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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系列】小议“AI+一人公司”--从法律规定和股权融资的视角出发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15 16:56:12     0
【Z系列】小议“AI+一人公司”--从法律规定和股权融资的视角出发
引子
与此前流行的“互联网+”如出一辙,现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AI+的时代。
1)一人公司在AI时代的全新表现
伴随着AI+时代的来临,许多关系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事物乃至于投资人面对的商业模式和员工面对的工作模式都在被重构,比如AI+的家族谱系中又增加了一项——“AI+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并非AI时代来临之后(通俗点说,可以将CHATGPT的横空出世视为AI时代来临的标志性事件),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早在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中便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特别规定。
但是,2023年发布的《公司法》并未延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术语。当然,这并不等于一人公司不再是合法的经济组织形式,而是在行文上改成“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众多地方政府积极鼓励AI+一人公司的设立,旨在在AI时代率先完成卡位、抢得先机
为了在将来AI时代的社会及经济地位中,处于较好的位置或取得先发优势,众多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一人公司孵化器政策,鼓励AI+一人公司创业。其中,深圳南山区推出孵化器模力营、福田区和宝安区等也有政策,以及上海启动“超级个体288行动”、北京推出中关村AI北纬社区、苏州喊出千家OPC目标、武汉建成滨江亲橙社区等等。
01《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一)2018年《公司法》(已失效)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虽然该版本公司法已经失效,但是其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具体如下: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2023年版本《公司法》的规定

该版本的公司法未继续对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特别规定,而是采用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注: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只有一个股东)

为此,读者可以参考现行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和“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了解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监管规定。

02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注意的事项

虽然2023年版本未对一人公司加以特别规定,股东仍然需要积极遵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及针对“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特别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三)遵守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比如:

第一,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参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二,出资合规(参见: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出资的规定)

第三,组织结构设置合规(参见:第六十-第八十三条)。

第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四)遵守对“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第一,不设股东会。

    有关股东会设立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遵守独立性。“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遵守独立性原则,尤其是注意财产独立性,切记不可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将面临“刺破公司面纱”的不利结果,以股东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在股权融资方面面临的变化

    AI时代的来临,将对传统的商业模式乃至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产生深远影响,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股权融资方面,小议一二。

     (五)利用AI 的加持,一人公司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在AI 的加持下,设立及经营公司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将大比例降低。豪华写字楼和大量员工的场景,可能不再是新兴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

    同时,公司经营依赖的关键资产可能也不再是注册资本的高低及员工人数的众多,而是股东的创造力、执行力和AI时代适应力。反过来,这将进一步增强AI的力量。

    当人类既存的海量知识可以低成本、高速度的调用时,公司将呈现一副新的面貌。

   当AI可以在人类既存知识的基础上,衍生新的知识时,公司将呈现一副更新的面貌。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新设公司对于资金可能不像传统时代那样需求巨大。在层出不穷、不断迭代的的大模型的加持下,公司运营的主要成本可能就是模型使用的费用及雇佣核心人才的人力成本。为此,对于创投机构VC或股权投资机构PE而言,如果想抓住“AI+一人公司”的红利,则需要有意识加以研究,适应变化、迎合趋势,包括在投资阶段选择、投资标的的选取标准、商业模式的认识等诸多方面,更新知识、摒弃路径依赖。

    (六)在AI+时代,投资机构的投资条款清单需要迭代

    传统或当前的投资条款清单,少则十几项、多则几十项,常见的包括:估值条款、交割先决条件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拖售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反稀释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分红权条款、股权激励/员工期权池条款、信息权条款、回购条款(对赌条款)、合格上市条款、保密条款、不竞争义务/竞业限制条款等等。

    在AI+时代,即便这些清单的条款不会出现显著变化,那么在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方面,也可能会有新的模版出现。

    简言之,投资条款清单面临的变化及投资行业将来可能呈现的场景,包括:

    第一,估值条款的内容可能会演变。在AI+时代,一切皆有可能。估值,也可能有别于传统时代。相对估值法,可能进一步让渡于绝对估值法,甚至可能出现更为复杂的、多元策略结合的估值方法。其中,股东或公司技术领军人才自身的教育背景、创业经历、个人能力等,将成为影响估值的关键因素。

    第二,传统上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创始人、公司自身的一些条款,比如拖售权、共同出售权、优先分红权等可能会变得宽松。

    第三,传统上一些严格限制条款,可能变得更加广泛甚至严格,比如竞业限制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等。

    第四,对赌条款的内容可能出现迭代。触发回购的事项或条件会发生变化,其中可能涉及一些与人身(变迁)相关的内容。比如,部分员工或股东/创始人的离职可能更普遍地成为触发回购的条件、技术落后于国际水平一年两年而非一代两代可能成为触发回购的条件。同样,回购条款自身,包括回购价款的计算,则可能朝有利于创始人/控股股东的方向发展。

    第五,陈述与保证条款将变得更加复杂、完善,并且可能动态演化,自动文本更新。

    第六,股权激励条款将更加丰富多彩。为了留住核心技术人才,商业模式甚至都可能演化。

    第七,投资退出可能更加多元。IPO将不再成为投资机构的首选退出方式,投资标的被并购(并购退出)将成为主流,甚至可能衍生其他退出方式。

    第八,单个公司的融资需求会降低,这将迫使投资机构采取投多个公司、投少量资金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迫使投资经理提高选择标的公司的能力及工作量水平。

    第九,在AI+时代,投早投小的投资机构将获得更多更好的机会。当然,一些资金需求量巨大的企业,比如大模型企业,只有资金势力雄厚的投资机构才有能力投资。

     第十,部分投资机构可以采用反向逻辑,寻找投资机会。比如,寻找AI+时代中那些被AI抛弃的行业、企业及个体,可能面临哪些需求?进而,投资那些可以满足这些需求的对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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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律师团队 主要执业领域:

  • 海内外IPO、新三板挂牌等证券业务,及股权投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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