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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新《公司法》下股东退出公司路径探讨(二)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04 13:46:43     1
【投融资】新《公司法》下股东退出公司路径探讨(二)

前言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因各种复杂多样的原因需要退出公司,使得退出公司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高频实务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推出,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变得更加丰富多样。本文承接上文,探讨各种路径的常见风险及注意事项,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一、股权转让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1)常见风险

      1、瑕疵股权
      瑕疵股权常见问题包括:股东出资不到位(未实缴、抽逃出资)、股权作价不实、股权权属不清,或者公司本身存在未披露的债务、重大诉讼等。股权受让人若没有注意出资期限及实缴等情况,或者未核查非货币出资价值匹配情况而盲目受让股权的,可能与转让人一起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其标的物是股权,实质上是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整体反映。公司债务的增加会直接降低股权价值,损害受让方利益,因此转让方必须对公司资产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若转让方隐瞒或遗漏公司债务等重要信息,导致受让方在不知情下产生错误认识,高估股权价值并完成交易,从而利益受损,则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权属不清问题主要包括股权已被质押、冻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容易引发质权人以股权转让侵害其质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且质押登记未注销时股权变更存在实质性障碍。
      如果是代持股权,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第三方满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办理变更登记”条件,可依法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不能追回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损失。而实际出资人的转让行为如未经显名和其他股东同意,其转让目的可能无法顺利实现。
      2、无偿或低价转让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股权转让时以低价转让甚至是零元转让,其形成的原因常见的有:一是历史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在股权认缴状态下将其转让出去,因为其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所以转让的股权没有真实价值,导致股权几乎没有对价。;二是亲属或者为激励员工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三是股东之间为调整持股比例而进行的无偿转让;四是为将一家资不抵债或严重亏损的子公司的股权零元转出。这些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可能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无效,面临公司债务的承担风险以及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避税。
      3、股权转让协议瑕疵
      这里的协议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未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未做约定或虽有约定,但表述存在歧义或约定不明确,或不区分公司和股东,将公司列为股权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引发履行标准、股权转让合意达成与否及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争议。在口头协议情形下,法院通常综合双方间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判定,主张已达成合意的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2)防范措施
      股权转让看似是“股权买卖”,实则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出资责任等多重法律关系,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需做好实务风控,贯穿“前期尽职调查-中期合同签订-后期权属转移”全流程,有效降低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出让方
    (1)主动披露出资情况。签约前,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受让方股权的出资实况(如是否实缴、有无瑕疵),并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避免隐瞒导致后续纠纷。(2)证据留存。整理并保管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通知函及签收记录、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文件。(3)合法合规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变更。这不仅是对自身合同义务的积极履行,也能在法律上对抗对方“不知情”的抗辩。(4)核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受让条件。
      2、受让方
    (1)尽职调查,签约前确认其为公司登记股东,重点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凭证(如银行回单、验资报告),确保出资已实缴或符合认缴期限、经营状况、查询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诉讼历史、公司债务与财务等,全面评估风险。确认其为公司登记股东,核查出资凭证(如银行回单、验资报告),确保出资已实缴或符合认缴期限(2)完善合同条款,严格履行程序。(3)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与转让方就公司情况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发生纠纷时证明对方是否欺诈的关键证据。(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结合出资瑕疵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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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系团队成员李婷婷,南昌大学经济学学士,多年从业经验,积累了丰富的金融相关知识和经验。从事法律工作期间,态度积极负责,协助团队处理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文章声明:本文于2026年3月3日撰写并发布,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物的法律意见或依据;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自律规则可能会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以上分析届时可能需要作出修改或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向我们咨询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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