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之一:国资与上市公司的“内部掏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利益罪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3 03:11:08     1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之一:国资与上市公司的“内部掏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利益罪

国有资产不容侵蚀,上市公司利益关乎万千股民。若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徇私舞弊,或上市公司的“掌舵人”违背忠实义务,进行利益输送,无异于从内部掏空企业,危害巨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其修正案新增之一,正是斩向这两只“内部黑手”的法律利剑。


? 法条原文(摘要)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至(六)项 (具体列举六种利益输送行为,详见正文解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法条精解

这两条罪名分别针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严惩核心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的背信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行为核心:在国有资产改制、转让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 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 主观要件:必须具有 “徇私舞弊” 的情节。

  • 危害结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俗称“掏空上市公司罪”)

  • 行为核心违背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 主体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指使实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位)。

  • 六类具体行为:包括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交易、向无清偿能力者提供资金或担保、无故放弃债权等。

  • 刑罚特点:均并处罚金,让犯罪者“人财两空”。

简而言之,这两条法律分别宣告:你想在国企改制中“贱卖”国资肥私,或者你想把上市公司当成自家“提款机”进行利益输送,一旦造成重大损失,等待你的都将是刑事审判。


⚖️ 以案说法

案例一(对应第169条):国企老总徇私情,低价出售国有土地某国有工厂总经理周某,在工厂搬迁处置原有土地时,收受开发商王某贿赂,徇私舞弊,授意评估机构压低地价,最终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将该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给王某的公司,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 周某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对应第169条之一):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B集团,指使A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钱某,以“采购原材料”为名,将A公司巨额资金无偿拆借给B集团使用,长期不还。后又让A公司为B集团旗下另一家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提供巨额担保。最终导致A公司业绩暴跌,股价崩盘,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判决:

  • 钱某作为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无偿提供资金违规提供担保,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控股股东B集团(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指使行为,同样构成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重要提醒

  • “忠实义务”是核心:上市公司董监高必须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 “指使”同样构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使不担任具体职务,其指使行为也直接构罪。

  • 损失认定复杂:通常需要专业的司法审计来认定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具体金额。


?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文中案例基于典型情形改编,具体案件审理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 小编结语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之一是维护公有制经济主体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定盘星”。它们共同宣告:受托管理,忠诚为先;损公肥私,法所不容。 无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还是上市公司的掌舵人,都必须恪尽忠诚勤勉之责,任何以权谋私、掏空企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忠诚履职,管理者之魂;损公肥私,刑法典之罪。)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