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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案例——中富通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9 13:30:27     0
上市公司监管案例——中富通
近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被警示的主要内容为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
根据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具体数据情况如下: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融洁、朱小梅、林琛:

经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富通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与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陈融洁、总经理朱小梅、财务总监林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批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与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富通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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