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内幕交易立案标准 避损型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敏感期资金占用 年度审计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至28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在南卫股份(603880)现场进行预审。预审结束后,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菲、财务总监项琴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2023年3月1日,年审会计师基本确认南卫股份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体情况。之后,实控人李平等人与天衡所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进行多次沟通,讨论资金占用问题。天衡所明确告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否定意见。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
李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4日至3月28日期间,李平控制、决策“李平”国联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南卫股份”818.40万股,成交金额4,796.78万元。经测算,避损11,776,667.59元。
李菲作为董秘,实际参与并承担了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的沟通及协调工作,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8日至3月28日期间,李菲控制、决策“李菲”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卖出“南卫股份”98.57万股,成交金额625.93万元。经测算,扣除税费后避损1,895,466.65元。
项琴华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21日至22日期间,项琴华控制、决策“项琴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卖出“南卫股份”5.4万股,成交金额34.05万元。经测算,避损101,675.47元。
【办理情况】
应当事人的申请,江苏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江苏局认为在案主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各当事人内幕交易的违法事实,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
1.对李平没收违法所得11,776,667.59元,并处以罚款35,330,002.77元。
2.对李菲没收违法所得1,895,466.65元,并处以罚款5,686,399.95元。
3.对项琴华没收违法所得101,675.47元,并处以罚款1,500,000.00元。
【点评】
1、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亲自”下场内幕交易的,在实务中较为罕见。同时,本案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披露等关联违法行为。据南卫股份披露,2023年7月29日,因公司和李平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李平先生立案。
2、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主要包括提前减持公告、提前公布大宗交易。江苏局未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虽然提前发布了减持公告,但减持公告中有关股票减持的时间、内容、对象等要素并不明确、具体,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李平表示其根据事先的约定进行大宗交易的减持,但在案证据并不支持已达成明确、具体、可操作、不可变更的大宗交易协议。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提前减持公告等必须明确、具体,否则监管机关很有可能不予认可。
3、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当事人认为,没有在违法所得中扣除缴纳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江苏局认为:限售股所得税是限售股股东转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并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交易成本,不应在计算违法所得过程中予以扣除。
注: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19号/20号/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