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年初,断更了一段时间,都懂的。
现在开始写融资担保公司评级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融资担保公司定义:
融资担保公司的定义主要来源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评价的核心之一是担保责任余额。
2.担保责任余额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
通俗的讲,就是担保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业务余额是多少,代表的业务放大倍数是多少。
3.计量方法
目前监管的计量方法类似于风险加权资产的权重法,担保公司内评法尚未要求使用。具体计量规则如下:
3.1借款类担保业务的责任余额计量:
(一)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75%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二)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75%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三)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100%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3.2发行债券担保业务的责任余额计量:
(一)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含)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80%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二)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100%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3.3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的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100%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4.担保责任余额的作用
在信用风险评价中,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代表公司的业务放大倍数,一般倍数较低的,往往业务刚刚开展或业务量较少,盈利状况可能不是很好;而倍数较高的,往往比较激进,一旦出现大量代偿的话,其代偿能力有待考验。
因此,监管要求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即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银行可以视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机制来评价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文健。
下一篇将描述商业银行与融担公司的合作方式及每种方式关注的风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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