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融资已成为公司缓解资金压力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衍生多种融资模式,潜藏着合同效力、担保落空及条款执行等多维法律风险。识别和规避上述风险,才能够有效引导公司间融资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透明”。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受“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限制。这是公司间融资最直接的法律红线。超出此限度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债务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冲抵本金。因此,公司间进行融资交易时,必须严守利率红线,在合同明确约定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同时,要优化收益结构,避免将收益完全寄托于利息,可探索约定合理的融资服务费、咨询费等综合费用,但需注意其与利息之和实质上仍不得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且需有真实服务为基础。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法人或组织以放贷为常业,这是公司间融资的“身份”限制。若出借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金融信贷,但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以此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此时不但相关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主体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公司间的融资行为必须确保只是为解决特定合作方或关联方的临时资金需求,而非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营利业务;同时,融资对象应限于有真实业务往来、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方或关联企业,避免通过公开渠道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资金;出借公司还要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对融资事由、对象、频率进行审查和记录,确保每一笔融资都有合理的商业背景,能够证明其非以放贷为业。
【典型案例】
2022年4月7日,A公司(出借方)与B公司(借款人)、 C公司(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A公司同意B公司使用该资金,用于B公司资金周转和本合作协议范围内工程建设;A公司委托第三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1户名为D公司,借款金额500万元;账户2为E公司,借款金额500万元;账户3为F公司,借款金额500万元;账户4为G公司,借款金额300万元;账户5为H公司,借款金额200万元。同时,A公司等与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引荐金融机构协助B公司进行借融资,借融资金额分两次办理,第一笔款项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直接借支给B公司或B公司下属子公司,利率7.0%/年,期限一年;之后A公司与D公司等案外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D公司等案外人向A公司缴纳诚意金,A公司委托D公司等案外人将诚意金支付给B公司。另外,A公司与D公司等案外人签订《委托付款书》,约定B公司支付的利息由D公司等案外人收取,并由B公司向D公司等案外人退还诚意金。而且,A公司分别与D公司、E公司、F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均约定D公司、E公司、F公司向A公司缴纳诚意金,期限一年。A公司与G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未约定A公司无须向G公司归还诚意金,且广州仲裁委认定因为案涉项目的招标工作停止,A公司作为违约方需向G公司返还诚意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通过引荐金融机构为C公司提供借款,A公司为了实现上述约定而与案外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通过案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向B公司交付借款。案涉借款实际上是由案外人直接支付给B公司,该款项并未实际进入A公司账户,而且B公司亦是直接向案外人偿还借款。案涉借款是案外人支付的资金,且A公司需要按时或者根据项目情况向案外人返还该资金,故案涉借款不属于A公司自身所有而无须对外偿还的资金。A公司取得案外人的资金再转贷给B公司,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