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政府采购领域,“招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是触碰招投标“程序红线”的核心违规问题,更是滋生定向采购、利益输送的“关键病灶”。
招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本是通过“公开竞争+程序刚性”实现择优采购、守护财政资金安全。但确定中标人前的实质性谈判,本质上是绕开公开竞争机制,让招标沦为“锁定意向中标人”的工具,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与公信力。
2025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实施,进一步细化“实质性内容”界定标准、强化违法惩戒力度。今天,我们结合最新法规要求与审计实践,从6大维度系统梳理,为审计实务提供精准指引,也为政府采购从业者敲响合规警钟!
我国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质性谈判”实行“绝对禁止+边界清晰+责任严厉”的刚性监管,核心政策依据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形成完整监管闭环。
核心禁止要求(2025新规重点):
禁止时段法定化:确定中标人前(含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绝对禁止谈判,2025年新规特别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也纳入禁止时段。
实质性内容清单化:投标价格、技术/服务方案、质量标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均属于禁止谈判的核心条款。
例外情形严格限定:仅允许“非实质性澄清”(如解释模糊内容),且需通过电子化平台全程留痕、向所有投标人同步公示,严禁私下澄清。
违规责任刚性化:中标无效、罚款、信用惩戒、党纪政务处分全覆盖;情节严重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核心概念界定:简单说,只要满足“中标前沟通+涉及实质性条款+无合法澄清理由”,就是违法实质性谈判。2025年新规特别明确,“第三方转达谈判要求”“口头引导修改方案”等隐性行为,也纳入违规认定范围!
违法实质性谈判隐蔽性强,多以“定向修改方案”为典型表现,动机集中指向“锁定中标人”,危害贯穿程序、资金、质量全链条,审计需重点关注4大错弊类型:
(一)4类典型错弊(附审计案例缩影)
价格谈判型:开标后私下协商调价。某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本地供应商报价高于外地供应商,招标人私下要求本地供应商降价,供应商提交“自愿让利说明”后中标,审计通过通话记录、报价修改轨迹查实问题。
方案修改型:引导调整技术/服务方案。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采购,排名第三的供应商因“方案不符”被招标人私下告知修改方向(匹配未公开需求),修改后逆袭中标,审计通过方案与隐藏需求的匹配度锁定证据。
条件妥协型:私下承诺调整履约条款。某市政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2年,招标人与意向供应商私下约定延长至3年、提高付款比例,中标后合同直接体现该条款,审计通过比对招标文件与合同查实问题。
排挤竞争型:泄露信息打压对手。某教学设备采购,招标人将排名第一供应商的方案短板泄露给关联供应商,引导其针对性优化,同时打压原第一名,审计通过方案修改痕迹与信息传递记录查实问题。
(二)3大核心动机(利益输送是主因)
1. 利益输送:帮助关系供应商中标,事后收受回扣、现金等,形成“谈判-中标-分利”腐败链条;2. 定向采购:偏好本地企业、长期合作供应商,通过谈判实现“定制化中标”;3. 规避风险/弥补需求缺陷:因招标文件粗糙或担心供应商履约能力,私下谈判补充条件,忽视程序合规性。
(三)4重危害传导
程序公平失效→财政资金流失(此类项目后期变更金额平均占中标金额20%-30%)→采购质量难以保障(过度承诺导致履约纠纷)→滋生腐败破坏政府公信力,后果不堪设想!
审计实践中,此类问题的核查核心的是“锁定证据闭环”,以下3个典型案例,清晰呈现核查思路与处理结果:
案例一:价格谈判+后期让利(涉资860万元)核查关键点:报价修改轨迹与招标人登录时间重合、双方频繁通话、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负责人存在亲属关联。 处理结果:取消中标结果、追回800万元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撤职、供应商列入不良名单1年,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
案例二:方案修改+第三方转达(涉资520万元)核查关键点:供应商修改内容匹配招标人隐藏需求、通过技术咨询方转达修改要求、中标后存在利益输送资金流。 处理结果:取消中标结果、追回520万元财政资金、技术负责人开除、供应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
案例三:条件妥协+合同背离(涉资680万元)核查关键点: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质保期、付款比例)差异巨大、中标前存在私下约定记录。 处理结果:终止合同、追回多支付的102万元、项目负责人记大过、供应商列入不良名单2年。
针对此类问题“隐蔽性强、易与合法澄清混淆”的特点,审计需采用“程序轨迹追溯+内容差异比对+关联证据核查”三维穿透法,全链条核查构建证据闭环。
(一)先区分:合法澄清 vs 违法谈判(核心标准)
核查维度 | 合法澄清 | 违法谈判 |
|---|---|---|
沟通对象 | 所有投标人同步沟通 | 单个/部分投标人私下沟通 |
内容范围 | 仅澄清模糊内容,不改变实质性条款 | 修改价格、方案、质保等实质性条款 |
程序要求 | 书面形式、公开公示、全程留痕 | 私下沟通、内容不公开、无正式存档 |
沟通方式 | 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沟通 | 私下会面、微信/电话等私密沟通,或第三方转达 |
(二)全流程核查:3个关键阶段+证据要点
招标准备阶段:查招标文件需求是否明确、澄清程序是否合规,重点关注“需求模糊”“仅向部分投标人澄清”等线索。
开标评标阶段:对比投标文件修改前后差异、查关键人员通讯记录(通话/微信/邮件)、核实评标报告异常(排名突升、评分标准临时调整)情况。
中标履约阶段:比对投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差异、核查履约变更签证是否与私下承诺相关,锁定事前谈判证据。
(三)深层核查:关联关系+资金流向
通过企业信用平台核查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股权、亲属、合作历史等);追溯中标供应商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如支付大额咨询费、向个人账户转款),印证利益输送与谈判行为。
结合2025年修订法规,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精准适用条款,确保追责问责刚性有力:
招标人(采购人):警告、罚款(中标金额5‰-10‰)、中标无效、追回财政资金,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采购代理机构:罚款(2万-10万)、列入不良名单(1-3年禁止代理业务),情节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协助违法谈判从重处罚。
中标供应商:罚款(中标金额5‰-10‰)、列入不良/失信名单(1-3年禁止参与采购)、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成员:警告、没收财物+罚款(3000元-5万元)、取消评标资格,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结合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从源头遏制违法实质性谈判,需构建“制度+技术+责任+意识”四位一体防控体系:
完善澄清程序标准化:澄清需面向所有投标人、书面公开留痕,内容仅限非实质性解释,发布前经法制部门审核。
强化招标需求与文件管理:推行需求第三方论证(大额/复杂项目),严禁设置模糊条款、定制化参数,定期抽查招标文件合规性。
构建全流程信息化监管: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沟通留痕、修改可溯、异常预警,评标过程全线上化、录音录像。
严肃追责+提升合规意识:建立违规谈判终身追责制,强化联合惩戒与典型案例警示,定期开展合规专题培训并纳入资格考核。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关乎财政资金安全,更关乎政府公信力。守住“禁止中标前实质性谈判”的程序红线,既要靠审计精准发力、严肃追责,更要靠全行业合规自律、制度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