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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遇“数字游戏”?保理预扣费用的坑,法律早已划清红线!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9 20:21:47     0
企业融资遇“数字游戏”?保理预扣费用的坑,法律早已划清红线!

在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下,保理融资因灵活便捷成为热门选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快速回笼资金,本是双赢的金融合作。但实务中,部分保理商暗藏“猫腻”:融资款刚到账就扣除高额利息、手续费,看似约定的融资本金,企业实际到手金额大幅缩水。

当企业无力偿还时,保理商却按原约定本金主张利息,这究竟是行业惯例还是违规操作?2025年多起典型判例给出明确答案:保理融资中的“砍头息”“无依据预扣费用”不受法律保护!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纠纷案例,拆解保理合同纠纷的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帮企业避开融资陷阱,守住资金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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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 保理融资协议签订:约定本金490万,预扣费用暗藏条款

  2023年,某建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应收账款回笼缓慢,急需资金支付供应商货款,与天津某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其对某工程公司的56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490万元保理融资款;同时约定,保理公司有权在发放融资款时,预先扣除12万元保理利息及6.8万元手续费,实际放款金额为融资款扣除上述费用后的余额。贸易公司急于拿到资金,未对预扣条款提出异议,匆匆签署合同。

2. 款项发放与逾期:实际到账471.2万,还款时被追490万本金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按约定扣除18.8万元费用,向贸易公司实际转账471.2万元。然而,因下游工程公司拖欠货款,贸易公司未能在保理融资到期日(2024年3月)足额偿还本息。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49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融资发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3. 争议焦点:预扣的18.8万元能否计入本金?保理公司主张的本金基数是否合法?

  庭审中,贸易公司辩称:实际仅收到471.2万元融资款,保理公司预先扣除利息和手续费的行为属于“砍头息”,不应计入本金,应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本息;而保理公司则主张,预扣利息和手续费是保理行业通行做法,合同已有明确约定,贸易公司签署合同即表示认可,应按490万元本金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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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预先扣除利息:属于“砍头息”,依法不得计入本金;根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核心原则,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无依据手续费预扣:未举证收费合理性,应从本金中扣除;保理公司主张的6.8万元手续费,虽在合同中提及,但未明确说明收费依据、计算标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为贸易公司提供相应的额外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

3. 有追索权保理的实质:不改变“实际借款数额”的认定规则

  保理公司提出“有追索权保理属于以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应按约定本金主张权利”的抗辩,但法院明确:即便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具有担保属性,其核心仍包含资金融通的借款关系,《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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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某建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某保理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471.2万元;

2. 利息以471.2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合法利率(不超过LPR的4倍)自2023年融资发放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驳回原告保理公司要求按49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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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注:保理商需如实告知预扣费用依据,否则违反诚信原则)

•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注: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预扣费用不得影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六十六条: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优先受偿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明确保理业务的担保属性,但不排除借款合同规则的适用)

3. 保理业务相关监管规定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虚假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 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保理公司应在业务合同中明确披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不得收取无实际服务内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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