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七大核心要点,立即收藏!
2021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正式实施。该办法从需求源头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向“质量高效”转型。以下梳理核心要点,助你快速掌握合规关键。
一、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全覆盖:货物、工程、服务全部纳入管理。
责任清晰:采购人负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监督。
二、采购需求:明确“买什么”
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功能、质量、安全等)和商务要求(交付、付款、售后等)。编制时须:
符合预算、国家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
指标应具体、量化,可引用标准或提出更高要求。
三、这些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以下四类项目必须进行需求调查:
货物、服务采购预算≥1000万元,工程≥3000万元;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如公共服务);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如定制信息化系统、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人或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项目。
提示:市场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具备代表性,一年内已调查的可不再重复。
四、采购实施计划:明确“怎么买”
计划应包含合同订立安排(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等)和合同管理安排(履约验收、风险控制等)。
几个关键细节:
采购方式:通用类宜采用招标或询价,复杂类可采用招标或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资格:业绩要求原则上不超过2个同类合同,创新产品采购可不设业绩门槛;
履约验收:应覆盖所有技术及商务要求,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公示结果。
五、风险控制:双重审查,全程留痕
审查分类:分为一般性审查(流程合规)和重点审查(四类必须项目);
审查主体:由内部多部门组成,需求编制人员不得参与;
资料留存:需求调查、编制、审查等全过程资料应归档备查。
六、监督问责:违规将面临整改与移交
财政部门将开展监督检查,采购人应配合提供材料。
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约谈整改,严重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
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未开展需求调查或审查。
七、特殊情形与地方执行
涉密、紧急采购等按特殊规定执行,各省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总结
《办法》突出“源头规范、过程管控、责任到人”,旨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应尽快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温馨提示:具体操作请以《办法》原文及当地财政部门解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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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整理自《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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