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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两套规则?《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如何衔接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0 13:19:04     0
同一项目,两套规则?《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如何衔接

在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务中,诸多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存在一个普遍疑问,且该问题在多地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现象。具体而言,由政府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批局”)或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其核准表通常会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建安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予以明确核准。

有从业者提出:若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不足100万元,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是否就无需招标,或仅走简易采购程序即可?该观点存在错误,具体依据及执行要求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及界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明确如下: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并不等同于可以规避采购程序,仅意味着不适用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仍需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

二、山西省地方执行标准及要求

结合山西省相关规定,对非依法必招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程序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划分如下:

  1.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

  2. 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

  3. 省级、市级、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60万元。

据此,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即便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未达必须招标标准),但只要达到对应层级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就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非依法必招工程的采购方式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活动的通知》明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招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以及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非依法必招工程,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通过全省政府采购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三、结论

审批局或发改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不采用招标方式”,仅代表该项目(或标段)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活动,并非允许规避采购程序。只要项目属于财政投资的政府采购工程范畴,且对应服务或工程金额达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就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地方相关通知要求,依法选择合规采购方式,通过指定平台完成全流程采购,严禁以任何形式简化或规避法定采购程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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