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放宽主板公司募集资金“补流比例”限制
研究推出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认定标准的主板上市公司补流比例超过30%。
【背景】
(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除外。
(2)同时,沪深交易所各自出台《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认定标准的科创板、创业板公司补流超过30%。但是这个口子只开给了科创板、创业板公司,此次,准备延伸至主板公司。
4、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时点延迟至申报时
以前要求前次前次募集资金没有基本使用完成之前不能发预案,现在允许了,只要申报材料时候基本使用完成就行。
【2023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前次募集资金应当基本使用完毕”。
【本次】:“将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时点要求调整至申报时”。
5、申报文件可以引用上市公司公告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将精力集中到与本次再融资特定相关的事情上来,比如募投项目。这样既抓住了重点,又减少了时间与精力的消耗。规定主要有两点:
(1)申报阶段,上市公司再融资申报材料可引用已公告内容。
(2)在审期间,如年报、半年报对财务数据有更新的,可以直接援引更新后的内容。这一点只有北交所规定,但推测沪深交易所也应当可以适用。
6、优化简易程序负面情形
官方措辞是“优化”,我们不妨理解成“简化”。具体优化措施还没出来,但是改革方向肯定是要降低“简易程序”适用门槛,目的还是为了提升再融资的速度。
7、防止“忽悠式”再融资
完善预案公告要求,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锁价定增,需上市公司及发行对象公开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这点没什么可说的,跟“忽悠式”重组一个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