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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厦门:对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免收或降低其投标保证金缴交金额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1 22:52:38     0
【征求意见】厦门:对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免收或降低其投标保证金缴交金额
各有关单位:
  我局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修改了《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附件),现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6年2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月23日 
 (联系人:王 工,联系方式:8122663,  邮箱:jsj_jzyc@xm.gov.cn )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文件精神,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加强信用联动,营造诚信环境,现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交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对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免收或降低其投标保证金缴交金额,具体见附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降低其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具体见附件。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合同中明确,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或者中标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情形的,应按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合同规定的全部金额缴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当被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企业不再享受保证金的优惠政策,并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水运、园林绿化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五、依法必须招标且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免予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6年   月   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本通知执行。本市之前的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保证金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信用优良企业投标及履约保证金调整比例一览表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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