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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四流不合一,对融资有较大影响!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5 14:20:27     1
注意!企业四流不合一,对融资有较大影响!

企业财务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客户付款用了个人账户,发票开给公司,算不算“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委托第三方发货,货物流和合同流对不上,会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其实“四流不一致”≠虚开发票,税局早已明确:关键看交易是否真实。但实操中稍有疏忽,就可能踩坑——某贸易公司因代垫运费导致资金流异常,被税务稽查约谈;某工厂委托关联方发货,因未留存委托协议,被认定为“货物流不符”,补缴税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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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四流到底指什么?

“四流”即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正常情况下四流应保持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是收付款方、开票方和受票方,货物或服务的流转方向也与合同约定一致。但实际经营中,代垫款项、委托运输、总分公司交易等场景,很容易出现“四流错位”,比如:

 1.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收货付款,发票开给母公司;

 2.客户指定第三方付款,比如由集团总部统一结算;

 3.委托物流公司送货,发货方是物流公司而非销售方。

这些情况是否合规?税局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交易真实存在,且四流不一致有合理商业理由

税局明确:3 种“不一致”不算虚开

1.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但有代付协议

客户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约定由A的关联公司C付款,B向A开票。只要A、B、C签订三方代付协议,说明代付原因(如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且资金实际用于支付该笔交易,就不算违规。

2.货物流与合同流不一致,有委托运输证明

生产企业D向E公司销售货物,委托F物流公司直接发货给E。D留存与F的运输协议、E的收货确认单,能证明货物实际送达,即使发货方不是D,也不构成虚开。

3.总分公司交易的特殊情形

总公司G签合同,分公司H收货并付款,发票开给总公司G。只要分公司H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交易属于内部关联往来,附总分公司关系证明即可合规

企业必做的3项合规操作

1.留存“不一致”的合理性证明

所有导致四流错位的情况,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如代付协议、委托运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款项用途、货物流向等,协议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确保交易链条可追溯

资金流方面,要求付款方备注“代XX公司支付XX合同货款”;货物流方面,保留物流单号、运输轨迹、收货回执等,证明货物最终送达采购方;发票方面,确保开票内容与合同标的、实际交付的货物/服务一致。

3.避免“人为制造”不一致

不得为避税故意让第三方开票(如让供应商将发票开给无关的关联公司),不得虚构交易背景调整资金流(如无真实业务却通过个人账户走账)。某建材公司为少缴税,让供应商将发票开给下游客户,被认定为虚开,罚款50万

四流一致是理想状态,实际经营中难免出现合理错位。合规的核心不是追求形式上的一致,而是确保交易真实、链条可追溯、理由合理。企业与其害怕“不一致”,不如建立完善的凭证管理制度,让每一笔“错位”都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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