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内地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增加,香港因制度与成熟的市场优势,成为常见的境外融资平台。实务中,跨境融资的关键风险不只于商业条款,在前端合规、结构设计及对合作机构的风险识别也相当重要。若未及早处理,轻则影响资金到位,重则导致资金无法进出境,甚至引发监管合规风险。
常见的跨境融资模式包括:由香港或其他境外主体向境外融资机构借款或融资取得资金,再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回流,用于支持境内业务经营;同时,通常由境内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股权质押、保证或其他形式的增信安排,以增强融资信用。
该等融资结构在监管层面涉及多项前置合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5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以及涉及境外发行证券情形下的中国内地证监会备案等外汇及资本项下监管要求。
“内保外贷”需注意的地方
所谓“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而债务人及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安排。境内担保人在签署内保外贷合同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担保人可能无法就担保履约项下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同时,担保人亦可能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而被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机构处以罚款。此外,相关违规情形亦可能触发境外融资方在贷款合同或其他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股权投资所涉的合规要点
如企业选择由香港公司或其他境外主体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内公司股权,以达到引资或结构调整目的,也需要满足相关合规要求。
若境外投资主体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为非中国籍/外籍人士,则该境外主体投资会被视作外商直接投资,一般而言,需要:
(1)于商务部进行信息报告;
(2)于工商局进行商业登记;
(3)注意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清单(涉及限制/禁止的行业类别)。
若境外投资主体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为中国籍或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则该境外主体会被视作返程投资,需要进行:
(1)若中国籍自然人进行境外投资,需要根据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2)若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境外设立附属公司,需要于发改委、商务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再通过该境外附属公司向中国大陆进行返程投资。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面对的后果可能包括资金无法合法出境,日后利润回流亦存在障碍,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在香港层面,交易对手方的融资机构是否必须持牌,主要取决于具体融资安排的性质以及相关主体是否以该等活动作为其惯常业务,并非所有放贷或投资行为均构成受规管活动。
一般而言,与持牌放债人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整体合规确定性及风险可控性通常较高。实务上及根据我们的经验,可重点关注以下两类牌照情况:
·放债人牌照:任何实体或个人如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原则上须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取得放债人牌照,并受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牌照法庭及警务处处长的监管;
·证监会受规管活动:如融资安排涉及证券、基金或结构性产品,应确认相关主体及其负责人是否持有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从事相关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资金托管的合法性
此外,若融资安排涉及资金托管于香港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名下,原则上并非违法或不可行,但须重点关注该等托管主体的违约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资金隔离安排。对于私人香港公司或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其内部管控、财务透明度及风险承受能力通常难以与银行或受监管金融机构相提并论,一旦出现挪用、冻结或清算等情形,资金安全及追索路径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内地企业的维权成本及难度都不小。
及早引入律师的实际意义
在交易初期即引入内地及香港律师,通常可在以下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
·对融资方或中介进行基础风险核查,降低对手方风险:协助企业了解借贷机构或中介的背景、是否具备相应牌照、过往操作模式以及资金与托管安排,及早识别潜在风险,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高风险融资决策。
·从一开始按“能落地、能走钱”的逻辑设计融资结构:在讨论融资方案及条款的同时,同步统筹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监管要求,提前判断是否涉及ODI备案、返程投资、内保外贷、外汇登记等关键合规环节,避免合同签署后才发现结构不可行,被迫补办手续甚至整体返工。
·提前识别监管雷区,避免资金在实操层面被卡:在交易前即评估融资安排在银行及外汇实务中的可执行性,明确资金进出境路径,降低因合规问题导致银行不放款、资金无法入境或还款出境受阻的风险,更避免在问题暴露时已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类融资服务费用。
对内地企业而言,赴港融资并非单一法律文件或融资条款的问题,而是一项涵盖结构设计、监管合规、资金路径及交易对手风险的系统性工程。越早在项目初期引入熟悉跨境及香港实务的法律顾问,越有助于在结构层面提前排雷,确保融资安排在法律与监管层面真正可落地、可执行、可收款、可还款,从而避免在交易后期因合规瑕疵或资金受阻而承担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交易成本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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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明律师是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湾区律师),同时担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兼任讲师。郭律师专长于为公司和商业交易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就港股上市、上市前投融资、并购交易,公司合规等提供建议,亦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规划及境外信托等相关建议。目前为多家公司(包括港股主板上市公司及初创企业)提供常法咨询服务。
郭律师主理的并购项目曾入选权威机构《商法》及IFLR的年度并购交易名单;他个人入选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商法》The A-List法律精英2025-26:律师新星榜单候选人;凭借其在专业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及对社会服务的投入,郭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支持的活动上,获颁首届「香港岛十大杰出青年」奖项。
郭律师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澳洲会计师公会(ACPA)附属会员资格、并持有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郭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及学生事务,现任香港东区青年会副会长、香港学生总会理事及法律顾问,香港菁英会会员及其专业服务研究会内阁秘书、并担任香港科技大学创业中心导师及蓝海湾孵化港CXO计划成员。


$$郭家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