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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离职高管索赔案例分析——针对20余名前高管诉讼的结果分析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30 10:19:42     0
上市公司离职高管索赔案例分析——针对20余名前高管诉讼的结果分析
昔日资本市场上的“机票代理第一股”腾邦国际,在其退市后并未沉寂,反而因实控人钟百胜发起的一系列针对20余名前高管的诉讼,再次成为焦点。
这场横跨数年的内部纠葛,涉及借款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多种案由,诉讼结果却有胜有负,如同一场复杂的法律拉锯战。剖析这些案件胜负的原因,是很好的普法案例。

一、 案件概览:实控人与高管团队的决裂

腾邦国际的衰落始于2018年的债务危机,最终于2022年退市。实控人钟百胜将败局归咎于昔日管理团队,自2021年起,其本人及控制的腾邦系企业陆续对前副董事长、董秘、副总裁等核心高管提起诉讼。

这些诉讼主要分为两类:

  1. 借款纠纷:钟百胜或腾邦集团作为原告,指控高管个人曾向公司或实控人借款而未归还。例如,起诉前副总经理贺浩然要求返还115万元,起诉前子公司总经理唐志远要求返还200万元。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指控高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损失。例如,腾邦控股(港股上市公司)起诉前执行董事孙翼飞等5人,指控其挪用500万元资金;腾邦旅游起诉前总经理史进,索赔2600万元。

这些案件的结果,呈现“有的赢有的输”的局面,清晰地展现了法律裁决并非基于单方指控,而是依赖于确凿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关系认定。

二、 胜负分析: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

(一)借款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借贷合意”与资金性质的认定

在借款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核心在于能否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审理的重点是: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否确为借款。

  • 原告败诉的原因:证据不足,资金性质被认定为其他用途

    在钟百胜起诉唐志远的200万元借款案中,原告败诉的根源在于无法证明“借贷合意”。钟百胜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唐志远方提供了强有力的反证——当年公司年会的网页和照片证据,显示该笔款项是钟百胜亲自颁发给唐志远的“奖金二百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款项属于奖金性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样,在起诉贺浩然的115万元案件中,贺浩然方出示了钟百胜签字的《反担保书》,主张该款项是担保协议项下的履约赔款而非借款,一审法院因此判决腾邦集团败诉。

    小结: 在这些败诉案件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取胜。当被告能够提供合理解释(如奖金、赔款等)并有相应证据支持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回原告方。若原告无法推翻被告的证据,败诉即成定局。

(二)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核心在于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的证明

相比借款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更为复杂,原告的举证责任也更为沉重。原告需要证明:高管实施了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原告面临的主要挑战:举证艰难

    以报道中提及的融易行小贷公司资金流向问题为例,钟百胜指控高管掏空上市公司,但若要追究具体高管的赔偿责任,需要确凿证据证明:

    1. 决策违规:是哪位高管做出了向优越正公司、利益通公司等关联方发放贷款的决定?

    2. 违反信义义务:该决策是否明显违反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例如,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或明知对方无偿还能力仍违规放贷?

    3. 个人责任:即使公司行为违规,如何证明这是高管的个人责任而非公司集体决策或实控人授意?

      这些获得贷款的关联公司最终均“简易注销”,而腾邦国际的公告也曾披露实控人占用资金的情况。这些事实似乎指向了资金可能被关联方侵占。然而,将公司的损失与具体高管的个人行为直接挂钩,是此类诉讼最大的难点。如果高管的行为是在当时公司授权或行业惯例范围内进行,或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原告就很难胜诉。

结论

腾邦国际实控人诉高管一案出现的不同结果,清晰地表明法律战场不相信单方面的指控,只认可证据和法律事实。借款案件的胜负取决于最基础的“借贷合意”证据,而损害公司利益案件则是对公司治理黑洞的深度探查,胜负取决于原告能否完成其艰巨的举证责任。

这些诉讼的拉锯也反映出腾邦系企业内部治理的混乱:从实控人可能存在的资金占用,到高管职责与股东利益的模糊地带。无论这些诉讼最终结果如何,它们都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关于风险控制、公司治理与法律边界的深刻案例。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其警示意义远超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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