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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采购产品免检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2 12:33:08     0
质量检验:采购产品免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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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产品免检管理办法

采购产品免检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减少重复检验,降低公司检验成本,缩短采购产品入库周期,保证物流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以供方质量保证为前提的采购产品入厂验收方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采购产品(包括外购产品、外协产品和外包产品)的免检和供应商免检的审批和执行。

3 定义

免检产品:符合本规定的免检条件且通过公司审批后,不须通过入厂检验可直接开具合格证并办理入库手续的采购产品。

4 职责

3.1 本管理办法是建立在供应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对采购产品实施的质量控制程序。

3.2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能免除公司为用户提供符合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的责任。

3.3 质量部为本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免检产品和免检供应商的确定和动态管理。

3.4 质量部负责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将免检范围从产品向供应商延伸。

3.5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确认,采购产品的送检,采购信息的正确传递。

3.6 采购部应加强和供应商的联系,当供应商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人员等因素不稳定或发生重大变化时确保能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并通知质量部。

3.7 供应商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视和控制,对出厂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当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人员等因素不稳定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质量部。

4 管理办法

4.1 申请免检产品的必要条件:

4.1.1 拟申请免检产品的供应商必须为公司《合格供方、加工方名单》中的供应商,且至少为A级供应商,且上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4.1.2 拟申请免检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完善的检验制度、专业的检验人员、齐全的检测设备,且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1.3 拟申请免检产品的供应商在最近一年内供货质量稳定,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本条中供货质量稳定判定标准为:最近连续十批送检产品被判定为合格。

4.2 申请免检产品的非必要条件:

4.2.1 用途为“试制”的采购产品。

4.2.2 由行业内认可的军工单位或持有军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供货单位提供且用途为“普通”的采购产品。

4.2.3 重要度为“一般”的采购产品。

4.2.4 型号成熟,但无法使用常规手段进行检验,或不能经济地进行检验的采购产品。

4.2.5 以上情况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3 申请程序:

4.3.1 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填写《供应商申请免检审批表》和《供应商申请免检明细表》或本公司采购部填写《采购产品免检申请表》和《采购产品免检明细表》,向本公司质量部提出申请。

4.3.2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而未提出申请的供应商,质量部应向采购部进行推荐,请采购部提出申请或采购部促使供应商提出申请。

4.3.3 由质量部组织采购部、科研部、生产部部门代表对申请采购品或供应商进行评定,针对采购品重要程度、用途、供应商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等因素提出评定意见,评定通过则提交总工程师批准,并签订《采购品/供应商免检质量协议》;如未通过则及时反馈给采购部或供应商,并勉励供应商加强质量管理和供货能力,以备下次申请。

4.4 采购产品入库程序:

4.4.1 被评定为免检的采购产品,其供应商交货时应提供相应质量等级的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并按本公司要求定期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4.4.2 被评定为免检的采购产品随同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由采购部提交至质量部,检验人员在核对产品的型号、生产批号、数量、等级、质量证明文件和《免检审批表》《免检明细表》中所申请产品信息无误后,加盖“免检产品章”,办理入库手续。

4.4.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检验人员应依据《采购产品入厂检验工作程序》等规定对采购产品实施入厂检验:

a)上一检验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批量不合格(不合格率超过10%);

b)供应商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

c)检验人员在库房抽检到不合格品,且排除不合格的发生为偶然现象;

d)用户反馈产品存在不合格或性能缺陷,且初判或查明是由该免检产品造成;

e)用户或公司认为应该恢复入厂检验。

4.5 供应商管理程序:

4.5.1 免检产品供应商或免检供应商应每个月对免检产品的关键、重要特性提交国家认可的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4.5.2 公司质量部应保持对免检产品供应商的监视,并不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价,对库房免检产品不定期进行抽检。

4.5.3 当供应商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发生变化或公司采购部连续个月未采购该免检产品,在恢复采购后提交检验应依据入厂检验程序连续抽检十批,均合格后方可实行免检。

4.5 免检资格的管理:

4.5.1 当以下情形发生任意一项时应取消该产品免检资格,立即向供应商提出整改,并对最近批已按免检程序入库的产品按相应的检验规范进行加严检验

a)检验员在库房连续两次或累计次抽检到不合格产品;

b)供应商未按规定定期提交国家认可的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或出现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情况;

c)供应商私自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而未通知本公司;

d)免检产品出现质量异常,供应商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异常;

e)市场或用户发生批量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等;

f)用户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取消免检资格。

4.5.2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被取消的免检资格可以申请恢复。

a)导致免检资格被取消的质量异常已整改到位,并得到本公司质量部的确认;

b)整改后提交的检验批已连续十批判定为合格。

4.6 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评审

4.6.1 供应商应对其免检产品进行100%出厂检验,以防止不合格品流入我公司生产过程中。

4.6.2 免检产品在库房或生产线出现不合格时,应判断其是否为偶然发生,若是,挑出该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若否,则组织公司科研部、技术部对不合格进行现场评审,并通知供应商按评审意见进行处理。

4.6.3 因免检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务工、停产等损失,生产部和质量部统计后由采购部和财务部及时通知责任供应商并按规定进行索赔。

4.6.4 当供应商对公司处理有异议时,一般问题提交质量部处理,重大问题提交总工程师或总经理裁决。

5 支持文件

《合格供方评定程序》

《采购产品入厂检验工作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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