境腐败问题,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司法衔接,反跨境腐败法呼之欲出。推动反跨境腐败立法也体现出中国在推动全球反腐败治理方面的责任和贡献,在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方面提出了中国方案。
宋伟还在文章中指出,现有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缺少跨境腐败预防性措施。在我国现行的跨境腐败治理相关制度中,更多地体现了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对预防腐败的约束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制度中,缺少集中性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对跨境腐败行为的针对性约束,在治理跨境腐败和反腐败国际合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酌情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规定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英国的《反贿赂法》要求如果与商业组织相关的个人为使该组织获取或保留业务或商业利益而行贿他人,则相关的商业组织即构成犯罪,目的是使与该行贿人相关联的商业组织承担未能有效预防行贿的主体责任。
宋伟在文章中指出,从实践角度来看,在反跨境腐败立法中不仅需要有惩治腐败的法条,还需要对企业提出明确的预防腐败要求。
随后,今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也提到,以保持高压震慑强化不敢腐,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继续起底清理,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教育、学会协会、开发区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权力为资本提供保护、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问题,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着重查处“关键少数”、年轻干部腐败,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跨境腐败案件查办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澎湃新闻)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白皮书
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资产,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支撑。2025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制度引领、精准服务、执法维权、创新试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着力构建“点线面”结合、全链条、立体化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推动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年度白皮书(2025年)》。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
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01制度创新率先突破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侵权案件查办等工作,纳入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一体推进。率先出台《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协同保护等关键环节实现制度突破。
02涉外保护对标国际
组织编制《海外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海外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评述》,并组织召开上海市涉外商业秘密保护研讨活动,同时,依托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建本市海外商业秘密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为企业出海提供精准指导。
03试点布局全域覆盖
浦东、奉贤、黄浦、闵行4个区入选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市、区两级创新试点园区及单位累计超600家,基本覆盖行业领军企业和各类科创主体。
坚持精准施策、数字赋能
持续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获得感
01专项服务精准赋能
每年6月在全市组织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2025年共举办特色活动73项,走访调研企业200余家,发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及网络游戏、老字号等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指南与标准,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指导。
02行业协同形成合力
成立老字号等重点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强化行业自律与互助协作,构建重点领域协同保护工作格局。
03数智赋能创新突破
在奉贤、徐汇、闵行等区成功落地商业秘密(数据产品)质押融资,打造“企业商业秘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混合质押融资的“上海模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金融动能;在黄浦、奉贤等区推广区块链存证、AI智能问答小程序等数字化工具,有效破解企业存证难、举证难问题。
强化专业执法,深化行政与司法双轨融合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01专业队伍夯实执法根基
组建市级商业秘密专业执法人才库,打造复合型专业执法力量,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并行、协同发力”工作机制,推动信息互通、线索互移、疑难会商、联合督办,构建全链条保护格局。
02严格执法强化维权震慑
近三年共查办商业秘密侵权案件58件,罚没款近500万元;2025年办结侵权案件22件,罚没款167万元。依法严查核心技术、重点产业侵权行为,切实提升企业维权获得感。
03典型案例彰显保护成效
成功查办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与示范效应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有效维护国内外企业在沪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机制,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不断提升专业化、法治化、国际化保护水平,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上海市场监管)

美国司法部发布史上首个全领域企业刑事执法政策
3月10日,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简称 DOJ)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告,正式出台首个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部门级《企业执法政策》(Corporate Enforcement Policy,简称 CEP)。这一政策不仅统一了此前散落在各部门间的执法尺度,更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在白领犯罪领域,美国政府正试图通过前所未有的减刑诱饵,诱导全球企业步入“主动自首”的制度逻辑。
据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托德·布兰奇(Todd Blanche)介绍,这套全新的政策框架吸收了过去数十年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旨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实现透明度与预见性的统一。除反垄断法相关违规外,该政策将覆盖所有刑事调查。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而言,这一变动意味着过去那种“边走边看”的应对策略将面临巨大风险,而“自愿披露、全面配合、彻底整改”已成为换取生存空间的唯一标准路径。
新规建立在极其严苛的激励机制之上。根据备忘录内容,如果一家公司在美国政府察觉之前,主动向美国司法部刑事司(Criminal Division)等相关机构报告其发现的违规行为,且满足“自愿、及时、全面”的定义,美国司法部原则上将不予起诉(Declination)。但这一“免死金牌”的获取门槛并不低:企业必须在违规行为尚未面临政府调查或泄露威胁时,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进行通报。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存在如高管参与、巨额获利或惯犯记录等“加重情节”(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只要企业表现出极度的配合与深度整改,检察官仍保有不予起诉的裁量空间。
在具体执行细节上,美国司法部细化了“全面配合”与“有效整改”的颗粒度。企业必须交出所有涉及犯罪行为的非保密证据,特别是针对涉案个人的关键信息,无论其职位高低。政策特别提到了对海外证据的获取要求,企业需协助翻译文件并引导调查人员获取境外数据。在整改层面,美国司法部不仅关注企业是否完善了合规程序,还要求进行“根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实施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对员工使用加密社交软件等通信工具的行为也需建立有效的留痕与管控机制。
对于那些未能通过“免诉”门槛的企业,新政策依然抛出了极具诱惑力的“折价方案”。如果企业在发现违规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深度配合,即使无法免于刑事起诉,也有机会获得“非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 NPA),并享受美国量刑指南(U.S. Sentencing Guidelines)罚款底限基础上高达 50% 至 75% 的巨额减免。此外,表现优异的企业往往能获得少于三年的协议期限,且通常无需再接受昂贵且严格的第三方外部监察员(Independent Compliance Monitor)监督。
为了堵死企业的侥幸心理,该政策还巧妙地与近期推行的“企业举报人奖励试点计划”(Corporate Whistleblower Awards Pilot Program)进行了衔接。即便内部员工抢先向政府举报,只要企业在收到内部举报后的 120 天内迅速向美国司法部坦白,依然保留申请“免诉”或减免的资格。这种“与时间赛跑”的机制设计,实际上是在利用高额奖金驱动的员工举报系统,迫使企业管理层在内部合规机制触发的第一时间做出抉择。
这一政策的全面推行,标志着美国在打击白领犯罪和企业违规上的治理重心正在前移。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助理总检察长泰森·杜瓦(A. Tysen Duva)强调,新政的核心在于精准打击。通过让企业“交出”证据和个人犯罪嫌疑人,美国政府得以用更低的行政成本实现更精准的刑事追责。(合规小叨客)
内容来源:阳光诚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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