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金湘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弃守政治责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应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无偿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保姆式”服务;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安排亲属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金湘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我们关注到,在近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与在股票市场合法合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理财行为不同,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进而为企业和本人谋取利益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出了处分规定。
我们关注到,2023年5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的文章,其中提到:当官发财两条道,脚踩两船迟早翻。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条铁规矩、硬杠杠,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在心、时刻不忘,严以律己、恪守底线,搞清楚、弄明白“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的朴素道理。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亦官亦商”,安排亲友充当“台前木偶”,直接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隐身操控的“影子公司”提供帮助;有的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后获得巨额利益;还有的搞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在岗办事、转岗兑现,在位用权、离职回报,基于在职时履职事由,以“安家费”等名义收受财物……这些所谓的运“酬”帷幄,另辟“薪”径,当“两栖干部”的问题,是事关党风政风社风民风的大问题,必须综合施治、标本兼治,下大气力整治。
我们注意到,2024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原总经理顾建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一文中提到,顾建纲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公器私用、主动寻租,以金融投资为名,大肆收钱敛财。
值得关注的是,我们检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现,这是中纪委首次在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中提到“以金融投资为名,大肆收钱敛财”。
此前,曾有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提到过“‘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2023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一文中提到,范一飞毫无纪法底线,胆大妄为,“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3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中信建投证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格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一文中提到,李格平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这也是中纪委首次在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中提到“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2023年10月26日,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主办的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fzpress)发表了题为《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文章,其中提出:“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理由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成设立方式主要有合伙制、公司制等,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资产。投资者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成为该基金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也往往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另外,实践中也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知悉本地区、本系统非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上市前景等重要消息后,通过参与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投资协议中特别选定该公司为目标公司,从而间接拥有该公司股份,在该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后获得巨额利益;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个人间接持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上市融资提供帮助;甚至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成为不法分子向党员领导干部隐蔽输送利益的渠道。
综上,我们认为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经商办企业的性质,且相关的投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该类基金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易产生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腐败问题,应严格把握,严肃处理。对已经查实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按违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
另: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员领导干部”界定如下: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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