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基于质性元分析法与fsQCA联合分析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组态研究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17 05:25:43     1
基于质性元分析法与fsQCA联合分析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组态研究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基于质性元分析法与fsQCA联合分析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组态研究

朱文喜肖晓曼

(长沙理工大学 交通学院,长沙 410114)

DOI:10.3724/j.issn.1674-4969.20250027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合谋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亟须开展系统性治理研究。本研究融合质性元分析法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对工程招投标合谋的治理要素及其组态关系进行系统识别。通过质性元分析,提炼出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健全、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等8类核心要素;进一步运用fsQCA分析要素间协同效应,提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型、社会监督—主体自制型及复合协同型3种治理组态。研究发现,单一要素难以有效遏制合谋,需通过多要素动态协同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同时,研究强调技术创新与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为构建公平透明的招投标市场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工程招投标fsQCA质性元分析合谋行为组态分析

引言


随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招投标环节中的串标、围标等合谋行为频繁发生,且其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攀升,不仅严重影响政府办事效率和工程质量[1],更严重破坏了投标环境的竞争性,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显著障碍[2],因此,如何有效遏制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招投标合谋行为的成因具有多元性。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具体招投标流程,分析影响合谋行为产生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张志业[3]强调,诚信缺失、信息不公开以及对串标行为惩治不力等问题,是诱发合谋的重要原因,认为加强信息公开和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识别和防范串标行为。石经海和李阳阳[4]则分析了串通投标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认为经济利益的驱动、招标制度的不完善及刑法对串通投标惩治力度的不足,共同导致了合谋行为的持续存在。曾维圣等[5]结合博弈理论构建了招标企业的诚信招标模型,表明政府的惩罚机制对企业选择诚信投标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合谋行为的治理和防范,对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问题已有部分研究提出了相关治理策略。毛鹏等[6]通过质性研究和专家访谈,深入分析了工程保险招投标领域的合谋问题,并提出了优化监管机制和加强诚信建设等解决措施。Trevathan和Read[7]构建了名为“Shill Score”的声誉系统,不仅能够有效识别拍卖中的价格操控行为,还能将该算法扩展应用于检测多个卖家之间的串通行为。Pagnozzi[8]采用两步法,结合形式测试和成本比较,为拍卖合谋行为的检测提供统计方法支撑,从而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合谋防范提供实证依据。郑臣克等[9]提出通过加强信用管理改进监管,借助数据共享和创新信用评价机制,提升招投标的资源配置效率。刘光凤等[10]运用前景理论构建了防止串标和围标的模型,认为加大经济和名誉惩罚、降低共谋收益及监管成本,可以有效减少合谋行为的发生。吴安青等[11]提出的激励悖论揭示了不同类型的处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短期与长期影响,为治理策略的深化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综上,现有研究多聚焦单一治理要素(如法律惩戒、信用评价)或采用静态分析方法,缺乏对多要素协同机制和治理路径的深入探讨。学界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的多元治理因素尚未得到普遍共识,合谋行为治理路径中各要素的因果复杂性也未得到充分解构,导致政策设计呈现碎片化特征。鉴于此,本研究基于组态视角,融合质性元分析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12],试图解决以下问题:①如何系统识别合谋行为的核心治理要素?②不同要素组合如何影响治理效能?通过结合“质性元分析”和“组态视角”,探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效能的运作机理、联动效应和组态模式。

1研究设计


 1.1研究方法

质性元分析是一种系统性整合质性研究数据的二次研究方法[13],其核心在于通过批判性比较与综合,重构现有研究的理论框架,并提炼具有普适性的解释[14]。本研究采用质性元分析法的合理性是基于以下考量:
①理论整合需求:既有关于招投标合谋治理的研究呈现碎片化特征,缺乏系统性理论框架。通过质性元分析对分散的案例研究进行综合,可构建涵盖多维治理要素的知识框架,弥补单一视角的局限性[15]
②方法适配性:现有合谋治理文献多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如案例研究、深度访谈),其文本数据特征与质性元分析的数据整合要求高度契合[16]。同时,该方法已形成标准化的编码流程与质量评估工具,保障了研究结论的严谨性[17-18]
fsQCA以集合论与组态视角为基础,通过分析前因条件的并发性组合来解释复杂社会现象[19]。fsQCA的案例导向特性与集合论分析框架,契合政府投资工程治理的复杂情境特征。本文选择该方法是基于以下原因:
①非线性关系解析:传统回归模型难以捕捉多要素间的交互效应,而fsQCA通过构建“条件组合—结果”的映射关系,可揭示治理要素的非对称协同机制[20]
②实践导向的组态识别:fsQCA以案例为导向,有助于解决一些需要实践经验的、无法通过演绎方法得出结论的问题。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行为治理涉及要素众多,传统的定量方法无法直接反映要素与治理目标之间的关系,通过必要性条件分析与组态比较,可识别出差异化治理的适用情境[21]

 1.2研究框架

本文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研究过程分为两个递进阶段:第一阶段通过质性元分析系统识别治理要素,第二阶段运用fsQCA解析要素作用组态,二者形成互补闭环。
图1质性元分析与fsQCA联合分析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的研究框架Figure 1Research framework for the collaborative analysis of collusion governance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bidding and tendering using qualitative meta-analysis and fsQCA
在第一阶段,首先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将与政府投资工程合谋治理相关的文献进行系统检索,依据研究主题的相关性和方法论的严谨性筛选出高质量的质性研究;之后提取数据,通过摘录、编码和归类,得到政府投资工程投招标合谋的治理要素。为确保要素体系的实践效度,研究对2017—2022年中央级招投标政策文件进行文本补遗,并邀请5位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焦点小组访谈,经3轮修正后确立最终的治理要素集。
在第二阶段,基于前期获得的治理要素设计调研问卷,通过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多渠道收集到236份有效数据。运用fsQCA3.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首先通过校准函数将连续变量转化为模糊集隶属度,继而开展单个条件的必要性检测,最后通过标准分析程序识别出具有核心因果关系的条件组态。
该方法论设计的创新性体现在:质性元分析通过扎根理论范式提炼出具有领域共识性的关键要素,为后续量化分析提供理论锚点;fsQCA则突破传统统计方法的局限,揭示要素间的非线性协同机制。二者形成“理论建构-实证检验”的研究闭环,既规避了单一方法的内生性局限,又实现了解释深度与推论效度的协同提升。

2治理要素识别


 2.1数据收集与处理

2.1.1文献检索及筛选
本研究严格遵循系统性文献综述规范。鉴于政府投资工程在制度环境、监管体系和文化背景方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中国知网(CNKI)作为国内权威的中文学术数据库,集中收录了大量基于中国实际案例的研究成果,故本研究选用CNKI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数据源,并将检索时段设定为2005—2024年。检索过程中,选取“主题”字段进行检索,检索词包括“合谋治理”“工程腐败”“隧道行为”“机会主义”“工程招投标”等,检索范围限定在建筑科学与工程学科(占比74.82%),文献类型涵盖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及管理学领域核心期刊文献。经初步检索,共获取文献1167篇。
根据质性元分析方法中数据整合的要求和本研究目的,文献筛选标准设定为:
① 文章类型为学术论文;② 研究对象聚焦于政府投资工程;③ 研究内容围绕工程招投标合谋;④ 研究结果包含至少1个治理要素;⑤ 针对同一案例且研究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多篇文献,仅选取其中质量最优的1篇。
本研究对检索所得文献进行去重处理、题目和摘要阅读、全文阅读及质量评估后,最终确定纳入分析的文献共计22篇(具体筛选过程见图2)。
图2文献筛选过程Figure 2Literature screening process
2.1.2研究文献的质量评估
对文献进行质量评价是元分析过程中的必要环节[22]。本研究对马云多等[23]提出的文献质量评价工具进行了改进,以此对所纳入的文献展开评估(见表1)。经检验,文献质量评价的评分一致性达到90%以上。评估结果显示,22篇文献均具备较高质量,全部纳入本研究的分析范畴。

表1文献质量评价表Table 1Literature quality assessment

2.1.3数据提取:摘录、编码与归类
本研究对这22篇文献成果展开了全面的数据提取、编码与分类工作。首先,构建了包含基本信息、研究对象、研究问题/内容及结论的编码表(见附录1中附表1)。然后遵循质性元分析步骤,对22篇文献进行系统的摘录、编码和归类:先摘录初始研究结论,凝练关键语句;再将这些结论进一步提取、凝练为专业术语,归纳相同或相近概念,以此确保编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在编码过程中,借鉴了陈小梅等[17]的编码策略:
首先是“合并同类项”,即将具有并列关系的摘录语句予以合并,如:将“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统一合并为“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其次是“梳理隶属关系”,即对存在隶属关系的语句进行梳理和总结摘录,这里的隶属关系主要包含:包含关系、递进关系或者延伸关系等。如将“完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完善建筑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完善部分法律条例及其界定标准”,合并为“完善法律法规”。
最后是“变无关为同类”,即针对无明显关系的摘录语句进行转化或分类,对于那些无明显逻辑关系甚至结论互相冲突的语句,通过嵌入其研究情境,进行转化和分类[24]
经过对摘录和编码内容的深入分析,反复比较编码类别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并开展两轮数据归类操作后,最终结果如表2所示[25-45]

表2质性元分析编码Table 2Qualitative meta-analysis coding

 2.2基于政策文本的治理要素补充

为全面精准地总结政府投资工程合谋的治理要素,本研究对近5年(2019—2024年)工程建设领域的政策文件进行分析与提取(表3),旨在对从文献中提炼的治理要素进行补充完善。

表3部分政府文件信息Table 3Part government document information

对政府文件进行摘录总结后,可对原有治理要素进行补充改进,具体结果如表4

表4政府招投标合谋治理要素Table 4Elements of government bidding collusion governance

 2.3基于专家咨询的治理要素筛选

基于2.2节获取的治理要素,本研究向精心选择的3位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具体信息如表5所示)开展咨询,对问题及回答进行了记录与编码,具体见表6

表5专家小组概况Table 5Overview of the expert group

表6咨询结果记录Table 6Records of consultation results

经过多轮专家访谈咨询后,本研究对治理要素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最终确定的治理要素集如表7所示。

表7要素集的确认Table 7Validation of element sets

 2.4基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主体自制三维度的治理要素体系

本文结合研究文献的理论成果、本研究主题的核心导向以及招投标市场的运行特征,将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行为的治理要素,划分为政府监管、主体自制、社会监督3个维度,并对各维度下招投标合谋治理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分析,见图3
图3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主体自制三维度治理要素体系结构Figure 3Three-dimensional governance element architecture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social supervision and subject self-control

3基于fsQCA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组态识别


 3.1变量设置与数据来源

3.1.1要素设置
基于前文治理要素的提取结果,本研究选取法律法规的完善、激励与惩处机制的建立、行政体制和制度改革、监督机制的健全、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增强、信用体系的建设、技术创新应用、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合谋治理的前因变量,将结果变量命名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通过对上述条件变量的系统整合,最终确定8个前因条件变量和1个结果变量,各变量的具体解释说明见表8

表8条件变量及结果变量的设定和定义Table 8Setting and definition of condition variables and result variables

3.1.2数据收集
本研究采用混合数据采集方法,通过目的性抽样策略获取实证数据。调研对象为工程建设行业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者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专家与学者。研究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收集前因与条件变量的数据。依据现有研究结果,采用滚雪球法在问卷星平台发布针对性问卷(见附录3中间卷),确保问卷内容与研究主题一致。该问卷分为3个部分:1~7题是个人信息部分,8~16题旨在调研各治理要素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行为治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性程度,17~20题则致力于调研该目标在受访者所在区域或当前行业内的实现度。为了确保问卷数据的准确性,在问卷设计阶段特别强调了保密承诺和匿名性原则,并且增加了多项的判断性问题以检验作答质量。数据收集完成后,将筛选同时满足两部分有效性要求的数据,以确保本研究结果的可靠度。

 3.2数据校准

对问卷数据进行校准,并将问卷样本数据分类为不同的变量集,有助于进一步进行条件组态分析。本研究获取的数据基于李克特五级量表,需将其转换为0~1区间的隶属值。在具体操作中,先对结果变量数据求取平均值,再结合条件变量数据,为数据校准做好准备。本研究采用直接校准法,设定3个临界值:完全隶属、交叉点以及完全不隶属。其中,交叉点是区分完全隶属和完全不隶属的中间节点。借鉴Fiss[20]和Ragin[12]的相关研究成果,将8个前因变量和1个结果变量的校准点分别设定为样本的95%分位数、均值以及5%分位数。具体校准点见表9。为了避免校准过程中出现样本分类偏差,对于隶属度为0.5的变量,通过增加常数0.001[46]对数值进行微调,以确保后续组态分析的准确性。

表9条件及结果校准Table 9Calibration of conditions and results

 3.3fsQCA组态结果

3.3.1必要性条件分析
定性比较分析通过计算一致性和覆盖率,来判定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必要性或充分性关系。具体的数据分析结果见表10。由表10可知,针对结果变量“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行为治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所有前因变量的必要性均低于0.9。这说明实现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目标需要多种要素的协同配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多变量组态分析。

表10单一变量必要性分析表Table 10Necessity analysis table of single variable

3.3.2组态分析
本研究将案例频数设定为1,原始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8,PRI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6[47]。一致性评分可以反映出组态在不同样本之间的差异程度,通常要求达到0.75及以上。在fsQCA分析中,常见结果包括:复杂解、简约解和中间解3种类型。对比中间解和简约解,可以通过二者的嵌套关系来识别各解的核心条件。分析结果见表11,呈现了6种不同的组态,且每个单独的组态解与总体方案解的一致性均高于0.75的最低标准[48],其中,总体解的一致性为0.8592,覆盖率为0.3805。其中,组态4、组态5和组态6的核心条件相同,表明三者构成了二阶等价组态。

表11目标组态分析Table 11Target configuration analysis

注:●表示核心条件存在;⊗表示非核心条件存在;● 表示边缘条件存在;◎表示非边缘条件存在,—表示该结果出现与否对结果无影响。

 3.4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组态分析

(1)路径一: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主体自制的综合治理组态,对应组态1和组态2。在该路径中,监督机制健全(SSM)、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增强(EIDAT)、信用体系建设(CCS)、激励与惩处机制建立(EIAPM)、从业人员队伍建设(BRCAE)与行政体制和制度改革(RASAS)均为核心条件,由于这些核心条件涵盖政府监管、主体自制以及社会监督3个方面,因此将其界定为综合治理型。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主体自治的多维联动,能够形成制度刚性约束、主体能力提升与社会监督赋能的协同机制。
在政府层面,行政体制改革(RASAS)通过优化审批权限配置与跨部门协同机制,压缩合谋行为的生存空间;同时,同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合谋行为的刑事追责标准,进一步提高法律威慑力。在主体层面,从业人员队伍建设(BRCAE)依托职业资格认证与道德考核体系发挥作用,如江苏省推行的“招投标专业人员信用积分制”,对参与串标者实施执业资格冻结与行业禁入措施,使当地合谋投诉率下降24%。在社会层面,信息公开(EIDAT)与信用体系(CCS)的协同运作赋能公众监督,通过增加合谋行为的违法成本抑制合谋,推动“阳光招投标”实践落地。技术创新(TIP)虽非核心条件,但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了治理要素的模块化整合。例如雄安新区区块链招投标平台,利用智能合约自动触发信用评级调用与黑名单锁定,并基于机器学习识别“高频陪标企业集群”(投标参与率>85%但中标率<3%的企业群体),平台运行一年内,合谋涉案金额减少41%。该路径表明,多要素协同不仅需要核心制度提供强制力支撑,更依赖技术工具对各类治理模块进行系统集合。
(2)路径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型的二维治理组态,对应组态3。在该路径中,法律法规的完善(ILAR)、监督机制的健全(SSM)与行政体制和制度改革(RASAS)构成核心条件,清晰揭示了三者在有效遏制合谋违法行为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政府监管通过行政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社会监督则凭借健全的监督机制、公众与媒体的广泛参与,为政府监管形成有力的支持与补充。其核心逻辑体现为:政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将“关联企业交叉持股”“隐性利益输送”等新型合谋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并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如浙江省2023年推出“招投标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平台”,整合住建、审计、公安等12个部门的数据资源,对串标企业实施投标资格冻结、信贷限制等23项惩戒措施,使重大合谋案件发生率同比下降31%。同时,社会监督借助信息公开与智能预警系统强化治理效能,典型案例如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平台通过实时公示投标人股权结构及历史投标记录,还设置“异常报价离散度”(投标价标准差<10%)自动触发三级预警机制,在2022—2023年间累计拦截疑似围标项目127个,涉及金额达86亿RMB。行政体制和制度改革(RASAS)通过流程再造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如深圳市推行的“全流程电子化备案制”,该制度将项目审批时长从14.3 d压缩至2.6 d,使权力寻租投诉量下降57%,印证了“制度优化-技术赋能”双轮驱动的治理有效性。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融合,形成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双重推动力,有效压缩了合谋行为的生存空间,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3)路径三:社会监督—主体自制型的二维治理组态,对应组态4、组态5和组态6。在该治理组态中,社会监督与主体自制构成协同作用的治理框架。通过强化社会监督管理,既能维护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又能促进行业行为规范化,从而保障市场秩序,显著降低招投标活动中合谋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该路径的系统性效应尤为突出:社会监督的强化,不仅推动监督管理框架逐步健全,更倒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建设,形成对市场行为的双重规范,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体自制建设则依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双轨考核体系,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养,从根源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减少招投标活动中合谋行为的发生。如四川省实施的“招投标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对核实的举报给予涉案金额1%~5%的奖励,2023年累计受理有效举报482件,直接推动行业自律承诺书签署率提升至93%。

4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对策分析


在深入分析招投标合谋行为的治理关键要素后,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协同治理框架,有效压缩合谋行为的生存空间,推动招投标市场朝着更加公平、公正与透明的方向发展。
(1)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技术监管。针对算法串标、电子围标等新型合谋行为,应建立“法律—技术”双轨监管框架。一方面,修订《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增设“技术性合谋”的界定条款与量刑标准,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构建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施企业股权穿透审查与资金流向追溯,确保对合谋行为的精准识别。
(2)健全监督机制,提升透明度。强化新闻媒体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效能,建立“线索曝光-政府响应-处理结果公示”的闭环管理机制。技术层面,推行招标文件区块链存证与评标过程同步直播制度,实现专家评分实时公开与历史操作全程追溯,将招投标各环节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3)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能力与道德的双轨考核体系,明确要求从业人员每年完成规定学时的廉政教育与数字化技能培训,确保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同步达标。制定《招投标职业道德规范》,建立“红名单”表彰制度,对诚信从业者给予政策激励。
(4)社会监督的链式响应机制。规范“线索受理-联合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全流程标准化流程,严格设定48 h初步响应时限。依托数字化管理平台缩短串标案件查处周期,提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效率。
(5)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治理。运用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搭建集信用评价、风险预警与区块链存证功能于一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预设“合规性检查-风险预警-自动惩戒”智能程序链,压缩合谋行为的操作空间。
(6)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对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库接口,建立动态信用评分模型。将企业串标记录与信贷评级挂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信用约束机制。

5结论


本研究通过深入剖析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的治理组态,系统识别出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的关键要素,并运用fsQCA方法进行了组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单一治理要素难以有效遏制合谋的发生,需通过多维度要素的协同作用,才可实现有效治理目标。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了3种核心治理组态,即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型、社会监督-主体自治型以及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主体自治复合型。进一步分析显示,法律法规的完善度、监督机制的健全性、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水平、信用体系的构建质量、激励与惩处机制的有效性、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水平、行政体制和制度改革深度以及技术创新应用广度等治理要素,在不同治理路径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功能,又通过有机联动构建起多层次、多维度的治理框架,为破解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难题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因此得出研究启示,(1)构建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招投标合谋治理需要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三方协同合作。政府应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刚性执行,完善监督机制;市场主体需加强内部治理,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民监督格局。
(2)强化技术创新的支撑功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招投标合谋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通过构建电子招投标平台,推动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从而显著提升监管效率和透明度。
(3)践行动态调整与持续改进的治理逻辑。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合谋行为的动态演化特征,要求治理策略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政府应定期评估和精准优化现有法律法规、监管机制、信用体系等,及时响应治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4)筑牢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地位。法治建设是招投标合谋治理的根本支撑。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为各项治理举措提供合法性依据,更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为约束。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

ARTICLE META


Research on Governance Path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Bidding Collusion based on Qualitative Meta-Analysis and fsQCA Joint Analysis

ZHU WenxiXIAO Xiaoman

(School of Transportation,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sha 410114, China)

This study aims to systematically address collusion issue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for government-inves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Such collusive practices severely distort fair market competition, erode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financial funds, and harm the public interest. Given that existing governance research often focuses on single factors, lacking in-depth exploration of the synergistic effects of multiple elements, this study is dedicated to: ① systematically identifying the core element system essential for effectively governing collusion; ② revealing the complex configurational relationships and synergistic mechanisms among these elements; and ③ exploring and validating synergistic configurations of multiple elements that can significantly enhance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provide a scientific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practical solutions for constructing a fair, transparent, and efficient government project procurement market.This study innovatively employs a mixed-methods approach, integrating Qualitative Meta-analysis and 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fsQCA).Through qualitative meta-analysis, eight key core governance elements were successfully extracted and confirmed: perfe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ment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s, enhanc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construction of a credit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incentive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adres and practitioners,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s and institutions, and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Simultaneously, three types of governance configurations were identified: Government Supervision-Social Oversight, Social Oversight-Agent Autonomy, and a composite Government Supervision-Social Oversight-Agent Autonomy configuration. No single governance element proved sufficient to effectively curb complex collusive behaviors. The achievement of high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was found to be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synergy among multiple core elements.This study confirms that governing collusion in government-inves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a complex systemic undertaking, reliant on the synergistic interaction of multiple elements rather than isolated interventions. The proposed three core configurations provide policymakers and regulatory agencies with differentiated and actionable governance options, emphasizing the need to match element combinations to specific contexts. The findings particularly highlight the revolutionary supporting rol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such as big data monitoring and blockchain-based certification) in empowering traditional supervision methods, enhancing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and improving regulatory precision, as well as the indispensable nature of perfec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nd tenderingfsQCAqualitative meta-analysiscollusive behaviorconfiguration analysis
ABOUT

引用本文:朱文喜,肖晓曼.基于质性元分析法与fsQCA联合分析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合谋治理组态研究[J].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DOI:10.3724/j.issn.1674-4969.20250027.(ZHU Wenxi,XIAO Xiaoman.Research on Governance Path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Bidding Collusion based on Qualitative Meta-Analysis and fsQCA Joint Analysis[J].Journal of Engineering Studies,DOI:10.3724/j.issn.1674-4969.20250027.)

作者简介:*朱文喜(1973—),男,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工程项目管理。E-mail: Juwency@csust.edu.cn

作者简介:肖晓曼(200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工程项目管理。E-mail: 1264535602@qq.com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