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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那些事147|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关于处理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意见》上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7 01:16:32     0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那些事147|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关于处理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意见》上

  以下文来源于: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推进长期未结及疑难案件的清理,多次组织会员研讨,收集了一批履职中常见的共性难题。为凝聚行业智慧、助力会员高效稳妥履职,协会经分类研讨形成相关处理建议,供会员参考。

特别提示:本参考意见仅供会员办案参考,实际履职过程中处理相关事项仍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会员如发现本参考意见有不之处,请及时协会秘书处反馈

          目

第一部分破产财产接管与管理问题

第二部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问题

第三部分审计相关问题

第四部分债权申报与核查问题

第五部分财产分配相关问题

第六部分重整与和解相关问题

第七部分衍生诉讼相关问题

第八部分强制清算相关问题

第九部分涉及税务、工商登记等其他问题

     第一部分破产财产接管与管理问题

一、债务人拖延移交财产,以各种理由拒不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或因第三方原因(资产抵押、未缴纳租金)导致接管困难的解决方法?

参考意见:

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三十五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9部门完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时,管理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若因第三方原因占有账册资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账册持有人拒不配合接管,情节特别恶劣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同时,建议调查银行流水有无大额支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二、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对于异常交易的流水,在交易相对方(案外人)不配合的情形下,管理人可否申请调查令拓展调查范围至案外人流水?

参考意见:

有相关证据证明案外人账户存在用于收取破产企业款项、非法挪用破产企业资金、虚假申报等情形,确有必要查询相关资料时,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并持规定文件及人民法院调查令等向金融机构申请查询。管理人在申请中应充分说明调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需要向法院证明存在异常交易、调查对象与破产财产的关联性、管理人已尽力但无法自行获取等。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中法〔2021〕38号)第六条规定,管理人因履职需要确有必要查询相关资料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并持规定文件及人民法院调查令等向金融机构申请查询,金融机构应予以办理。

2.《温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完善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纪要》(温金融办〔2022〕60号)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去向,需查询相关人员或单位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情况时,可由具有律师身份的管理人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金融机构应协作查询资金往来等信息。

3.《北京市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第五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开户银行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向银行机构申请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及关联企业相关信息,还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破产企业证券相关信息。

4.《平顶山发改委平顶山中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实施方案(试行)2022)》第五条第2款规定与上述北京市规定类似。

外地实务参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在一宗破产清算案件中,支持管理人申请调查令查询案外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该案件中,出借人将借款交付至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收款账户,第三人不配合提供交付证据,债务人否认收到借款,而生效仲裁裁决已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管理人申请对第三人名下相关账户交易流水进行查询,破产受理法院应申请出具了调查令。

三、债务人名下保证金账户(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能否直接扣划?

参考意见:

1.保证金账户在同时具备转移占有(由债权人实际控制)和账户资金特定化两个条件下成立动产质押。保证金系特殊动产,将保证金作为质押财产交存于银行特定账户并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符合动产质押的构成要件。保证金认定为担保物权时,银行因享有担保物权而可以优先受偿,即银行可扣划保证金。以保证金形式设立的担保,如果具备金钱特定化与为债权人管理与控制的特征,则可视为完成质物的转移占有,具备金钱质押的生效要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质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对设定质押的金钱享有担保物权,可请求以该金钱主张优先受偿。

2.在保证金无法与债权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相区分,也未存入特定账户以形成具备特定用途资金的情况下,无对外公示效力,此时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时,银行不得自行扣划保证金,应由管理人扣划、接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中认为,银行债权人利用其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控制地位,扣划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清偿其债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参考依据和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第11批第54号指导案例(【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质权合同且已将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时,动产质押即已设立。

四、未实际接管到的车辆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

1.通过邮寄、住所地现场张贴以及线上发布等方式送达接管通知、接管公告。

2.向车管所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若有查封记录,可联系相关人民法院了解当时的查控情况,是否实际扣押车辆。

3.向债务人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4.到可能隐藏的地方实地调查走访。

5.先发布配合移交公告,如无人移交发布遗失免责声明,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携带报警回执和被盗抢立案决定书等材料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被盗抢锁定业务,将车辆信息录入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

6.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表决的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对于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接管车辆的处置方案;同时在财产调查报告中载明管理人已采取的动作,并鼓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财产线索。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中,若已明确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车辆可予以放弃处置,则当符合特定条件(如车辆下落不明,且无人提供财产线索,管理人无法实际接管到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时,依据已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报告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放弃处置即可,无需另行表决。

8.若事先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无相关规定,且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关于放弃处置的方案的,因未实际接管到的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可申请作为终结破产程序后的遗留事项处理。

9.涉及融资租赁的,先与融资租赁方明确车辆所有权和控制人。

相关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实际接管的车辆,可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将未决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破产案件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被盗抢骗后的处理措施,管理人可据此办理相关业务。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的《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3〕47号规定,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查控破产企业名下本市下落不明的车辆,包括查询活动轨迹、协助扣押车辆并通知处理等。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印发的《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2〕424号规定,管理人可申请公安机关暂停办理下落不明机动车的相关业务,公安机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车辆应及时扣押并通知处理。

7.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加强司法协作的工作意见》规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函件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控下落不明的破产企业名下车辆。

五、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半年将物业、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整体打包租赁且相关方不配合接管的处理?

参考意见:

破产企业在受理前半年将资产整体打包出租,管理人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法律措施:1、针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情形,行使破产撤销权;2、针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形,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具体而言:

1.若租金约定过低涉及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可考虑依据相关规定撤销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期内的合同义务并非只有支付租金,还包括对房屋的合法使用、不损坏等,即使租金已付清,只要租期未届满,租赁合同就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2.若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所述,出租人破产时,租期未届满且承租人未支付全部租金的租赁合同属于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以保障租赁物回收处置及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六、财产被他人占有如何快速取回?若启动诉讼追收时面临无财产可支付诉讼费用且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的,如何处理该部分或有财产?

参考意见:

1.财产被他人占有如何快速取回?

1)及时与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进行联系,了解其配合意愿以及诉求,优先选择协商并处理其合法合理范围内的诉求。协商是门艺术,如管理人在首次接触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时获得其信任,接管工作就成功了一半。当然,在与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接触时,应优先友好协商,不应语气强硬,同时从该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告知其利害关系。不仅如此,还应当了解其诉求,可要求其提供相关债权申报文件,加快确认其债权或相关诉求。

2)可以要求债务人负责人协助完成第三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工作。债务人负责人配合且其具有协调优势的,可要求债务人负责人先行与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协商。

3)如遇到占有第三人“油盐不进”的情况,管理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向其发出函件,告知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其不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具体日期与事由,为后续对其不配合接管工作的额外场地占用费不予确认为共益债务留存依据。管理人还可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派出司法警察与管理人前往现场强制接管。

2.启动诉讼追收债务人财产,若无财产支付诉讼费用且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的,如何处理该部分或有财产?

1)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事由,向诉讼案件受理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

2)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归集的或有财产,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变价的方式处置债权,报债权人会议表决或人民法院批准。注意前期财产变价处置方案中对应收债权处置方式的约定。

3)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放弃财产,告知不同意放弃的债权人可自行起诉追收并归集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4)列为遗留事项暂不予处置,有些法官不同意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应收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放弃处置的,可暂不予处置而先行结案,今后可追回或可处置时再行处理。

5)具备直接分配可行性的,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实物分配、债权分配、权利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

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到期的股权冻结不自动解封,但原采取冻结案件早已结案且执行法院不再出具解封文书,导致股权无法过户。如何解决此类股权冻结问题?

参考意见:

在冻结期限届满后,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新的指令(如要求继续冻结或解除冻结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常会继续维持冻结公示信息的原状等。根据管理人实践,如果企业的股权冻结已到期,人民法院又没有续封,管理人可以自行到深圳市市民中心提交材料(相关申请的材料窗口会提供,管理人加盖公章即可)解除股权冻结申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核后办理解除冻结。

八、融资租赁债权人享有对设备的所有权,但判决未要求返还设备,而是判决债权人对设备变价款享有优先权,另合同约定设备变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属债务人。鉴于管理人以处置债务人财产为限,如处置他人设备,则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如何明确管理人操作方式?

参考意见:

虽然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但基于生效判决及合同约定,债务人对设备变价款超出债权的部分享有实体权益,因此由管理人处置融资租赁设备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先与融资租赁方书面确认处置安排,即由融资租赁债权人同意管理人对设备进行处置,并明确处置变现所得超出债权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可以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此外,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处置情况,与融资租赁债权人协商收取一定处置费用。

九、债务人设备由第三人保管的情况,因保管而产生的场地费用、安保费用,在认定为共益债务时,其认定标准是按照保管人的租赁合同标准、实际人员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租金指导价、本地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意见:

对于场地费、安保费等保管费用的计算标准,管理人首先应参照原租赁合同或保管协议的约定。因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确保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故若原合同约定的金额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者缺乏合理性,管理人应当主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以调整至一个公允、合理的价格。在实务中,对于具体采用合同标准还是政府指导价(如深圳市租赁指导价)并无强制性规定。费用的最终确定,核心在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管理人需基于市场行情、同类服务价格等进行综合判断,并通过与对方沟通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金额。此外,管理人享有《企业破产法》赋予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对于破产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在解除原合同后,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财产处置的实际需要,以更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方式重新签订新的保管或租赁协议,从而有效控制成本。

第二部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问题

十、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方法及程序?

参考意见:

1.做好前期调查。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的对外股权进行处置前,需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明确对外投资企业的主体信息,通过公开渠道梳理其涉诉情况及工商信息,初步掌握其经营状况。若破产企业为“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管理人在未接管到财务资料时,须尽力通过多种途径,如调取工商内档、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信息、查找诉讼文书等,联系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相关材料,并聘请审计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此外,管理人还需调查被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执行案件、终本案件,以及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况,为后续股权处置提供充分依据。查清具体情况,投资款有无实缴,被投资人企业是否经营、是否配合、是否资不抵债,是否有拍卖以外的处置方式。

2.拍卖股权。在股权拍卖中,确定合理的起拍价至关重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规定,管理人可沿用执行案件中的财产评估报告,或在调查评估后酌情定价或放弃处置。沿用评估报告需满足不超过有效期一年的条件,酌情定价需满足财产价值较低或资料不全无法评估的条件,放弃处置需满足经调查评估后认为财产已无处分价值的条件。对于非执转破的破产清算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规定了首次网络拍卖起拍价的四种确定方式,其中适用于股权拍卖的定价方式有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管理人提议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提议定价时,应通过网络询价系统的询价结果或多个询价系统的平均值为依据;无法进行网络询价的,经调查认为价值较低或资料不全而无法定价的,应酌情确定并提出起拍价建议。上海破产法庭也有类似规定,要求管理人采取资产评估、市场询价、协商议价等方式拟定处置参考价;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账册或账册不全的,管理人应充分全面地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综合其他合理因素拟定参考价。拍卖程序与其他财产无区别,但应充分披露被投资企业的现状和竞买风险。

相关规定: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及收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予以收回。管理人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管理人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出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该公司及全体股东;管理人出售转让债务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该公司。股权价值为零或者负值项目无法变价,管理人停止追收的应当报债权人会议表决。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对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强制清算申请。

十一、拍卖处置股权过户存在难度,能否出具过户裁定或者加强府院联动,降低过户难度?

参考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于正常股权交易方式办理变更登记,另一种属于强制变更登记。第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协助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种则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文书,通过司法强制转移的方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由于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在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职责,而破产拍卖作为以破产管理人为实施主体的拍卖程序,并不等同于司法拍卖,故并非所有人民法院都同意出具相应文书协助办理过户。

管理人可充分阐明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践中有成功出具的先例。深中法发〔2022〕16号《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已规定“管理人处置破产债务人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者以目标公司不配合、下落不明等为由拒绝办理”,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为办理股权变更提供了便利。

由于当下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思维模式和各人民法院能否出具协助文书的实际情况还存在差异,管理人财产处置工作的推进仍存在一定障碍,需加强府院联动进一步推进解决该事项。

十二、涉港对外投资股权、跨境财产中境外子公司如债权人不愿意放弃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拍卖?买受人主体有无限制?

参考意见:

管理人处置涉港对外股权投资,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可委托当地清盘机构处理。协会与香港方有合作协议。

境外子公司可视情况进行拍卖处置,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参照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股权投资时,应遵循境外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境外专业机构提供相关协助服务,以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保障各方利益。

十三、对外投资是合伙企业,如债权人不愿意放弃,是否可以拍卖处置?

参考意见:

对于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份额,通常可以进行拍卖或者转让处置。但需注意,无论新旧合伙人,在合伙权益承担方面责任方式必须相同。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后的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买受人受让投资后,视为入伙者,同样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在上拍公告中应向买受人充分释明此责任承担方式,使其知悉相关风险。

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约定不可转让,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2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十四、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均不垫付评估费用时,无法免费询价的财产(比如衣物)如何确定起拍价?车辆评估费过高,是否可以直接用网络询价结果进行处置?机器设备,评估费过高,是否可以直接用网络询价结果进行处置?

参考意见:

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评估费用的案件中,管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路径确定财产处置的起拍价:

1.首选网络询价,充分利用免费的司法网络询价系统,获取财产的市场价值参考区间。

2.联系多家评估机构,说明情况,争取其基于风险共担原则提供前期免费的初步评估意见或者“拍卖成交价和拟定价格孰低原则”确定收费基数。

将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起拍价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在《处置方案》中明确风险提示:“本处置方案涉及的处置财产是在无法进行传统评估的情况下确定的起拍价,可能存在偏离市场价值的风险。但通过公开拍卖程序,最终由市场竞价发现、确定财产真实价值,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处置方式。”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类似,明确了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及适用情形。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六条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变价出售财产的定价依据及首次拍卖起拍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十五、房产流拍多少次,可以协议变价处置?机器设备流拍多少次,可以协议变价处置或当废品处置或直接放弃?

参考意见:

一般情况下,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执行。在制定变价方案或处理流拍后续事宜时,管理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并结合破产财产的具体情况,设计灵活的处置流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流拍3次(不局限于3次,可在变价方案中明确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可以协议变价处置,动产拍卖流拍2次,可以协议变价处置。具体应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为准。

十六、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如何处置?

参考意见:

1.价值确认方法。(1)可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2)通过访问权威专利数据库进行查询,参考专利账面成本、公司其他同类专利及行业其他同类型专利成本(可与债权人沟通获取相关信息)。(3)在拍卖网中检索同类资产的起拍价或成交价,作为价值参考。

2.处置方式选择。(1)公开拍卖:若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符合拍卖规定,预估市场价值超成本、未过有效期且证书资料齐全,应公开拍卖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例如在深圳市,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与人民法院确认后,管理人依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通过管理人协会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等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拍。拍卖虽能广寻买家,但能否最大变现取决于商标商业价值与市场机遇。

2)公开变卖或协议转让:若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预估价值低于成本、拍卖流拍或经其他程序无法变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可进行变卖或协议转让,也可直接协议转让给债权人偿债。此方式程序简便、交易成本低。

3)放弃处置:若注册商标缺乏评估资料、企业停止营业、商标非著名且市场价值低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可放弃处置,以避免产生破产费用,维护债权人利益,但无法使债权人积极受益。

3.知识产权过户问题。商标、专利转移过户,即便未接管到权属凭证,无需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完成过户,确有必要时建议向法官充分说明相关情况,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协执。

相关规定: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网络拍卖起拍价可沿用执行程序定价依据、依不动产市价查询情况确定、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或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提出建议应网络询价或依财产性质处理,如车辆参考同类市场价、知识产权依成本费、其他资产酌情定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依工作指引处置债务人财产,对特定情形财产可依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处置,如权利凭证缺失或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车辆可放弃处置。

十七、未过户至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置?

参考意见:

1.未过户至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不是物权,是债务人的合同权利。能过户的先过户,再处置房屋;不能过户的处置合同权利。

2.区分出售人配合与否情况:若出售人不配合,依物权公示登记原则,此时应先将房屋过户至债务人名下再处置;若出售人愿意配合,可在处置后直接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但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房屋未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债务人已付款、出售人将配合过户及风险提示,即若出售人反悔不配合过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债务人和管理人不担责。

3.鉴于房屋未在债务人名下可能引发权属过户或其他纠纷,建议优先将房产过户到债务人名下(必要时进行房产所有权诉讼)。

十八、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存储及保管问题,保管费用过高时如何处置?

参考意见:

1.应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具体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

2.若实物资产保管费过高,应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处置。若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应及时处理。

3.若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管理人可采用公益赠予、报废、放弃等方式处置实物资产。

相关规定: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依工作指引处置债务人财产,对保管费过高物品应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处置,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在会前处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变现应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依法不得拍卖或拍卖所得不足支付费用的,可实物分配或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估价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审查。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难以变价或变现费用超价值的资产,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管理人可通过公益赠予、报废等方式处置,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九、抵押房产租金(抵押物孳息)归属问题,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还是应归属于破产财产?

参考意见:

1.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抵押物租金不应纳入抵押物范围,抵押权人对该租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多起案件判决支持此观点,如(2021)浙03民终337号案、(2022)浙03民终5212号案、(2016)浙0903民初3324号案、(2022)粤06民终14103号案、(2020)云执复221号案等。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抵押物租金应纳入范围,但受理后因保全措施解除不应继续纳入,个别执行应服从集体清偿原则,抵押权人仅有权主张特定时间段的抵押物孳息,否则不符合公平清偿原则。

观点二:若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抵押权人已查封抵押物,则租金应纳入抵押物范围,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2022)闽09民终1724号案、(2021)苏12民终2614号案、(2019)浙0681民初14239号案等判决支持此观点。人民法院认为抵押权人查封抵押物是行使抵押权的表现,管理人解除查封为便于变价分配非弱化抵押权效力,抵押权具有公信力,其利益应优先保护,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孳息优先清偿抵押债权。

2.鉴于不同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实际处理时需结合抵押物实际情况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扣押,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二十、对于多次拍卖后流拍,价值较低、无法评估或询价成本较高的资产,如何确定管理人建议起拍价的定价方式,以及在拍卖破产财产时如何监督买受人缴纳税款?

参考意见:

1.司法实践中,针对价值较低,无法评估或者询价成本较高的资产,可以根据财产性质依照下列情形处理提出起拍价建议:(1)已完成实物接管的车辆,参考同期同类车辆市场价值提出起拍价建议;(2)已接管债务人知识产权凭证等重要资料的知识产权,依申请、登记等成本费用提出起拍价建议;(3)价值较低或资料不全无法定价的股权、债权或其他资产,酌情确定并提出起拍价建议;(4)在拍卖网检索同类资产起拍价或成交价,参考确定起拍价,将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明确起拍价;(5)考虑拍卖处置成本,包括管理人后续配合办理移交过户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2.买受人交税监督。管理人可在《竞买公告》《竞价须知》中明确买受双方缴税义务,写明标的物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由管理人协助,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债务人与管理人不承担费用;若买受人未缴税致无法过户,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后,以邮寄或电子送达等形式督促买受人交税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履行提醒义务,同时与拍卖平台核对公告内容确保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网络拍卖起拍价确定方式包括沿用执行程序定价依据、依不动产市价查询、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或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起拍价建议的,应当通过网络询价或依财产性质处理,如车辆参考市场价、知识产权依成本费、其他资产酌情定价;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交付及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一、破产企业应收款如何处置?

参考意见:

1.应收账款的调查。若破产企业有完整或部分财务资料,管理人申请摇号选定审计机构梳理汇总应收款项明细并分类账龄,然后通过外围网站查询债务方工商信息,邮寄询证函核实款项真实性。若企业无财务资料或资料遗失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管理人通过裁判文书网等查询企业作为原告的应收款项诉讼情况。

2.处置路径及优劣势分析。应收款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应在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处置方案中明确处理方式。(1)发函追收:不论应收款有无凭据,管理人应先发函追收,对方认可并还款可避免后续程序;拒绝支付则另寻途径。(2)诉讼追收:若应收款项权利凭证等齐全且具备诉讼条件,企业现金流充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诉讼风险大、追收成本高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才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可提起诉讼。优势为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判决后收回资产及效率高;劣势为诉讼费用高昂、周期长,不利于资产快速变现,且面临回收价值低或无法回收风险。(3)提请核销:若应收款项账龄长、资料不全且债务方无履约能力,管理人可向债权人会议提请核销。优势为处置时间短,便于清理财产终结程序;劣势为应收款无变现资产,损害债权人权益。(4)司法拍卖:若应收款项权利凭证等齐全但企业无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流支付诉讼费用,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可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优势为拍卖流程公开公正,避免诉讼问题;劣势为存在流拍可能,延长资产处置进度,且成交量低。应收账款采取拍卖方式处置应当谨慎且作为例外原则,应当先行采取发函追收、上门追收或诉讼追收等方式追收无果的情况下,方可拍卖,拍卖起拍价可以采取评估定价或者参考账面价值定价,应收账款拍卖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5)申请破产:如次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可考虑申请次债务人破产清算。(6)申报债权:如次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要及时联系次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债权。

3.关于限定拍卖次数及一元起拍问题。是否限定拍卖次数及能否一元起拍均需债权人会议通过,但建议综合考虑拍卖处置成本确定起拍价不低于处置成本(如管理人后续要配合办理移交及相关配合工作可能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相关规定: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依工作指引处置债务人财产,对特定情形财产可依债权人会议变价方案处置,如权利凭证缺失或失效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车辆可放弃处置,已过诉讼时效或缺乏证据的应收款经追收无果可放弃追收。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起拍价建议的,应当通过网络询价系统进行询价或依财产性质处理,如车辆参考市场价、知识产权依成本费、其他资产酌情定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债权人会议决议可明确拍卖至变现或变卖前流拍次数及处理方案。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债权人会议决议可明确拍卖至变现或变卖前流拍次数。

二十二、车辆过户无法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何过户的问题?

参考意见:

破产处置的车辆可直接在西丽车管所办理解封、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及过户,无需人民法院出具过户裁定。所需材料: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破产三书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

相关规定:

深中法发〔2022〕16号《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第四项“优化财产处置机制”第二十条的规定,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向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过户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支持破产财产处置工作。

二十三、竞买人不愿意按照协会的模板签署成交确认书,对此类竞买人有无限制措施?成交确认书能否由协会(监管方)或拍卖平台直接邮寄买受人?

参考意见:

对于破产财产拍卖,为了谨慎起见,设置拍卖规则时,建议在拍卖公告上明确买受人必须亲临或委托代理人前往破产协会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对于未按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的竞买人,视为拍卖违约,并可以限制其参与后续拍卖

相关规定: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根据此条规定,法律并未要求必须以亲临现场形式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可以以信件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签订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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