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关于加大《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宣传力度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9 22:23:49     0
关于加大《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宣传力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等部门共同起草的《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6月印发实施,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贷款周转金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向企业进行宣传,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加快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及时发挥政策效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增长。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实施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工信联发〔2023〕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等部 门共同起草的《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企业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

2023年6月2日

(市工信局联系人:于希森, 电话:86772859,
   市财政局联系人:耿洪涛,电话:84853196,
   市金融局联系人:张伟然,电话:84664540)

附件

哈尔滨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贷款周转金政策机制作用,帮助我市中 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 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是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  财政通过省级国库借款形式拨付至哈尔滨市的扶持性资金,由哈尔滨市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周转金运营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在保证周转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周转效率。配合省工信厅做好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拨付和保障工作,按有关规 定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配合市工信局定期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市金融局负责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

第七条 省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周转金政策、参与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帮助有合理续贷需求的存量贷款客户利用周转金“过桥”周转,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第八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是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与决算;在合作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  审验;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银行  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接受省、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  导,定期向省、市有关部门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贷款  周转金相关政策到期后,按照有关要求归还周转金本金,周转金本金滋生的利息按照有关要求上缴财政。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 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 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负责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提供申请企业征信报告。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 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

(二)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45 天;同一 企业每年使用贷款周转金不超过 6 次;原则上企业申请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周转金业务手续费率不高于日 0.03%,鼓励各周 转金运营机构进一步降低费率,少收或免收手续费,除手续费外, 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企业使用贷款周转金过程中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应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收取要求,不得按照 周转金业务手续费率标准收取融资担保费。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 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 0.1% 加收违约金。周转金运营机构可提前预收 10 日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手续费,待贷款周转金使用结束后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贷款周转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一周前, 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提交周转金 “过桥”周转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近期财务报表,并填报《企业周转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复印件;

(三)企业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

(四)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

(五)企业能够落实合作银行贷款审批书中放款前提条件的承诺函;

(六)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营机构可采取免抵 押信用反担保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由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周 转金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与借款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借款企业 与合作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周转金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质押 合同,以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奖补机制

第十六条 利息收入。周转金本金滋生的利息收入采取 “ 收支两条线”方式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手续费分配。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将收取企业手续 费归集,其中,收取手续费总额的 60%作为周转金运营机构收益,40%的部分用于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违约金分配。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周转金产生的违约金全额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在报请省工 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用于周转金业务风险代偿,不足部分由市 财政承担。周转金运营机构代偿追偿所得优先用于返还市财政承 担的代偿部分,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 追回的周转金代偿款,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 市财政局同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周转金运营机构所担保的周转金 贷款发放当日即时收贷;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负责配 合周转金运营机构监管续贷资金归还周转金运营机构所担保的周转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周转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机制,将收取企业手续费总额的 40%及借款企业因未按期偿还周转金产生的违约金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周 转金运营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在代偿后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在各合作银行建立单一周转金账户,并实行单账、单独报表体现。

第二十四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周转金业务 合作协议或合同中应予明确约定,周转金运营机构仅对周转金贷 款本金予以担保,不承担所担保的周转金贷款利息和罚息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单独制定并严格执行贷款周 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周转金安全回收。周转 金贷款累计代偿金额达到风险准备金余额的 2 倍时,周转金运营 机构应当立即暂停周转金贷款业务,并报请市工信局,由市工信 局协调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风险化解措施,待风险化解后再继续开展周转金贷款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 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后,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取消今后申请市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未严格履行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或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给周转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周转金运营机构可以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应当加强对贷 款周转金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按月将贷款周转金业务开 展情况、风险评估情况、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省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省相关政策期满后停止。

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99年,政府性担保机构,隶属于市财政局,2021年9月由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转制而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首批试点之一,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首批试点之一,合作银行18家。
20余年来,企信担保集团积极构建了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担保服务平台,累计为2万余户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1800余亿元。重点支持了特色型、支柱型、龙头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加速了经济资源向优势中小微企业、重点领域、主导产业集中,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了地方经济发展活力。
面向未来,集团将加快金融创新,践行普惠金融,当好企业信用“放大器”、金融信贷“减压器”、经济发展“助推器”,为我市全面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
电话:0451-84630777
网址:hrbqxdbjt.com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