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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秘、财务负责人集体内幕交易被重罚║以案说法023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2 12:53:59     0
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秘、财务负责人集体内幕交易被重罚║以案说法023

                                  集体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内幕交易立案标准    避损型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敏感期资金占用  年度审计

【基本案情】

20221110日至28,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在南卫股份(603880)现场进行预审。预审结束后,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菲财务总监项琴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202331,年审会计师基本确认南卫股份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体情况。之后,实控人李平等人与天衡所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进行多次沟通,讨论资金占用问题。天衡所明确告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否定意见

2023428,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31日至2023428日。

李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3310日。2023314日至328日期间,李平控制、决策李平国联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南卫股份”818.40万股,成交金额4,796.78万元。经测算,避损11,776,667.59元。

李菲作为董秘,实际参与并承担了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的沟通及协调工作,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331日。202338日至328日期间,控制、决策李菲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卖出南卫股份”98.57万股,成交金额625.93万元。经测算,扣除税费后避损1,895,466.65元。

项琴华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332日。2023321日至22日期间,项琴华控制、决策项琴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卖出南卫股份”5.4万股,成交金额34.05万元。经测算,避损101,675.47元。

【办理情况】

应当事人的申请,江苏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江苏局认为在案主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各当事人内幕交易的违法事实,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

1.对李平没收违法所得11,776,667.59,并处以罚款35,330,002.77元。

2.对李菲没收违法所得1,895,466.65,并处以罚款5,686,399.95元。

3.对项琴华没收违法所得101,675.47,并处以罚款1,500,000.00元。

【点评】

1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亲自”下场内幕交易的,在实务中较为罕见同时,本案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披露等关联违法行为。据南卫股份披露,2023729日,因公司和李平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李平先生立案。

2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主要包括提前减持公告、提前公布大宗交易江苏局未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虽然提前发布了减持公告,但减持公告中有关股票减持的时间、内容、对象等要素并不明确、具体,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李平表示其根据事先的约定进行大宗交易的减持,但在案证据并不支持已达成明确、具体、可操作、不可变更的大宗交易协议。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提前减持公告等必须明确、具体,否则监管机关很有可能不予认可。

3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当事人认为,没有在违法所得中扣除缴纳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江苏局认为:限售股所得税是限售股股东转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并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交易成本,不应在计算违法所得过程中予以扣除。

注: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19/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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