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交易形式,兼具提升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正向价值与滋生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潜在风险。而公允的关联交易能有效解决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允的关联交易,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因其股权结构封闭、内部治理机制相对薄弱且缺乏公开市场监督,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则更为突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明确关联交易公允性审查需侧重实质公平,打破了“程序合规即交易合法”的固有认知。《公司法》在2023年修订后,通过第22条、第139条、第182条、第185条、第265条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作出了比较清晰的定义,特别《公司法》第182条对信息充分披露、交易程序内部审批,要求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合规具有刚性要求。但对于实质性审查的核心——“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即交易对价是否公允”的规定仍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一般需结合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尝试结合相关理论、各级法院的裁判实践以及实务经验,分析司法认定逻辑,并提炼相关要素,进行公司关联交易实质公平的审查分析。本文将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利益流向与分配性、交易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等维度,综合分析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的审查。
一、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认定标准:程序合法+实质公平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答记者问中,进一步释明:“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本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按照法院的观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判断标准需兼顾程序合法与实质公平,且实质公平具有终局性判断地位。
其次,《公司法》在2023年修订后,通过多个条款构建了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则体系。因信息披露本身并不能解决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问题,其作用主要是满足公司治理的信息公开性要求,便于在交易程序审批时非关联方了解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充分掌握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凭借商业经验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作出合理判断,并进行合规表决。所以信息披露明确纳入程序合法的范畴。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明确了程序合法不能作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事由,同时指出实质公平是判断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即使关联交易事前已经得到充分披露且程序正当,只要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即存在实质不公平,法院依然可能判定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再61号案,法院审查过程中,在查明构成关联交易,明显低于合理范围的历史出厂及交易后的出厂价格后,直接认定构成实质不公,而未考虑程序是否合规,并判令关联方赔偿损失。因而,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程序合法是基础,实质公平是核心”的认定标准已形成共识,但“对价公允”等实质要件的具体判断仍需细化标准。
二、实质公平审查的四大维度
(一)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市场基准与评估验证
交易对价是实质公平的核心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市场对比 + 独立评估”的双重验证标准:
1、市场价格参照:以同期同类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排除明显偏离合理区间的交易。例如,关联方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商品,或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公司采购,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或成本增加。
2、独立第三方评估: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缺乏公开市场价格时,需依赖独立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评估机构根据财产类型选择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方法,结合市场数据、折旧率、收益预期等参数进行价值测算。
(二)商业目的的合理性:经营需求与利益正当性
商业目的审查侧重判断交易是否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关联方单方获利:
1、经营必要性判断:交易应与公司整体经营战略、主营业务相符,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或实现长期发展规划。若交易仅为关联方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被认定为非公允。
2、排除不正当目的:交易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若交易存在转移优质资产、转嫁亏损、规避法定义务等情形,应否定其商业合理性。如关联方无实际用途的资产收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设置、通过无偿占用公司资金、低价受让核心资产等方式交易的,即便程序合规仍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三)利益流向与分配性:公平分享与损害排除
实质公平要求交易利益在公司、关联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核心是禁止利益单向流向关联方:
1、利益归属审查:交易利益应主要归属于公司,而非关联方不当获取。若交易使公司资产、利润或商业机会流向关联方,而公司未获得相应补偿或对价,可能构成非公允。如最高法(2021)民再 181 号案中判决明确,若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单向流出,由关联方获得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认定交易非公允,关联方所获利益应归公司所有;
2、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非上市公司因股权封闭,需重点审查中小股东是否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或其权益是否因交易受损。如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分红权无法实现,可能被认定交易非公允;
3、债权人利益考量: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关联交易存在转移公司资产或利润、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交易非公允;如通过关联转移财产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交易无效或撤销。
(四)交易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市场选择与成本优化
关联交易的核心价值是降低交易成本,若丧失该价值或存在更优替代方案,将被质疑非公允:
1、替代方案可行性:审查公司是否存在非关联交易渠道,关联交易是否为实现交易目的的最优选择。若存在独立第三方可提供同等条件的交易,而公司仍选择关联方且未说明合理理由,可能被质疑其必要性及非公允。例如,公司放弃与市场优质供应商合作,转而与关联方进行高价采购。
2、成本效益分析:关联交易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若交易成本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无合理商业解释,应认定缺乏必要性。如无正当理由支付高于市场标准的服务费、租金等;
3、交易是否具有特殊性:若交易基于关联方的特殊资源、技术或渠道,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则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即使存在特殊性,仍需确保交易对价合理、程序合规。
三、司法认定逻辑与实践建议

(一)司法审查的三重逻辑
1、实质优先于程序:程序合规仅为基础要件,即便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股东会决议等程序,若存在对价不公、目的不当等情形,仍可认定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2、综合判断原则:实质公平中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利益流向与分配性、交易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等维度需全面考量,不可单独以某一维度否定整体公平性。
3、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交易不公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害,关联方则需举证交易的公允性,独立评估报告、市场价格证据等可作为关键抗辩依据。
(二)公司合规实践建议
1、建立实质公平审查机制:非上市公司应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对价进行独立评估,留存市场价格对比依据;对无公开市场价格的交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明确评估方法与参数选取标准;
2、强化程序正义保障:严格履行《公司法》第 182 条规定的报告、决议程序,确保中小股东参与决策,避免控股股东单方主导交易;
3、留存商业目的证据:交易前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交易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及预期收益,交易后留存履行凭证,避免无正当理由的关联交易;
4、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禁止关联方无偿占用公司资源,避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资金拆借等交易。
四、结语
关联交易实质公平审查是平衡商业效率与利益保护的核心机制,2023 年《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但实质公平的判断仍需司法实践不断细化标准。通过对交易对价、商业目的、利益流向、交易必要性四大维度的综合审查,进而形成 “实质优先、程序充分、综合判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的认定逻辑。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唯有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将实质公平要求贯穿交易全流程,才能实现关联交易的正向价值,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
杜宇律师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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