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常常面临一个基本问题:这项采购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有何区别?看似相似的两部法律却有着不同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操作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两部法律,不仅关系到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更直接影响采购效率和项目成效。本文将系统梳理两部法律的核心区别,并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帮助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实践中准确适用。为便于表述,下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为《政府采购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

一、两法定位与适用对象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虽然都涉及公共资金的采购活动,但二者的法律定位和适用对象存在本质区别。深入理解这种区别,是准确把握两法关系的基础。
法律定位:《政府采购法》本质上是一部实体法,它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全流程,包括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各个环节。而《招标投标法》本质上是一部程序法,主要规范招标投标这一特定缔约方式的程序性要求,聚焦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环节。
适用对象:《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明确体现了两法的衔接关系 。《招标投标法》适用的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缔约活动,不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也适用于非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资金性质:《政府采购法》强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而《招标投标法》规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关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使用。这种资金性质的细微差别也影响了两法的监管思路和制度设计。
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区别


二、适用范围与监管部门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适用范围和监管体系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特定项目应当适用哪部法律。
(一)适用范围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监管部门的差异
两法在监管部门上也存在明显区别:
《政府采购法》的监管部门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招标投标法》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各领域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与监管对比


三、采购政策与程序差异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政策目标和操作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不同的立法价值和功能定位。
(一)政策目标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具有明确的政策功能,强调通过政府采购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关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同时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项目,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一定价格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招标投标法》则更加强调程序的规范性和竞争的有效性,其主要政策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 操作程序的差异
1.采购方式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则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
《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程序要求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的程序要求体现了财政预算管理的特性,强调采购活动与预算编制、审批、支付等环节的衔接,采购需求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须满足财政预算资金‘刚性’要求,与预算资金审批、支付及其后期管理紧密衔接”。
《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要求则体现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
3.评审方法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下的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且明确可以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
《招标投标法》下的评审方法则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四、法律责任与操作指南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法律责任和实际操作指南方面各有特点,了解这些细节有助于各采购单位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一)责任类型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的责任体系涵盖了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等多方主体,重点关注排斥限制竞争、差别歧视待遇、违规收费、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近年来,财政部联合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连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体现了对这些问题的高度关注。
《招标投标法》的责任体系则更加突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新发布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明确规定: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需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二)争议处理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争议处理主要通过质疑投诉程序解决。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获答复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体系下的争议处理则主要通过异议投诉程序解决。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处理不满意或未获处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项目操作指引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以下决策流程可供参考。
1. 判断资金性质:首先确认项目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如果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应当优先考虑《政府采购法》的适用。
2. 识别采购内容:如是货物与服务,严格适用《政府采购法》,按其限额标准选择采购方式。如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还需进一步区分。
判断依据:参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配套文件,如是,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如不是则考虑《政府采购法》。
3. 确定监管体系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监管。
4. 遵循程序要求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需遵循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采购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需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全周期招标投标管理。
5.风险防范要点
法律适用风险:特别注意工程项目的交叉适用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程序合规风险:严格遵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政策落实风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但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通过系统理解《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差异与联系,各采购单位可以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最终实现采购活动的合法性、经济性和效益性。
(以上内容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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