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联方之间融资交易涉税问题解析
作者:陈东 何炜
随着国内经济迅猛发展,企业为了寻求更多的利益及更优化的成本,集团企业在全国通过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应运而生。在这样的背景下,集团公司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融资是非常关键的环节。资金来源贯穿了企业成立、运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融资的好坏关系到单一实体运营与发展,也关系到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因此,可以认为融资问题已经成为集团公司运营、支持发展较为核心问题之一。在集团公司融资中,企业可以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资金来源分为集团内部提供与集团外部融资,本文中主要针对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资金借贷交易、资金池等关联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集团公司融资方式
集团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集团内部,集团外部。
集团内部主要包括:关联方资金借贷,现金池,股权投资,关联交易往来款项、融资租赁等。
集团外部主要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股票,银行票据等。
集团公司关联方之间融资交易的涉税问题
资金是影响企业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寻找有效融资途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集团公司融资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鉴于信息不对称和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存在,外部融资面临着很多的融资障碍。这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以起到缓解融资紧张的作用。通过关联方交易融资,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快速获得资金,而且能够促进关联方企业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缓解资金紧张的约束。但是关联方交易利用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非公允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不到位导致。尤其是在关联方之间利用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和集团内部融资方法导致某一特殊目的公司在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基础上,利润被侵蚀,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的实践于2016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及2017年《特别纳税调查调查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其中42号公告对包括融资交易在内的关联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系统阐述及合规性的要求。而6号公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工作,其重要原则是尊重国际税收规则,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国际税收秩序,促进跨国投资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相互协商程序为解决税务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提供重要途径,是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体现。下面针对两份公告中关于关联方融资方面进行解析:
一、关联申报
42号公告中指出:关联申报中包括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其中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企业在根据会计准则在会计账务上没有按照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进行记录,而是计入预付(收)账款,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中,这也就需要涉税人员在实务中进行甄别,例如:关联方之间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项是否与第三方往来款项的账期基本一致,如果存在较大差异,其原因是否可以提供合理说明,解释账期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对确认为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的金额需要按照资金融通进行信息披露。
二、同期资料提交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42号公告第十一条中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其中包括融资活动:a.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b.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c.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42号公告第十三条中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第十四条中除了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说明还要求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要对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及给出结论。
三、被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风险
集团公司关联方发生借款业务时,交易各方包括:提供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收到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为担保人。担保行为根据贷款人要求发生。
1.一般情况:
贷款人将资金汇入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利息、担保费等款项,利息收入及担保收入按照合同的约定计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款人支付利息,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中抵扣。
就整个公司合并口径看关联方借款可以说是企业所得税零税负。但受国家在防止资本弱化和独立性交易原则的情况相关税法规定,使借款方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导致增加企业所得税。
2.税局关注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情况
(1)股权/债权的判定
股权是出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对被投资的公司享有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力。特点是:出资人参与及控制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被投资企业有利润则分配,没有利润不得分配,分配金额不固定;投资期限一般较长且不固定;出资人不得要求被投资方归还出资额。分配的金额是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即被投资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方收到后一般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权,与债务相对,将资金转让给债务方约定未来某一时间让债务人归还的权利。与股权相比的特点是:出资人不参与及控制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但可以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提供相对应的担保;利息支付的金额固定,或约定于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固定并约定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义务归还本金。利息的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已在三.1说明,此处不在赘述。
在关联方的借款中,股权于债权的判定尤为重要,涉及到借款方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交易中是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税务局根据实质性原则及独立交易原则判定为股权交易,则债务一方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增加企业所税。在实务中企业在融资决策时要特备关注以下几点:
a.借款合同是否规定了归还本金的业务。如果借款人没有义务归还本金则借款一般视为股权投资。
b.借款合同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一般分为1年以下,1年、3年、5年等期间。如果合同规定期限为无限期或时间过长则一般视为股权投资。
c.借贷双方的关联关系。如果贷款人为借款人的主要控股股东,参与借款人的经营决策,而且借款期限过长一般会视为股权投资。但是实务中由于外部融资渠道有限,能给企业提供资金的支持仅有出资人或其他关联方,在企业寻求商业发展中必须引入关联方借款时则要求借款方提前考虑借款的商业目的、资金用途、借款金额、利率及期限等重要借款合同条款,确保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条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另外,还要考虑贷款人的资金成本与借款合同的利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贷款存在利差则要看贷款人的企业所得税的所在地及税率,是否存在转让定价,滥用税收洼地的情况存在。
d.行业特征。因为某些行业因素(例如资本密集度、短期资金需求)等可能对企业融资条件产生影响。准确描述借款交易需求对企业所处行业进行分析十分重要。
(2)资本弱化
根据6号公告第四条第七项中,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42号公告十五条指出: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其中:企业关联债资比例按照下面的规定及方法进行计算: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
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
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标准比例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
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
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
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
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
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
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一般情况下借款企业在汇算清缴前计算下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如果发现比例超过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则需要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2号公告十七条中指出: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此外,还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关联方借款比例可能会突破规定比例,但文件相关规定表明,只要能够证明借款行为符合条件,可以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反之,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证明债权、债务双方所得税税负相同的证明材料,以说明不存在利用税负差等规避所得税情况。
五、现金池业务
(一)现金池介绍及类型
资金池是企业资金管理部门常见的流动性管理手段,也是增强集团内企业现金状况的方式。流动性的筹划与资源使用率的优化将协助企业更好应对未知的情况,也在外部融资难度增加时通过内部融资提升业务的可持续性。流动性管理帮助企业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包括:通过提升内部资金流动提高财务效率与从整个集团角度最小化外部借款成本。基于以上特点,现金池业务的使用在跨国企业中很受欢迎,其可以作为通过汇集多个独立银行账户余额来实现更有效的现金管理的一种方式。
传统的资金借贷(存款年利率0.2%,借款年利率2%)

银行利息/年 | |
CoA | $400 |
CoB | ($2400) |
CoC | $140 |
集团净利息 | ($1860) |
现金池

银行利息/年 | |
CoZ中心 | $300 |
平衡前的净利息 | ($1860) |
平衡后的收益 | $2160 |

此例可以看出以传统方式借贷集团的净利息支出为$1860。而采用现金池方式,将资金汇集于CoZ公司后产生利息收入$300。两种方法对比,现金池业务的增量收益为$2160。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借款成本最为优化。
实务中,资金池业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实体资金池
−所有资金池成员的银行账户余额每天转移到资金池中心(leader)拥有的单个中央银行账户.
−取决于各成员账户调整为平衡账户后是否盈余或赤字,资金池中心(leader)可以从银行借款以满足资金池的净资金需求,或者酌情制造适当的盈余。

在实体资金池下,可以由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公司作为集团对接银行的统一平台与银行建立借贷关系。
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与资金管理平台公司形成借贷关系。
实体资金池模式有以下特点:
•现金流转
•产生集团内部借贷余额
•资金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通过转移资金的法定所有权和将现金集中在一个平台公司实现资金的汇总
2.虚拟资金池
−在资金池成员账户之间没有任何实际的余额转移,银行通过系统划扫参与成员个人账户的各种余额,并根据净余额支付或收取利息,并根据资金池协议中确定的公式,指定的主账户或所有参与账户。

虚拟资金池模式下,虚拟地将集团内各公司的盈余资金汇总在同一个资金池内,无需实际将现金汇入同一账户。
银行根据虚拟资金池余额统一计算利息。
虚拟资金池模式有以下特点:
•不产生集团内部借贷余额
•资金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通过不同公司现金的虚拟池实现资金的汇总
(二)现金池交易的定价
1. 从资金池中心(leader)出发
在资金池安排中,资金池中心(leader)应该考虑事实和情况,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以及资金池承担的风险。
一般而言,资金池中心(leader)仅执行了协调或代理功能时,应获得常规的补偿;当牵头方执行的功能不仅限于协调或代理时,则应获得更高的补偿,包括获得部分或全部借贷头寸的利差。因此,如果牵头方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回报,则应编制详尽分析文件证明相关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2.从资金池成员出发
对于现金池参与方获得的补偿,应在现金池借贷头寸范围内选择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水平。通常情况下,在计算得出现金池中心(leader)的合理补偿后,现金池参与方应该对剩余的协同效益进行分配。与不参与现金池相比,现金池的存在应该使所有参与方都获得一定额外收益。现金池参与方获得的收益可能体现为:较优的借贷利率;或者某些非定量化的收益,例如长期资金来源、降低对银行的风险敞口、或者提高资金流动水平。
3.交叉担保
现金池安排可能涉及各参与方之间的交叉担保和信用抵消,而参与方是否应就此支付担保费则取决于实际情况。这种担保可能仅仅是由于如果不向现金池中心(leader)以及借款方提供支持会对集团整体产生不良影响。在上述情况下,被担保借款方可能仅仅受益于由其他集团成员提供的隐含支持,因此无需单独支付担保费。
另一方面,如果其他集团成员违约,则提供的任何支持应视为出资。
在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基于当前的税法制度对公司关联方借款税务风险控制展开探讨,能有效增强公司经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