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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vs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税收优惠、司法支持、渠道、计息权利等)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0 20:45:40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vs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税收优惠、司法支持、渠道、计息权利等)

00 引言

相较地方AMC,全国性AMC在税收、司法、融资、计息等方面享有优惠。本文就前述优惠所涉政策进行梳理,共计3400字,阅读时间约为7分钟。

01 税收优惠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就通过《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抵债房地过户时的契税、免征因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

2022年,财政部、财税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税费优惠措施。

2023年,财政部、财税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原优惠政策的试用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如下:

规范文件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有产在规定执行。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以上税收优惠。

02 司法支持

A. 通过报纸公告催收中断债权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其答复中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具体如下:

规范文件

内容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目前,未有规范性文件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催收以中断诉讼时效,实践中部分法院明确不认可地方AMC报纸公告效力。

B. 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不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规范性文件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无此政策支持,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委托银行提供担保、或委托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03 融资渠道

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划转央行再贷款、进行同业拆借等方式融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则不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渠道通常仅包括银行贷款、股东注资、发行公司债)。

规范文件

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

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以金融债为例,截至本文发出之日,东方资产现存9只金融债,债券余额近570亿元,极大提高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发行日期

剩余期限()

债券余额(亿元)

当期利率%

252580014.IB

25东方债01BC

2025/7/8

2.3836

100

1.84

272580001.IB

25东方二级资本债01BC

2025/4/22

4.1726+5

30

2.26

272480003.IB

24东方二级资本债01BC

2024/7/19

3.4192+5

20

2.38

252480007.IB

24东方债01BC

2024/5/17

1.2466

100

2.46

272380014.IB

23东方二级资本债01BC

2023/9/22

2.5973+5

40

4.00

252380002.IB

23东方债01BC

2023/8/16

0.4904

80

2.89

091900021.IB

19东方债02BC(品种二)

2019/8/21

3.5041

50

4.33

091800012.IB

18东方债02BC(品种三)

2018/8/15

2.4877

50

4.92

091800009.IB

18东方债01BC(品种二)

2018/7/20

2.4219

100

4.92

570

04 计息权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主张利息、罚息及复利;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然而,地方AMC能否就受让的债权计收复利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海南座谈会纪要》”)明确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体在受让国企债权后,不能主张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另一方面,部分法院以《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复利计算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为由,不认可地方AMC在接收金融债权后向债务人主张受让之后利息、罚息和复利。

依据

内容

《海南座谈会纪要》

受让人(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

二、《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前,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者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部分判例如(2025)0113民初31号、(2021)11民终2311号等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1条关于复利计算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属于专属性权利。非金融机构不具备复利计收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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