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技术使用权出资专题情况介绍
在为IPO客户提供上市辅导、内控及财务规范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团队多次遇到涉及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合规问题,且本周再次遇到。因此,基于相关项目的实践经验,本文将此前在多家拟上市企业辅导过程中形成的分析结论并结合IPO案例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本专题内容,供有类似安排或规划的企业参考。
对于未来有上市计划、拟采用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式的企业而言,相关问题往往具有一定的历史复杂性和专业判断空间,若未提前识别和规范,可能在发行上市审核中被重点关注,甚至形成对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文希望通过对既有案例的整理,总结监管关注重点及可行的规范思路,协助企业提前做好合规安排,规避未来上市进程中不必要的风险与整改成本。
本专题分析主要基于已披露的7个IPO发行人案例,涵盖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等不同板块。文中对相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中涉及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内容进行摘录和归纳,重点提炼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及发行人的应对逻辑,力求从实务角度呈现相关问题的处理路径。
限于时间和篇幅,本文仅基于公开资料及实务经验进行整理,加上闲暇之余匆匆写,难免存在理解偏差或疏漏之处,亦欢迎业内同仁批评指正、交流探讨。
二、是否可以用“技术使用权”出资
投资人性质 | 是否可以用技术使用权出资 | 法律依据 | |
2019年及以前 | 2020年及以后 | ||
境内投资者 | 可以 | 具体可见本文“五、7.赛诺医疗(4)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回复原文论述 | |
外资投资者 | 不可以 | 可以 | 见“注1” |
注1:需要注意,如果是2019年及以前的境外投资人出资,则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已废止),技术使用权不作为境外投资人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之一。2020年1月1日之后则与境内投资人一致。具体法律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三、所选取案例及来源文件列示
序号 | 发行人全称 | 板块 | 行业 | 审核状态 | 来源文件 | 文件更新日期 |
1 | 孚能科技 | 科创板 | 锂离子电池制造 | 已上市 | 第一轮回复 | 2020/2/28 |
第二轮回复 | 2020/2/28 | |||||
第三轮回复 | 2020/2/28 | |||||
2 | 昊创瑞通 | 创业板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已上市 | 招股书 | 2025/3/20 |
3 | 金天钛业 | 科创板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已上市 | 第一轮回复 | 2022/4/4 |
4 | 科隆新能源 | 创业板 |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终止 | 第一轮回复 | 2022/4/1 |
5 | 芯源微 | 科创板 |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 已上市 | 第二轮回复 | 2019/9/27 |
6 | 金则利 | 北交所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终止 | 招股书 | 2024/1/2 |
法律意见书 | 2024/1/2 | |||||
7 | 赛诺医疗 | 科创板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已上市 | 第一轮回复 | 2019/9/3 |
四、技术使用权出资——IPO案例监管问询关注重点及出资瑕疵、风险处理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等要求的前提下,技术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该结论已在现行法律框架及部分A股IPO案例中得到实践验证,亦与第二部分关于技术使用权出资可行性的制度分析相一致。
但从IPO审核实践看,监管机构并未据此形成技术使用权出资**“当然合规”或“普遍适用”**的判断结论,而是坚持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出资时点适用的法律环境、技术权利属性、授权方式、评估作价及实际使用情况,对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进行个案审查。因此,技术使用权出资是否被监管接受,仍需在具体事实和规范整改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类推或机械复制既往案例。
结合本文选取的IPO案例的问询及回复情况,监管机构对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关注重点及发行人常见的应对路径,归纳如下。
(一)监管审核关注重点及发行人应对措施(凝练总结)
监管审核关注点凝练 | 发行人应对措施 |
1. 权属清晰性及转让权合规性• 出资人是否有权转让技术使用权(如被授权方再转让)• 专利所有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是否存在纠纷• 专利申请状态(申请中/临时申请/驳回失效)是否影响权属• 是否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合同、备案、交付) | 权属瑕疵应对措施:• 提供技术许可协议及分授权条款,证明出资人有权转让(如赛诺医疗)• 取得专利所有人确认函及未纠纷声明,说明已过诉讼时效(如金天钛业)• 提交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转让文件、《手续合同通知书》等证明权属变更(如孚能科技)• 对申请中专利,提供法律意见书证明可依法转让且已实际交付使用 |
2. 价值公允性及评估合理性• 追溯评估差异大(如孚能科技差异1.08亿元)的原因• 评估方法/原则差异是否导致价值高估• 申请中/临时申请专利的评估是否审慎• 已失效专利是否导致出资不实 | 价值验证应对措施:• 解释前后评估方法差异(收益法参数调整),说明追溯评估更谨慎(如孚能科技)• 聘请证券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追溯评估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无减值• 在评估中已考虑授权风险、收入提成率、折现率等风险因素• 股东根据追溯评估结果现金补足差额,夯实注册资本(如孚能科技、金则利) |
3. 出资程序合规性及法律适用• 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是否属于法定可出资财产(可估价、可转让)• 是否履行评估、验资、审议、交付等程序• 境外投资者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特殊合规性(2020年前) | 合规性论证应对措施:• 论证专利使用权满足"可估价、可转让"要件,列举司法判例及A股过会案例支持(如赛诺医疗)• 取得市监局、商务局等主管机关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如芯源微、孚能科技)• 对历史瑕疵,说明外资股东已转股且新股东现金支付对价补足出资(如芯源微)• 引用地方性规定(如中关村条例)说明政策鼓励性 |
4. 出资充实性及虚假出资风险• 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技术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是否构成出资不实• 专利失效后出资是否持续充实 | 充实性保障应对措施:• 提交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证明注册资本已缴足(如芯源微)• 说明技术已实际应用于主营业务或构成技术储备,产生经济效益(如赛诺医疗)• 对失效专利,各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出具评估报告证明无减值(如孚能科技)• 股东主动现金补足差额,出具承诺函对潜在损失兜底赔偿(如芯源微) |
5.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国有股东参与出资的价值差异是否造成国资流失• 追溯评估减值是否损害国有权益 | 国资保护应对措施:• 取得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国资委、经开区管委会等多级有权机关出具函件,明确确认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孚能科技) |
6. 出资瑕疵弥补措施有效性• 现金补足、减资、置换等方式是否彻底消除瑕疵• 弥补程序是否完整(评估、协议、审议、验资)• 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税务处理是否规范 | 瑕疵弥补应对措施:• 现金补足:股东直接支付现金补足出资差额,夯实历史出资。• 现金置换:以现金替代原无形资产出资。• 减资方式:通过法定减资程序消除权属不清晰瑕疵(如昊创瑞通)• 股权转让补足:外资股东转股,新股东支付对价给发行人实质补足(如芯源微)• 说明出资瑕疵弥补措施涉及的无形资产确认、摊销、减值、核销等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涉及现金补足、置换或核销的,披露对应的税务处理情况,确认已依法纳税、无潜在税务风险。 |
7. 与主营业务关联性• 技术使用权是否为生产所必需• 是否实际应用于核心技术或产品• 未应用的技术是否构成无效出资 | 关联性论证应对措施:• 通过表格逐项列示专利与主营产品、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及应用环节(如孚能科技)• 说明技术投入后为产品研发、生产奠定基础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如赛诺医疗)• 对未实际应用的技术,承认未产生贡献但不影响主营业务,且已现金补足(如金天钛业) |
8. 时效及持续有效性• 长期未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的原因(如临时申请)• 临时申请是否超期失效• 技术使用权剩余有效期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 时效性管理应对措施:• 说明临时申请系根据美国专利法采取的保护策略,根据研发进展动态调整(如孚能科技)• 提交临时专利重新申请文件,证明截至申报日均处于有效状态(如孚能科技)• 评估时已在收益期中考虑专利剩余保护期限,不存在出资时即过期情形 |
(二)合规判断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监管机构在相关IPO案例中对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认可,并非对出资瑕疵本身的认可,而是在相关瑕疵已被充分识别、规范整改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于不构成出资不实、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审慎判断。
因此,技术使用权出资是否具备可行性,应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在制度允许的边界内,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技术使用权出资瑕疵的IPO案例凝练:监管机构关注点及发行人回复
1-1. 孚能科技(第一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追溯评估差异10,840.17 万元,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追溯评估的价值确认依据是否谨慎,对IPO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2)专利及技术使用权出资价值差异较大,是否构成虚假出资,(3)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专利及技术使用权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核心技术的关系;(5)用于出资的专利申请失效是否导致出资不实;(6)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发生或存在潜在纠纷。(7)出资瑕疵的法律影响: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8)专利技术出资的具体时间,关注时间逻辑合理性。 | (1)关于出资与追溯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报表影响:主要由于评估方法和评估原则不同导致的, 2017 年中联评估对相关无形资产追溯评估从评估值的角度来看,更加谨慎,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追溯评估影响了报告期初的资产原值和报告期摊销金额。(2)关于虚假出资:出资时已履行必要审议、评估、交付及验资程序,孚能有限已收到 17,500 万元实缴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发行人拟进行融资并计划于国内上市。为夯实注册资本,发行人对前述美国孚能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追溯评估,美国孚能对历史追溯评估并补缴出资,是企业自主、自愿的经营行为,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有权机关出具函件说明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国企方)(4)关于专利及技术使用权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核心技术的关系通过表格列示相关专利及技术使用权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核心技术存在关系。(5)关于用于出资的专利申请失效是否导致出资不实评估时已经考虑该情况,且报告期各期末,均委托中联评估对出资的无形资产出具了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发行人持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6)关于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发生或存在潜在纠纷。一个专利申请失效,其他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均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7)关于出资瑕疵的法律影响: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中介机构走访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国企方出具文件,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8)专利技术出资的具体时间,关注时间逻辑合理性。列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同通知书》、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出具《转让文件的通知》关于相关专利技术的权利已经在具体日期变更为发行人。 |
1-2. 孚能科技(第二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专利出资两次评估差异交易是否构成虚假出资、国有资产流失,重新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2)用处于“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和“驳回失效”的专利来补足出资的合理性(3)对“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和“驳回失效”的专利评估的合理性,是否造成出资不实。(4)“临时申请状态”专利的法律含义、原因及合理性。(5)出资瑕疵不足程序是否已经取得有权机关确认,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1)专利出资两次评估差异交易是否构成虚假出资、国有资产流失,重新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①公司为引入投资者,同时筹备境内上市事宜,基于审慎核查的考虑,为了解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对专利出资的情况进行了追溯评估。根据追溯评估的结果,公司股东对差额予以补足。因此,公司为夯实注册资本采取重新评估专利出资的原因及背景具有合理性。②由于前后两次评估的具体评估方法及评估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导致评估的结果不同,因此,前后两次评估结果不同具有合理性。③美国孚能已经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验资,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相关无形资产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相应的价值,上述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④有权机关出具函件说明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国企方)(2)用处于“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和“驳回失效”的专利来补足出资的合理性①虽然序号 14 专利目前状态为“驳回失效”,但其在出资时的状态为“申请”,上述 30 项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在用于补出资时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以失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补出资的情况。②使用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补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③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 Volpe and Koenig, P.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情况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同通知书》、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出具《转让文件的通知》,以及相关专利的专利证书及通过专利局网站公开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美国孚能用于补出资的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已转让给发行人。综上所述,美国孚能用于补出资的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可以用于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④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虽未完成授权,但均实际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或构成公司的技术储备,对于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意义。(3)对“申请状态”“临时申请状态”和“驳回失效”的专利评估的合理性,是否造成出资不实。①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已经从收入提成率、折现率方面考虑了出资的技术组合可能存在部分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风险,专利评估具有合理性。②非货币出资已经评估,作价出资金额未高于评估值;已签署转让协议,完成评估、验证,完成变更转让手续,完成资产交付,已经获得失效专利技术的使用并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价值;发行人委托中联评估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出资的无形资产出具了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发行人持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综上所述,美国孚能以申请状态及临时申请状态的专利出资,以及专利出现被驳回失效的情形均不会导致出资不实。(4)“临时申请状态”专利的法律含义、原因及合理性。解释了美国临时专利的法律含义、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部分专利长期处于临时申请状态的原因是发行人基于临时申请的特点,根据美国专利法采取的一种专利申请及保护的申请策略。发行人根据技术积累程度、研究进展及生产经营需要等进行正式申请或继续选择申请新的临时申请,具有合理性。(5)出资瑕疵不足程序是否已经取得有权机关确认,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①关于发行人出资瑕疵并事后补足出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②关于出资瑕疵,发行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评估程序、签署补出资协议、内部审议程序、无形资产转移及现金支付程序、验资程序、取得了有权机关确认。关于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发行人取得了有权机关确认。 |
1-3. 孚能科技(第三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长期未提交相应的正式申请的原因(2)临时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3)评估标准是否合理、审慎,是否为评估行业通用标准 | (1)长期未提交相应的正式申请的原因发行人部分专利长期处于临时申请状态的原因是发行人基于临时申请的特点,根据美国专利法采取的一种专利申请及保护的申请策略。发行人根据技术积累程度、研究进展及生产经营需要等进行正式申请或继续选择申请新的临时申请。(2)临时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发行人已对各项临时专利进行重新申请,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临时专利均处于有效的临时申请状态。(3)评估标准是否合理、审慎,是否为评估行业通用标准主要结合中国评估协会指导教材和市场行业案例,来说明评估标准的制定合理、审慎,且符合评估行业通用标准。 |
2.昊创瑞通(招股书)
招股书问题摘要 | 招股书回复摘要 |
非专利技术的权属存在瑕疵:权属不清晰,存在职务发明的潜在风险 | 招股书原文关于出资瑕疵的应对:2016年6月,为避免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减资的方式解决出资瑕疵(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所以采用了减值的方式,但减资涉及的法律流程和时间需要完善) |
3.金天钛业(第一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技术使用权的权属存在瑕疵:出资人作为技术使用权的被授权人,无权转让技术使用权。(2)技术使用权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3)技术使用权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业务的关系。 | (1)承认200万的技术使用权存在出资瑕疵,出资人无权转让使用权,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通过现金方式补足对应的注册资本。(2)发行人与权利所有人未因此发生过诉讼纠纷,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该出资瑕疵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3)出资瑕疵的技术使用权未应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亦未产生任何贡献。 |
4.科隆新能源(第一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无形资产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2)无形资产权属是否清晰;(3)无形资产是否完成权属交付;(4)无形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 (1)技术使用权用于主营业务生产。(2)关于权属和是否违反当时出资相关法律:虽然出资人未与发行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也没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发行人已经对技术使用权投入使用,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用于投资项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复核报告作为佐证,技术使用权已经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3)关于无形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出资人未与发行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也没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虽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出资程序,但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
5.芯源微(第二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专利权出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2)出资瑕疵的弥补措施(3)出资瑕疵弥补涉及的纳税及会计处理及准确性。 | (1)专利权出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出资人之间签订《合资合同》、《合资公司章程》及《专利作价依据》,约定技术使用权出资作价事宜,沈阳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资报告》,华普天健出具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进行了验证,认为沈阳芯源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付到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对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确认沈阳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沈东华会师外字验(2003) 045 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基于上述,发行人前身芯源半导体的原股东韩国STL 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已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2)出资瑕疵的弥补措施①出资瑕疵: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符合当时相关法律韩国STL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系基于当时特定历史背景,该等出资方式虽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出资手续,但并不属于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之一,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②出资瑕疵的弥补措施外资股东姜谦将对应股权转让给科发实业,科发实业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全部支付给发行人。从实质上看,韩国 STL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法律瑕疵已被科发实业以货币形式予以弥补。 2006 年,科发实业直接向公司支付股权购买价款 1000 万元(按当时汇率计算相当于韩国 STL 原始出资额 120 万美元) ,已经足额弥补了出资瑕疵。③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专利出资事项及规范情况已取得主管机关的确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前,针对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的该等专利出资事项及规范情况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商务局提交了申请文件,并分别取得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商务局的确认。④全体股东对技术使用权出资事项予以确认,第一大股东承诺兜底出资瑕疵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出资瑕疵对公司日常运营、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报表没有产生实质影响,发行人全体股东对韩国STL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事项予以确认,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承诺对韩国 STL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事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发行人前身芯源半导体设立时外方股东韩国 STL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瑕疵已得到弥补。(3)公司出资时及出资瑕疵弥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情况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摊销、计提减值和核销的常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在第3 项会计处理中,有 7,541,944.91 元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于 2006 年当年纳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
6. 金则利 (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
2020年度,公司资本公积增加70.00万元,系:(1)2020年6月29日,钟长林为进一步夯实2000年30.0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向公司支付现金30.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020年6月30日,聂其美以现金置换其非专利技术出资,现金金额与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差额40.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鉴于相关股东已现金夯实/置换上述出资, 且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上述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7. 赛诺医疗(第一轮回复)
监管审核关注摘要 | 招股书或审核回复摘要 |
(1)关于专利使用权的权属清晰及是否有权转让;(2)专利使用权是否经过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公允;(3)专利使用权是否为生产所必需;(4)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1)关于专利使用权的权属清晰及是否有权转让赛诺控股与AlchiMedics签署的《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及许可协议》获授的技术授权,赛诺控股合计出资953 万欧元向 AlchiMedics 购买用于医用植入体的可生物降解药物释放层设计及生产技术、以及获得永久性的在中国地区使用相关专利的授权许可,赛诺控股有权将该等专利授权许可以分授权的形式授予其控股子公司使用。(2)专利使用权是否经过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出资时已经评估和验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存在差异,对赛诺有限占有、正常使用该等专利并获取收益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和障碍。因出资当时上述专利独占使用权系按照收益现值法评估,为确保上述评估结果不存在高估的情形,公司聘请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追溯评估,专利使用权出资作价经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确认不存在高估的情形,专利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公允合理。(3)专利使用权是否为生产所必需专利独占使用权投入公司使用后,该等技术主要用于载药支架生产过程中配置涂层溶液和涂层生产,为公司载药支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奠定技术基础。专利使用权出资符合赛诺有限当时的现实需要,该等技术为公司载药支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奠定技术基础且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4)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公司法、专利使用权的性质、鼓励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地方性规定、我国司法判例关于专利使用权或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获得审判机关确认的案例、国内A 股市场上包含专利使用权出资情形的过会上市案例,论述专利使用权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要求,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所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要件且不属于当时适用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列举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用于出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原文见本文“六”) |
六、技术使用权出资的IPO案例原文
由于公众号篇幅限制,无法摆放excel分析的表(含对应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文件超链接),如果对此感兴趣的,可以公众号留言。excel大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