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引导基金是政府参与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之一。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亦是政府目前的首要目标之一。基金与科技,更是前些年各地各级政府积极探索的领域。胖兔律师本期浅析,最近部分地区尝试的“先投后股”模式,政府、基金与科技,如何有效融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第一,什么是“先投后股”
“先投后股”是指政府或投资机构先以科研项目经费等形式向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完成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待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或投资机构再按约定条件将前期投入转换为企业股权。
第二,政策指引
2022年1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件中提到:“第十三章 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 第一节 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制度改革,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形成市场化赋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推动以“先投后股”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快速走向生产线”。
2022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中提到:“四、保障措施 (四)加强专项扶持发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临港、张江等专项资金作用,综合利用投资补助、贴息等支持手段,研究实施“数字经济新赛道培育工程”,支持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原有专项资金支持模式,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引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
第三,运行模式
2022年8月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宝山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方案》。该文件对于“先投后股”模式的探索与实施起到了里程碑式的意义。不仅仅对“先投后股”进行了定义,并对具体实施进行了规范。
该文件提到:“先投后股”是指针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投”入目标企业一定财政扶持资金,在目标企业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所投入的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相应“股”权,伴随企业成长一段时间再执行股权退出的支持模式。
由此可见,“先投后股”模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投”、“转”、“退”。虽然简简单单的三个阶段三个字,但一旦落实到实践,每个阶段都面临多个问题。
“投”的阶段,投资什么样的企业?《“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支持类型:“聚焦我区(宝山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实验室技术熟化度不够高,暂无社会资本参与,但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突破技术攻关的重点难点,并对其实现产业化有积极预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此分析可见,目标企业处于较早期,虽处于实验室实验技术不成熟、成果不明显阶段,但技术水平超前,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产业化。在类型要求外,且明确了“暂无社会资本参与”,胖兔律师认为,明确要求此点的意义在于,政府支持企业成长的意义在于“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已经得到社会资本关注并参与的企业,得到了市场认可,并有了抵抗风险和持续经营的能力,政府理应从帮扶的角色转变为引导的角色。
同时,文件对企业注册地进行了规范要求:“试点范围:与宝山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各大学科技园内项目、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合作项目,项目主体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宝山区,非企业主体的项目需注册为企业”。
“投”给谁明确了,“投”多少合适呢?《“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原创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可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扶持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目标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扶持资金的30%”。由此可推断两点:第一、资金扶持额度,不超一千万元,特别可提高的两千万元限额;第二、企业自身,同样要有投入。胖兔律师认为,此两点的要求,一是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在有限的资金池内,尽可能多的帮助有需求企业;二是避免企业“空手套白狼”、“消极怠工”等负面因素,自己的企业更应该有信心经营好,有未来,自己就更应该注资参与。
第二阶段“转”。政府投入资金,在企业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所投入的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相应“股”权。此时的“转”有什么触发机制?例如:成功获得市场化融资(获得外部风险机构投资);产品或服务实现规模化的生产与销售,达到了约定的营收指标(如:利润、营收等财务指标)。
满足了条件,是强制性转股,还是可选择性不转股?能不能此时就退?到第三阶段“退”的时候,触发机制又是什么?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资金的性质是什么,是补贴?还是投资款?胖兔律师将在下一期,继续与大家探讨!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 如情况复杂,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