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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融资的法律风险识别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2 20:43:04     1
公司间融资的法律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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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融资的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路径构建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公司间融资已成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维系产业链运转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各类创新融资模式层出不穷的同时,也衍生出合同效力存疑、担保机制落空、条款执行受阻等多维法律风险。如何识别并规避这些风险,引导公司间融资从 “野蛮生长” 走向 “规范透明”,成为企业经营与合规管理的核心议题。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深入剖析公司间融资的风险根源,并构建系统性的合规路径,为企业提供实操性的风险防控方案。

一、公司间融资的现实价值与风险底色

公司间融资本质上是商事主体基于真实交易需求或产业链协作而产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而言,它能快速补充流动性,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中断;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而言,它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对于产业链整体而言,它能强化上下游企业的协作黏性,提升产业集群的稳定性。

然而,这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潜藏着复杂的风险。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有着严格限制,未经许可的常态化放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另一方面,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导致合同无效、资金损失等严重后果。

二、公司间融资的核心法律风险解析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条,公司间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维度:

(一)利率红线:融资收益的法律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划定了利率保护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这一规定直接确立了公司间融资的利率红线。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追求高收益,往往会通过约定高额利息、融资服务费、咨询费等方式突破法定利率上限。但根据法律规定,超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 的利息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债务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还可主张冲抵本金。更值得警惕的是,若企业将各类费用与利息捆绑,且无真实服务作为支撑,此类 “名费实息” 的操作仍会被法院认定为变相突破利率红线,最终导致相关约定无效。

(二)身份限制:“职业放贷人” 的合规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若出借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金融信贷,但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以此作为主要利润来源,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职业放贷人”。一旦被认定,不仅相关借贷合同会被判定无效,出借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将直接导致出借方的资金收益落空,甚至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合同效力:多重无效情形的潜在威胁

除 “职业放贷”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还列举了多种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若出借方的资金来源于套取的银行贷款,此类转贷行为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2. 以非法集资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后转贷的,合同同样无效。

  3.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若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合同无效。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约定的融资目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这些无效情形的存在,使得公司间融资合同面临着从成立之初就缺乏法律保障的风险,一旦触发,融资双方的权益都将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公司间融资的合规路径构建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需从融资主体、合同设计、流程管控等多维度构建合规体系,具体策略如下:

(一)严守融资主体的合规边界

风险类型合规策略

避免 “职业放贷人” 认定

1. 明确融资目的:仅为解决特定合作方或关联方的临时资金需求,不将融资作为常态化营利业务;2. 限定融资对象:仅向有真实业务往来、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方或关联企业提供资金,避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出借;3. 控制融资频率: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融资事由、对象、频率进行记录,确保每笔融资都有合理商业背景。

防范资金来源违规

1. 严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确保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合规的自筹资金;2. 避免以非法集资、向职工集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后转贷,保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二)优化融资合同的条款设计

  1. 利率与费用合规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不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若约定融资服务费、咨询费等综合费用,需确保其与利息之和未突破法定上限,且有真实的服务内容作为支撑,留存服务协议、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2. 明确合同目的与用途:在合同中清晰约定融资目的为正常经营周转、产业链协作等合法用途,并要求借款人承诺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此降低合同无效的风险。

  3. 完善担保与违约条款:为保障债权实现,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担保,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并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及实现方式;同时,细化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情形、责任承担方式及争议解决路径,增强合同的可执行性。

(三)强化全流程的合规管控

  1.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出借方应建立融资业务的内部审查流程,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真实性、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融资行为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2. 留存完整交易证据:妥善保管融资合同、资金转账凭证、服务交付记录、沟通函件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动态监控风险变化:密切关注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调整融资策略;定期对存量融资业务进行风险排查,若发现潜在风险,及时与对方协商调整合同条款或采取补救措施。

结语

公司间融资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企业的自律。在当前强监管的金融环境下,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公司间融资的法律风险,以现行法律法规为遵循,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唯有通过严守主体边界、优化合同设计、强化流程管控等方式,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让公司间融资真正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产业协同发展的良性工具。

END
董瓛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董瓛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理论扎实、作风务实、服务周到,代理诉讼超千件,兼具丰富诉讼经验与风控意识 —— 能将诉讼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反哺顾问单位,助力健全风控、完善合规。

为客户构建 “诉讼 + 风控” 融合服务模式,在公司投并购领域,可凭借争端解决与并购经验,帮助客户识别交易风险、设计交易结构,以低法律成本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注重法律与商业实践结合,能预见风险并提供实用方案,提升业务效率与风控能力。

始终秉持 “客户至上、精益求精” 理念,董瓛律师以敬业负责的态度,成为客户信赖的法律伙伴。

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2025华南&华中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

荣获 2025 年 GRCD 评选的争议解决领域 “Top 20 Lawyers”

荣登 “ALB Litigators of Asia 2025 - China(2025 ALB 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 - 中国市场)” 

律新社 2025 年度企业商事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

持有 AMAC 基金从业资格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曾担任广东省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

专注: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股东权利保护、企业系统性风控合规等。

执业证号:14403200910817251

联系电话:158155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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