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融资 02 中小微企业如何破解融资难?(下)
中小微企业只有非常清楚的知道:究竟有多少种担保方式可以使用,才能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破解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上一期,归纳了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中的4种典型担保,本期继续归纳剩余的5种非典型担保和1种其他形态担保。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在与买受人协商不成时,出卖人可以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并优先受偿。
当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如果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所谓“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在这里,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保理人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约定的债权提供担保。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在实践中,股权相对较容易实现让与担保,二手房实现让与担保的成本较高。
所谓“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有权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同时,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可以浮动。
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果中小企业能完全掌握这10种担保方式,不能说一定能破解融资难的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大大缓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