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
调整事项 | 不构成重大调整 |
减少交易对象 (增加交易对象直接构成重大调整)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构成重大调整: (1)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 (2)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下述交易标的变更规定不构成重大调整。 |
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构成重大调整: (1)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 (2)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 |
增加或减少交易标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构成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任一个指标超过20%的,构成重大调整)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
调整募集配套资金 | (1)调减或取消配套资金不构成重大调整; (2)新增或调增配套资金直接构成重大调整。 |
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审议程序
1.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所审核或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条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即:股东会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3.交易所审核或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时已具体授权董事会可以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除外。
三、补充评估结果是否影响交易作价
现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未明确补充资产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时是否必须调整交易定价,只是规定了交易作价的变化达到何种幅度会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以及后续应该履行的程序。因此,我们理解,评估值是交易作价的基础或者依据之一,交易作价及其调整更多是由双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协商确定。
(一)补充评估结果高于原有作价/评估结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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