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路径
在现代企业融资实践中,对赌协议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既能为企业注入发展资金,也暗藏着影响公司稳定运营的法律风险。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对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愈发频繁,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核心关切。本文将围绕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结合《公司法》相关条款,提出针对性的防范策略,助力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行稳致远。

一、对赌协议的价值与风险并存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融资双方为平衡信息不对称、绑定利益诉求而设计的特殊条款。协议通常约定,若目标公司未来未达成业绩、上市等约定目标,融资方需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或转让股权,以此调整初始投资估值。
从积极层面看,对赌协议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其一,它能帮助企业快速获取发展资金,缓解现金流压力,为技术研发、市场拓展提供资本支持;其二,通过绑定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对赌协议可激励公司管理层提升经营效率,推动业绩增长;其三,对赌条款中关于业绩目标的约定,也能为投资方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增强投资信心。
然而,对赌协议的潜在风险同样不容忽视。业绩目标的压力可能迫使企业陷入短期逐利的误区,为追求短期财务指标而忽视长期战略布局,如削减研发投入、压缩员工培训成本等,最终损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关键的是,一旦业绩未达标,融资方需承担的补偿义务可能直接加重公司财务负担,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股权稀释、控制权旁落,威胁公司的独立经营地位。
二、对赌协议的核心法律风险解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维度:
(一)公司作为对赌主体的合规性风险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身股份采取严格限制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在对赌协议中,若约定由目标公司直接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将面临合规性挑战。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而对赌触发的回购通常不在此列;另一方面,即便公司试图通过 “减少注册资本” 的方式实现回购,也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若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不仅回购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行政处罚。
(二)对赌履行中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在对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多重现实风险:
业绩补偿压力:若公司未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需向投资方支付现金或股权补偿。现金补偿会直接消耗公司现金流,影响日常运营资金周转;股权补偿则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动,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
控制权旁落风险:部分对赌协议约定,若业绩持续不达标,投资方有权获得公司董事会席位或重大事项决策权,这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决策受投资方过度干预,原有股东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财务与经营决策扭曲:为满足对赌业绩目标,公司可能采取激进的财务手段,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费用确认等,甚至偏离原本的经营战略,盲目扩张或压缩必要支出,损害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对赌协议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对赌协议时,需从协议设计、程序合规、风险预案等多维度构建防范体系,具体如下:
(一)优化对赌主体与义务设计
为规避公司直接回购股权的合规风险,建议在对赌协议中优先约定由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人。若投资方坚持要求公司参与,可采用 “股东回购 + 公司担保” 的模式,即由股东承担主要回购义务,公司仅为股东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并严格履行担保决议程序 ——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二)科学设定对赌条款
| 条款类型 | 具体策略 |
|---|---|
业绩目标设定 |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历史业绩及实际经营能力,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避免过高承诺。可设置分阶段目标,降低一次性达标压力。 |
补偿方式选择 | 优先选择股权补偿而非现金补偿,减少对公司现金流的冲击;同时明确补偿上限,避免无限度的责任承担。 |
经营干预限制 | 细化协议条款,明确投资方的权利边界,限制其对日常经营决策的干预,保留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决策权。例如,约定投资方仅有权对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处置)行使表决权。 |
(三)强化合规与风险预案管理
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若涉及公司回购股权或提供担保,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等法定程序,确保行为合法有效。
做好资金规划:提前预留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的补偿支付需求;优化现金流管理,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应收账款保理等方式增强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跟踪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若发现业绩偏离预期,及时与投资方沟通协商,调整对赌条款或寻求补充协议,避免风险累积。
结语
对赌协议是一把 “双刃剑”,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科学的设计与严谨的风险防控。在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遵循,通过优化协议结构、细化条款设计、强化合规管理等方式,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在借助对赌协议获取资本的同时,守住公司经营的底线,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在资本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并非一劳永逸。企业需持续关注法律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动态调整策略,让对赌协议真正成为助力企业成长的 “助推器”,而非引发危机的 “导火索”。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董瓛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理论扎实、作风务实、服务周到,代理诉讼超千件,兼具丰富诉讼经验与风控意识 —— 能将诉讼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反哺顾问单位,助力健全风控、完善合规。
为客户构建 “诉讼 + 风控” 融合服务模式,在公司投并购领域,可凭借争端解决与并购经验,帮助客户识别交易风险、设计交易结构,以低法律成本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注重法律与商业实践结合,能预见风险并提供实用方案,提升业务效率与风控能力。
始终秉持 “客户至上、精益求精” 理念,董瓛律师以敬业负责的态度,成为客户信赖的法律伙伴。
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2025华南&华中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
荣获 2025 年 GRCD 评选的争议解决领域 “Top 20 Lawyers”
荣登 “ALB Litigators of Asia 2025 - China(2025 ALB 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 - 中国市场)”
律新社 2025 年度企业商事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
持有 AMAC 基金从业资格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曾担任广东省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
专注: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股东权利保护、企业系统性风控合规等。
执业证号:14403200910817251
联系电话:1581553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