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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的玩法变天了,上纬新材/锋龙股份都涉及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5 07:10:50     0
收购上市公司的玩法变天了,上纬新材/锋龙股份都涉及
近期市场上热门的两桩机器人公司收购案,上纬新材和锋龙股份,采用了近乎相同的收购方式:
协议转让29.99%股权+部分要约收购股权+原实控人放弃表决权。
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一般采取“协议转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完成。
这种收购方式转变的背后,不仅反映着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也是收购方背景的不同导致的。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规定,一次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不能超过30%,超过部分必须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完成。
这是最新收购方案,分为协议转让29.99%股权+部分要约收购,分为两步走的最根本原因。
29.99%的股权,在法规允许的30%之内,一方面完全符合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在法规限度之内的最高比例。
该部分股权通过协议转让的非公开方式取得,可达到进度可控,速度很快,同时信息保密的原则。
但是取得29.99%的股权之后,还存在问题:
在原实控人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收购方即便手持29.99%的股权,也不一定能控制上市公司。
比如上纬新材的原股东控股比例在80%左右,出让股份后,剩余股权仍在50%左右,高于智元系29%的持股比例。
锋龙股份原股东持有52%的股权,转让后剩余股权为22%,虽低于优必选的29%,但差别并不是很大。
在此种情况下,部分要约收购和放弃表决权就该上场了。
协议转让完成后,新股东取得29%的股权,拟进一步增持,只能要约收购。
但是随着收购消息的释放,上市公司的股价蹭蹭往上涨,收购成本会大幅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按收购前价格,原股东向收购方预受股权,满足收购要约的绝大部分股权需求。
上纬新材中,要约收购的比例为37%,原股东解决33.63%;锋龙股份中,要约收购13.02%,原股东解决13.01%。
预受要约同步,原股东要彻底放弃这些股票的表决权,确保收购方的最终控制权。
其实,从本质上看,协议转让和要约收购整体上就是一次大交易,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拆分为两个小步骤实施而已。
至于之前的表决权委托为什么不用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的风向变了,正在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原则禁止表决权委托。
上纬新材和锋龙股份收购案例中,还可以看到,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变天了,不再是之前的企业集团、国资平台或投机玩家,而是新兴的高科技创业者。
这些创业者们在研发迭代机器人的同时,已经等不及桃子成熟,便希望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提前把未来的桃子卖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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