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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跨境融资租赁要高度警惕“杀猪盘”!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19 18:57:48     1
厂商跨境融资租赁要高度警惕“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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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宏想法

编辑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韦物

本期,继续谈谈厂商跨境租赁。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最好的市场在中国。国外的月亮并不更圆,甚至还有点邪。于融资租赁而言,跨境业务只是锦上添花,而不应成为主要发展方向。

JINRONG

笔者此前有篇小文《租赁三探(三) | 跨境融资租赁星辰大海!》指出:

跨境融资租赁的涵摄是较为广泛的,一般而言,只要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诸多要素有一项在境外,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都可以称为跨境业务,如主体跨境、标的跨境、资金跨境、法律适用

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谈的跨境业务,更多是一种在内保外租结构下的设备出海,属于厂商主导的销售性质的直租(无论出租人是厂商系还是与厂商合作的第三方),即授信主体在国内,而设备的使用方或者使用地在境外。至于跨境回租,笔者只见过租赁物出海,尚未见过租赁款出海的跨境实例。故,由于跨境租赁多由厂商主导,笔者习惯称之为“厂商跨境融资租赁”

出海风险集中于国别风险。25号文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前,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客户需求、自身经营特点、管理能力和股东海外发展战略等因素,制定境外经营发展战略,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及时调整优化。同时,建立境外业务内部准入制度和授权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授权范围和风险限额,加强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审查。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结合境外业务特点,针对性开展国别风险识别和分析研判,加强国别风险监测和限额管理,建立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优配强境外业务专业人员队伍,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和履职回避要求,建立健全离职人员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境外廉洁风险。

第六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跨境、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办法。

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属地监管要求,跨境或境外融资租赁业务无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相关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符合相关业务风险特点的管理制度,并在开展业务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属地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金规〔2023〕12号】之定义,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也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

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

本文开篇笔者便说,最好的市场在中国。跨境业务很容易掉进画饼陷阱。特别是国内企业和从业者,长期工作生活在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对国外的各类违法犯罪风险缺乏足够的认知。从近年来已广为人知的电诈罪案来看,出海最大的风险其实是人身安全。这几乎重塑了各行各业对于出海风险的理解和应对。

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出海不是给厂商做包销包融,而是首先要做好国别策略一定要做到,不该去的国家不要去,不能敢去的国家不要去,不能去的国家不要去,要高度警惕“画饼陷阱”,否则,极有可能落入杀猪盘,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问一句那些把跨境业务做得热火朝天的租赁公司,你们家真的有详实可靠的国别策略吗?还是脑子一热,就稀里糊涂跟风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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